证监会重罚!拟罚款17亿,19人被禁入!

券商中国

3天前

今日,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光电”,已退市)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旭集团”,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日,深圳证监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监管部门严打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今日,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光电,已退市)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旭集团,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日,深圳证监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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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允许‘浑水摸鱼’‘一退了之’”,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针对上市公司在退市过程中存在财务造假、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证监会将会同司法机关,持续强化自律监管、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与此同时,证监会将更大力度落实投资者赔偿救济,充分发挥投保机构作用,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专业调解等各类方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拟开17亿元罚单


证监局经调查,已经初步认定了东旭集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来看,包括2017年东旭光电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


在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447.9亿元(最高);东旭光电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还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截至目前披露的尚未归还金额合计169.59亿元。另外,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


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东旭集团时任董事长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河北、深圳证监局将在依法履行监管执法程序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表示,目前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正在同步调查。河北、深圳证监局将继续督促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法占用的资金。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也将按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退市不是免罚牌


退市公司往往各类风险交织,多数公司治理存在违规行为,且不乏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恶性违规。上市公司退市后,主体依然存在,责任还要承担,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因退市而改变,要坚决杜绝“金蝉脱壳”“一退了之”。加强退市实施中的投资者保护,是退市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实现“退得下、退得稳”的重要前提。


2024年4月12日,证监会在《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中强调,坚持对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一追到底”,严惩导致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推动健全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立体化追责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2025年以来,已有上海易连、腾信股份、鸿达兴业等多家退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处罚,证券违法违规一追到底渐成市场共识。


除了行政处罚,监管部门持续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违法违规行为一追到底、依法严惩。此前已有不少涉嫌犯罪的退市公司及责任人被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投资者赔偿救济等方面,证监会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等各方面的协作,更好发挥投保机构的作用,推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当事人承诺等案例落地,为投资者获得赔偿救济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2023年,已经退市的紫晶存储4家中介机构,通过先行赔付程序赔付1.7万名投资者10.86亿元。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证监会将更大力度落实投资者赔偿救济,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专业调解等各类方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单位将加大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力度,积极为投资者主张权益;灵活运用代位诉讼、支持诉讼,应对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提升民事诉讼的便捷性,强化投资者追责意愿。

今日,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光电”,已退市)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旭集团”,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日,深圳证监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监管部门严打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今日,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光电,已退市)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旭集团,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日,深圳证监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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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允许‘浑水摸鱼’‘一退了之’”,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针对上市公司在退市过程中存在财务造假、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证监会将会同司法机关,持续强化自律监管、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与此同时,证监会将更大力度落实投资者赔偿救济,充分发挥投保机构作用,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专业调解等各类方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拟开17亿元罚单


证监局经调查,已经初步认定了东旭集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来看,包括2017年东旭光电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


在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447.9亿元(最高);东旭光电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还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截至目前披露的尚未归还金额合计169.59亿元。另外,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


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东旭集团时任董事长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河北、深圳证监局将在依法履行监管执法程序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表示,目前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正在同步调查。河北、深圳证监局将继续督促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法占用的资金。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也将按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退市不是免罚牌


退市公司往往各类风险交织,多数公司治理存在违规行为,且不乏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恶性违规。上市公司退市后,主体依然存在,责任还要承担,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因退市而改变,要坚决杜绝“金蝉脱壳”“一退了之”。加强退市实施中的投资者保护,是退市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实现“退得下、退得稳”的重要前提。


2024年4月12日,证监会在《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中强调,坚持对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一追到底”,严惩导致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推动健全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立体化追责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2025年以来,已有上海易连、腾信股份、鸿达兴业等多家退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处罚,证券违法违规一追到底渐成市场共识。


除了行政处罚,监管部门持续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违法违规行为一追到底、依法严惩。此前已有不少涉嫌犯罪的退市公司及责任人被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投资者赔偿救济等方面,证监会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等各方面的协作,更好发挥投保机构的作用,推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当事人承诺等案例落地,为投资者获得赔偿救济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2023年,已经退市的紫晶存储4家中介机构,通过先行赔付程序赔付1.7万名投资者10.86亿元。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证监会将更大力度落实投资者赔偿救济,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专业调解等各类方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单位将加大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力度,积极为投资者主张权益;灵活运用代位诉讼、支持诉讼,应对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提升民事诉讼的便捷性,强化投资者追责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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