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取水延续的行政许可决定
安徽枞阳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和《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212号令)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延续取水,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年取水总量590万立方米不变。
二、新换发的取水许可证编号为D340722S2020-0001不变。鉴于你单位因改扩建工程建设正在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实际情况,本次延续许可有效期定为1年,自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在有效期内,如改扩建工程完工并获得新的取水许可审批,本决定自行终止;如改扩建工程逾期末完成的情况下,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三、你单位应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确保不同用途取水量控制在许可范围之内,并做好用水统计工作。
四、你单位应在新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五、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枞阳县水利局
2025年3月20日
项目取水延续的行政许可决定
安徽枞阳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和《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212号令)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延续取水,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年取水总量590万立方米不变。
二、新换发的取水许可证编号为D340722S2020-0001不变。鉴于你单位因改扩建工程建设正在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实际情况,本次延续许可有效期定为1年,自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在有效期内,如改扩建工程完工并获得新的取水许可审批,本决定自行终止;如改扩建工程逾期末完成的情况下,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三、你单位应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确保不同用途取水量控制在许可范围之内,并做好用水统计工作。
四、你单位应在新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五、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枞阳县水利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