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行发布银行函证回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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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前

对于不符合《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函证,自内蒙古银行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后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资料的,内蒙古银行将对函证作退回处理。

2025年3月18日,内蒙古银行发布公告称,为提高对公函证业务办理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会办〔2020〕21号)、《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相关规定,并结合内蒙古银行实际情况,现将内蒙古银行函证业务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受理方式

(一)线下纸质函证回函(邮寄与跟函)

内蒙古银行辖内各营业网点的线下纸质函证业务(除同业函证外)均由总行业务处理中心统一回函,贵司来函可采取邮寄(请使用普通邮寄/快递的方式寄送函证,谢绝使用跑腿、同城、闪送等方式寄送)送达或跟函至如下地址:

集中回函部门:内蒙古银行运营管理部业务处理中心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33号,内蒙古银行运营管理部业务处理中心(A座0607室)

联系电话:0471—5321757 5321752

联系人:函证经办岗

邮政编码:010010

跟函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数字函证回函

自2023年10月16日起,内蒙古银行接收中国银行业协会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银行询证函业务(简称“数字函证”)。数字函证内蒙古银行采取集中受理方式:

集中受理部门:内蒙古银行运营管理部业务处理中心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33号,内蒙古银行运营管理部业务处理中心(A座0607室)

联系电话:0471—5321757 5321752

数字函证受理时间:每日8:00-20:00(系统升级期间暂停使用)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内蒙古银行发出数字函证申请,贵司通过内蒙古银行企业网银授权并缴费成功后,内蒙古银行将查询函证信息生成的回函报告回传至中国银行业协会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会计师事务所登录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在规定时限内自行下载电子回函报告,超期无法下载的,内蒙古银行不另行提供,需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发送数字函证申请。

(三)同业函证回函

同业函证业务回函仍保留原有处理模式,不适用集中回函处理。

二、函证受理要求

(一)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相关要求。纸质询证函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及《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所列第1-14项及附表格式不可修改;数字函证仅支持受理格式(二)的银行询证函。

(二)采用纸质询证函进行询证,函证应加盖贵司预留签章(包括单位公章、预留印鉴或企业与银行约定在办理函证业务时需要加盖的签章,如多页需加盖骑缝章)。预留签章加盖不全或不清晰的,内蒙古银行将对来函作退回处理。

(三)对于贵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采用跟函方式的,应向内蒙古银行出具函证回函接收介绍信(介绍信应注明被审计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事项、有效期限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跟函会计师有效身份证件及工作证原件,并保证《银行询证函》中载明的跟函会计师信息与介绍信信息一致。

(四)采用数字函证方式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接入银行业协会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贵司需开通内蒙古银行对公专业版网上银行。

对于不符合《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函证,自内蒙古银行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后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资料的,内蒙古银行将对函证作退回处理。

三、回函印章

总行集中处理的线下纸质函证回函使用的业务印章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专用章”、数字函证回函使用的业务印章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数字函证专用章”。

四、回函服务收费

目前,内蒙古银行对函证类服务收费执行五折优惠,即:100元/份,后续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将以内蒙古银行最新公示的《内蒙古银行服务收费项目表》标准进行收取。

对于线下纸质回函的,如贵司指定账户不足以扣划回函服务费用或因账户限制等原因无法支付费用,内蒙古银行将告知贵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通知贵司及时补足账户余额或另行支付费用;对于数字函证回函的,如贵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授权支付费用或授权账户余额不足的,内蒙古银行将作退回处理。

温馨提示:如贵司在使用内蒙古银行专业版网上银行时提示“该笔交易存在未授权的指令,不可重复录入”,需贵司使用内蒙古银行企业版APP重新进行人脸识别。

对于不符合《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函证,自内蒙古银行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后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资料的,内蒙古银行将对函证作退回处理。

2025年3月18日,内蒙古银行发布公告称,为提高对公函证业务办理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会办〔2020〕21号)、《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相关规定,并结合内蒙古银行实际情况,现将内蒙古银行函证业务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受理方式

(一)线下纸质函证回函(邮寄与跟函)

内蒙古银行辖内各营业网点的线下纸质函证业务(除同业函证外)均由总行业务处理中心统一回函,贵司来函可采取邮寄(请使用普通邮寄/快递的方式寄送函证,谢绝使用跑腿、同城、闪送等方式寄送)送达或跟函至如下地址:

集中回函部门:内蒙古银行运营管理部业务处理中心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33号,内蒙古银行运营管理部业务处理中心(A座0607室)

联系电话:0471—5321757 5321752

联系人:函证经办岗

邮政编码:010010

跟函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数字函证回函

自2023年10月16日起,内蒙古银行接收中国银行业协会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银行询证函业务(简称“数字函证”)。数字函证内蒙古银行采取集中受理方式:

集中受理部门:内蒙古银行运营管理部业务处理中心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33号,内蒙古银行运营管理部业务处理中心(A座0607室)

联系电话:0471—5321757 5321752

数字函证受理时间:每日8:00-20:00(系统升级期间暂停使用)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内蒙古银行发出数字函证申请,贵司通过内蒙古银行企业网银授权并缴费成功后,内蒙古银行将查询函证信息生成的回函报告回传至中国银行业协会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会计师事务所登录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在规定时限内自行下载电子回函报告,超期无法下载的,内蒙古银行不另行提供,需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发送数字函证申请。

(三)同业函证回函

同业函证业务回函仍保留原有处理模式,不适用集中回函处理。

二、函证受理要求

(一)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相关要求。纸质询证函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及《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所列第1-14项及附表格式不可修改;数字函证仅支持受理格式(二)的银行询证函。

(二)采用纸质询证函进行询证,函证应加盖贵司预留签章(包括单位公章、预留印鉴或企业与银行约定在办理函证业务时需要加盖的签章,如多页需加盖骑缝章)。预留签章加盖不全或不清晰的,内蒙古银行将对来函作退回处理。

(三)对于贵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采用跟函方式的,应向内蒙古银行出具函证回函接收介绍信(介绍信应注明被审计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事项、有效期限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跟函会计师有效身份证件及工作证原件,并保证《银行询证函》中载明的跟函会计师信息与介绍信信息一致。

(四)采用数字函证方式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接入银行业协会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贵司需开通内蒙古银行对公专业版网上银行。

对于不符合《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函证,自内蒙古银行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后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资料的,内蒙古银行将对函证作退回处理。

三、回函印章

总行集中处理的线下纸质函证回函使用的业务印章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专用章”、数字函证回函使用的业务印章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数字函证专用章”。

四、回函服务收费

目前,内蒙古银行对函证类服务收费执行五折优惠,即:100元/份,后续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将以内蒙古银行最新公示的《内蒙古银行服务收费项目表》标准进行收取。

对于线下纸质回函的,如贵司指定账户不足以扣划回函服务费用或因账户限制等原因无法支付费用,内蒙古银行将告知贵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通知贵司及时补足账户余额或另行支付费用;对于数字函证回函的,如贵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授权支付费用或授权账户余额不足的,内蒙古银行将作退回处理。

温馨提示:如贵司在使用内蒙古银行专业版网上银行时提示“该笔交易存在未授权的指令,不可重复录入”,需贵司使用内蒙古银行企业版APP重新进行人脸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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