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3月18日,网经社移动出行台(DCX.100EC.CN)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嘀嗒出行(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滴答出行(杭州滴答出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喂公司(杭州一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被告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及网站名称,并赔偿嘀嗒出行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20万元。
商标混淆与商誉攀附:侵权行为的双重认定
法院判决明确指出,滴答出行在顺风车服务中使用的“滴答”标识与嘀嗒出行的“嘀嗒”系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进一步认定滴答公司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其通过刻意模仿嘀嗒出行的品牌标识,意图“攀附”后者长期积累的商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双重认定不仅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近似商标导致混淆”的条款,更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恶意混淆”的侵权性质。
尤为关键的是,法院将一喂公司纳入共同侵权主体。判决指出,一喂公司与滴答公司存在“主体关联、深度绑定”的合作关系,双方在顺风车业务中共同经营、协同推广,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这一认定打破了互联网企业常以“独立运营”为由逃避责任的惯常逻辑,为类似案件中关联企业的责任界定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用户权益受损:侵权行为的现实危害
公告中披露的“用户误装非正版应用导致行程保障缺失、费用异常”等问题,揭示了商标侵权对消费者权益的切实侵害。在互联网服务高度依赖品牌认知的背景下,消费者往往基于对“嘀嗒出行”的信任选择服务,而侵权平台通过标识混淆诱导用户下载,实则提供缺乏合规保障的“影子服务”。此类行为不仅构成对用户知情权的侵犯,更可能因安全监管漏洞引发潜在风险。法院判决强调的“消除影响”与“赔偿损失”双重责任,正是对用户权益保护的直接回应。
行业启示:知识产权与创新生态的共生逻辑
嘀嗒出行的胜诉在互联网出行行业引发深远震动。作为国内最早布局顺风车业务的平台之一,嘀嗒出行自2014年成立以来始终以“合规”与“用户安全”为核心竞争力。其坚持投入技术研发与合规建设,却长期面临侵权平台以低成本模仿抢占市场的压力。此次判决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创新者权益优先”的原则,明确警示行业参与者:知识产权壁垒是商业竞争的底线,任何以“搭便车”方式获取短期利益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规制与市场反噬。
更深层意义上,这一案件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挑战。互联网服务具有强网络效应与品牌粘性,侵权者通过技术手段(如搜索引擎关键词关联、应用商店相似名称)实施混淆行为,其影响范围与传播速度远超传统商业场景。法院在判决中综合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侵权判定规则,展现了司法对新型侵权形态的适应性与前瞻性。
合规与创新:企业发展的长期主义路径
嘀嗒出行在公告中强调“知识产权尊重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这一理念贯穿其十余年发展历程。平台在顺风车领域首创的“顺路合乘”算法、车费智能分摊系统等核心技术,均通过专利保护形成竞争壁垒;同时,其持续投入的“安全护航系统”与“用户信用体系”构建了行业合规标杆。此次维权胜利,实质上是长期主义发展模式对“投机式模仿”的胜利,印证了知识产权战略在数字经济中的核心价值。
判决结果公布后,嘀嗒出行股价应声上涨,市场对其品牌价值的认可进一步巩固。这一案例向行业传递明确信号:在监管趋严、用户权益意识提升的背景下,企业唯有坚持创新与合规并重,方能实现可持续增长。正如嘀嗒出行CEO宋中杰所言:“真正的竞争,应是技术迭代与服务优化的赛跑,而非商标符号的游戏。”
(网经社讯)3月18日,网经社移动出行台(DCX.100EC.CN)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嘀嗒出行(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滴答出行(杭州滴答出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喂公司(杭州一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被告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及网站名称,并赔偿嘀嗒出行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20万元。
商标混淆与商誉攀附:侵权行为的双重认定
法院判决明确指出,滴答出行在顺风车服务中使用的“滴答”标识与嘀嗒出行的“嘀嗒”系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进一步认定滴答公司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其通过刻意模仿嘀嗒出行的品牌标识,意图“攀附”后者长期积累的商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双重认定不仅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近似商标导致混淆”的条款,更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恶意混淆”的侵权性质。
尤为关键的是,法院将一喂公司纳入共同侵权主体。判决指出,一喂公司与滴答公司存在“主体关联、深度绑定”的合作关系,双方在顺风车业务中共同经营、协同推广,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这一认定打破了互联网企业常以“独立运营”为由逃避责任的惯常逻辑,为类似案件中关联企业的责任界定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用户权益受损:侵权行为的现实危害
公告中披露的“用户误装非正版应用导致行程保障缺失、费用异常”等问题,揭示了商标侵权对消费者权益的切实侵害。在互联网服务高度依赖品牌认知的背景下,消费者往往基于对“嘀嗒出行”的信任选择服务,而侵权平台通过标识混淆诱导用户下载,实则提供缺乏合规保障的“影子服务”。此类行为不仅构成对用户知情权的侵犯,更可能因安全监管漏洞引发潜在风险。法院判决强调的“消除影响”与“赔偿损失”双重责任,正是对用户权益保护的直接回应。
行业启示:知识产权与创新生态的共生逻辑
嘀嗒出行的胜诉在互联网出行行业引发深远震动。作为国内最早布局顺风车业务的平台之一,嘀嗒出行自2014年成立以来始终以“合规”与“用户安全”为核心竞争力。其坚持投入技术研发与合规建设,却长期面临侵权平台以低成本模仿抢占市场的压力。此次判决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创新者权益优先”的原则,明确警示行业参与者:知识产权壁垒是商业竞争的底线,任何以“搭便车”方式获取短期利益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规制与市场反噬。
更深层意义上,这一案件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挑战。互联网服务具有强网络效应与品牌粘性,侵权者通过技术手段(如搜索引擎关键词关联、应用商店相似名称)实施混淆行为,其影响范围与传播速度远超传统商业场景。法院在判决中综合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侵权判定规则,展现了司法对新型侵权形态的适应性与前瞻性。
合规与创新:企业发展的长期主义路径
嘀嗒出行在公告中强调“知识产权尊重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这一理念贯穿其十余年发展历程。平台在顺风车领域首创的“顺路合乘”算法、车费智能分摊系统等核心技术,均通过专利保护形成竞争壁垒;同时,其持续投入的“安全护航系统”与“用户信用体系”构建了行业合规标杆。此次维权胜利,实质上是长期主义发展模式对“投机式模仿”的胜利,印证了知识产权战略在数字经济中的核心价值。
判决结果公布后,嘀嗒出行股价应声上涨,市场对其品牌价值的认可进一步巩固。这一案例向行业传递明确信号:在监管趋严、用户权益意识提升的背景下,企业唯有坚持创新与合规并重,方能实现可持续增长。正如嘀嗒出行CEO宋中杰所言:“真正的竞争,应是技术迭代与服务优化的赛跑,而非商标符号的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