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诉安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宣判,原告中国石油胜诉。北京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判决:
被告安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今日头条、西瓜视频、懂车帝平台,通过其网络账号以刊登声明的方式,连续七日向中国石油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给中国石油造成的影响;被告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中国石油相关经济损失及法律维权合理开支。
本案起因为2023年10月,被告安某某通过其在今日头条、西瓜视频、懂车帝平台上的网络账号发布“海湾石油进驻中国市场,消费者欢呼,三桶油压力增大”“因为计量单位不是测量单位,所以1升油等于800毫升”“中石油首次直播关闭评论,解释一升油和八百毫升油的关系”视频,并在其今日头条平台上的网络账号发布与前述视频内容相同的文章。
法院认为,被告安某某在未举证证明内容属实的情况下,发布“海湾石油进驻中国市场,消费者欢呼,三桶油压力增大”“因为计量单位不是测量单位,所以1升油等于800毫升”视频,属于传播虚假事实的行为,构成对中国石油名誉权的侵害;相关证据显示,安某某发布的“中石油首次直播关闭评论,解释一升油和八百毫升油的关系”视频中的虚假内容,客观上使得部分网络用户信以为真,进而在视频下方作出了针对中国石油的负面评论。安某某以上行为均侵害了中国石油名誉权,中国石油的相关主张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中国石油坚决打击任何恶意诋毁、抹黑和诽谤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客户利益,将持续开展辟谣止谣治谣工作,坚决对任何造谣传谣行为“零容忍”,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编辑:郭洲洋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问题,请联系客服:400-6123115
近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诉安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宣判,原告中国石油胜诉。北京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判决:
被告安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今日头条、西瓜视频、懂车帝平台,通过其网络账号以刊登声明的方式,连续七日向中国石油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给中国石油造成的影响;被告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中国石油相关经济损失及法律维权合理开支。
本案起因为2023年10月,被告安某某通过其在今日头条、西瓜视频、懂车帝平台上的网络账号发布“海湾石油进驻中国市场,消费者欢呼,三桶油压力增大”“因为计量单位不是测量单位,所以1升油等于800毫升”“中石油首次直播关闭评论,解释一升油和八百毫升油的关系”视频,并在其今日头条平台上的网络账号发布与前述视频内容相同的文章。
法院认为,被告安某某在未举证证明内容属实的情况下,发布“海湾石油进驻中国市场,消费者欢呼,三桶油压力增大”“因为计量单位不是测量单位,所以1升油等于800毫升”视频,属于传播虚假事实的行为,构成对中国石油名誉权的侵害;相关证据显示,安某某发布的“中石油首次直播关闭评论,解释一升油和八百毫升油的关系”视频中的虚假内容,客观上使得部分网络用户信以为真,进而在视频下方作出了针对中国石油的负面评论。安某某以上行为均侵害了中国石油名誉权,中国石油的相关主张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中国石油坚决打击任何恶意诋毁、抹黑和诽谤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客户利益,将持续开展辟谣止谣治谣工作,坚决对任何造谣传谣行为“零容忍”,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编辑:郭洲洋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问题,请联系客服:400-612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