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呼和浩特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呼政办发〔2024〕38号)文件精神,为解决我市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首府发展所需引进的人才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呼和浩特市于2024年起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出台《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细则及流程》。
申请条件:申购家庭应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拥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已在本市办理退休且依法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家庭(夫妻及子女)为单位申购,18周岁以下的家庭成员应当计入家庭人口,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可计入家庭人口,也可作为单户家庭独立进行申购,计入家庭人口的,视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应选取一人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农房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产权型政策性住房,租住公租房、公有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租赁型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引进人才人员申购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人社部门认定的人才资格、在呼和浩特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呼和浩特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
符合准入资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实施保障:家庭成员中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家庭成员中有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者的、多子女以上家庭、享有呼和浩特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和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申请流程:申请家庭根据配售公告规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对相关信息,核查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等。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购房资格。公证摇号选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根据审核通过名单,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摇号,根据摇号顺序组织选房。申请人参与摇号后直接放弃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选定房屋后签订购房合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明确加盖“保障性住房”专用章),如放弃购买, 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按照《呼和浩特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呼政办发〔2024〕38号)文件精神,为解决我市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首府发展所需引进的人才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呼和浩特市于2024年起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出台《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细则及流程》。
申请条件:申购家庭应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拥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已在本市办理退休且依法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家庭(夫妻及子女)为单位申购,18周岁以下的家庭成员应当计入家庭人口,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可计入家庭人口,也可作为单户家庭独立进行申购,计入家庭人口的,视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应选取一人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农房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产权型政策性住房,租住公租房、公有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租赁型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引进人才人员申购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人社部门认定的人才资格、在呼和浩特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呼和浩特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
符合准入资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实施保障:家庭成员中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家庭成员中有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者的、多子女以上家庭、享有呼和浩特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和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申请流程:申请家庭根据配售公告规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对相关信息,核查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等。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购房资格。公证摇号选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根据审核通过名单,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摇号,根据摇号顺序组织选房。申请人参与摇号后直接放弃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选定房屋后签订购房合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明确加盖“保障性住房”专用章),如放弃购买, 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