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两部门联合发布10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新华财经

6小时前

对于因金融民事纠纷引发的行政案件,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推动民事和行政争议的联动解决,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从根源上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华财经上海3月14日电 据上海金融监管局网站3月14日消息,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金融法院联合选编10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旨在进一步深化落实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常态化协同机制,全面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金融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安全感、获得感,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上海金融监管局发布了近年来五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执法案例。相关典型案例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聚焦重点人群金融服务痛点精准破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工作中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紧密的领域。上海金融监管局始终坚持以“小切口”撬动“大民生”,通过政策指引、标准建立、窗口指导等方式,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为老年人、新市民等重点人群提供更加便利化的金融服务,切实提升金融消费者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是坚持针对非法金融活动雷霆亮剑。上海金融监管局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牌经营原则,既要管“有照违章”行为,更要管“无照驾驶”问题,始终保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

三是持续压实银行保险机构消保主体责任。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强化行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上海金融监管局严格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压实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重点整治违规催收、信息泄露、销售误导等问题。同时,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维权,让广大金融消费者“知金融理,做明白人”。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近年来审理的五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相关典型案例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明晰金融机构展业经营中的义务责任。在金融产品的设置、销售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当公平设置合同条款,对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益关系的特殊条款应当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场所和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妥善管理,如因管理疏漏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既往症条款”,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患既往症的,应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聚焦金融新业态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积极回应金融领域创新发展,对于平台投保模式,厘清平台、投保人及保险人三方法律关系,明确平台应当按照协议安排妥善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提示说明的内容和方式应足以使投保人理解并做出判断,推动规范平台投保业务流程。

三是推动金融民事和行政纠纷联动化解。对于因金融民事纠纷引发的行政案件,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推动民事和行政争议的联动解决,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从根源上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金融监管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典型案例.docx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典型案例.docx

编辑:林郑宏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问题,请联系客服:400-6123115

对于因金融民事纠纷引发的行政案件,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推动民事和行政争议的联动解决,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从根源上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华财经上海3月14日电 据上海金融监管局网站3月14日消息,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金融法院联合选编10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旨在进一步深化落实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常态化协同机制,全面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金融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安全感、获得感,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上海金融监管局发布了近年来五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执法案例。相关典型案例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聚焦重点人群金融服务痛点精准破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工作中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紧密的领域。上海金融监管局始终坚持以“小切口”撬动“大民生”,通过政策指引、标准建立、窗口指导等方式,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为老年人、新市民等重点人群提供更加便利化的金融服务,切实提升金融消费者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是坚持针对非法金融活动雷霆亮剑。上海金融监管局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牌经营原则,既要管“有照违章”行为,更要管“无照驾驶”问题,始终保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

三是持续压实银行保险机构消保主体责任。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强化行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上海金融监管局严格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压实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重点整治违规催收、信息泄露、销售误导等问题。同时,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维权,让广大金融消费者“知金融理,做明白人”。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近年来审理的五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相关典型案例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明晰金融机构展业经营中的义务责任。在金融产品的设置、销售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当公平设置合同条款,对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益关系的特殊条款应当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场所和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妥善管理,如因管理疏漏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既往症条款”,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患既往症的,应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聚焦金融新业态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积极回应金融领域创新发展,对于平台投保模式,厘清平台、投保人及保险人三方法律关系,明确平台应当按照协议安排妥善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提示说明的内容和方式应足以使投保人理解并做出判断,推动规范平台投保业务流程。

三是推动金融民事和行政纠纷联动化解。对于因金融民事纠纷引发的行政案件,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推动民事和行政争议的联动解决,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从根源上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金融监管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典型案例.docx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典型案例.docx

编辑:林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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