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甘肃省关于开展挂网药品价格专项调整工作的通知,调整时限: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
附件:1.阳光目录药品价格调整清单.xls
附件:2.阳光目录需重新申报价格药品清单.xls
附件:3.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全国众数价药品清单.xls
附件:4.挂网价格高于75%分位数1.8倍以上药品清单.xls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挂网药品价格管理水平,促进挂网药品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消除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等价格风险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我省挂网药品价格专项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在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挂网的所有药品。
二、调整时限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
三、调整内容
(一)阳光目录药品
调整后按照最高限价挂网,医疗机构采购时不得高于最高限价。采集我省挂网参考价(以下简称“参考价”)、最新实际采购价(2024年1月后,以下简称“采购价”)、全国众数价(挂网超过3个省份,以下简称“全国众数价”),按就低原则予以调整,无此三类价格的需重新申报挂网价格。
1.有参考价、有采购价、有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参考价、采购价和全国众数价三者的低值作为挂网限价。
2.有参考价、无采购价、有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参考价和全国众数价两者的低值作为挂网限价。
3.有参考价、有采购价、无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参考价和采购价两者的低值作为挂网限价。
4.有参考价、无采购价、无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参考价作为挂网限价。
5.无参考价、无采购价、有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全国众数价作为挂网限价。
6、无参考价、有采购价、有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采购价和全国众数价两者的低值作为挂网限价。
1-6类药品按照反向申报方式调整,企业认可调整结果的无需任何操作,系统自动调整价格;不认可调整结果的须在系统提交暂停交易申请(未申请的视同认可)。药品暂停后1年内不接受恢复交易资格或新增挂网申请,调整清单和拟调整价格见附件1。
因篇幅有限,无法完整展示。有需要(电子版),请咨询客服
7.无参考价、无采购价、无全国众数价的药品或无参考价、有采购价、无全国众数价的药品。相关企业需重新在系统“药品动态调整-阳光目录药品重新报价”模块申报价格,规定时限内未申报的将暂停交易资格。其中,报价不高于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已挂网最低价1.8倍且不高于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已挂网最高价,也不高于我省实际采购价的,保留交易资格,否则暂停交易资格。独家挂网或其他无比价参考的药品提交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是否保留交易资格,调整清单见附件2。
因篇幅有限,无法完整展示。有需要(电子版),请咨询客服
(二)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全国众数价药品
1.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全国众数价的药品均需调整,调整清单和拟调整价格见附件3。
因篇幅有限,无法完整展示。有需要(电子版),请咨询客服
2.企业登录系统进入“药品动态调整—药品价格调整申报—价格治理专项降价”模块,查看所需申报的药品信息和拟调整价格,填报新的挂网价格。
3.如对拟调整价格有异议不能调整的,在“药品价格调整申报—价格治理专项降价—申诉”模块,填写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价格调整或申诉的,将对相关药品暂停交易,企业降价后可申请恢复交易。
(三)红、黄标管理药品
1.我省挂网的集采药品高于同通用名药品中选价平均值1.8倍及以上的,按照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集采药品价格风险处置结果的公示》相关规则和要求常态化调整。
2.我省挂网的非集采药品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厂牌药品,对挂网价格高于75%分位数1.8倍以上的药品进行红、黄标管理,高于1.8倍但不高于3倍的,纳入黄标管理;高于3倍的,纳入红标管理,调整清单见附件4。
3.纳入红、黄标管理的药品,医疗机构可正常采购,采购时系统弹窗提示“平台还挂网其他同品种低价药品”。
4.注射剂单支价格不超过2元的药品暂不处置。
5.我省接受企业常态化降价,价格符合处置规则的将取消红、黄标管理。
(四)特殊情况处置
1.阳光目录拟调整药品和红、黄标管理药品如有特殊情况(如价格明显不符合市场实际、2年以上未发生实际采购等),系统内无法提交申诉质疑的,企业可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申诉质疑材料扫描成1个PDF文档,于调整截止之日前发送至gansushuju@163.com。
2.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创新目录药品、质量评估药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价格管理。
3.企业提出申诉质疑的,视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应积极响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本次专项调整工作,对未按要求响应造成企业损失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同时,调整期间按照现行价格做好医疗机构采购响应,及时足量做好药品配送。
(二)请各相关企业积极开展挂网价格自查自改,主动参与异常价格调整工作。重点纠正挂网药品不同包装规格不符合差比价规则、仿制药高于参比制剂价格、挂网价格明显高于零售药店价格等问题,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及时自主降价。
(三)我省将在落实专项调整的基础上,对挂网药品价格定期进行梳理排查、规范调整和排除风险,对异常价格药品和企业,动态实行采购风险标识、信息披露、约谈、暂停挂网、取消挂网资格及实施信用评价等措施,及时纠正异常价格。
五、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休息。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咨询:0931-2909261、2909268、2909192
省医疗保障局政策咨询:0931-8127135
2025年3月12日
信息来源: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3月13日甘肃省关于开展挂网药品价格专项调整工作的通知,调整时限: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
附件:1.阳光目录药品价格调整清单.xls
附件:2.阳光目录需重新申报价格药品清单.xls
附件:3.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全国众数价药品清单.xls
附件:4.挂网价格高于75%分位数1.8倍以上药品清单.xls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挂网药品价格管理水平,促进挂网药品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消除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等价格风险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我省挂网药品价格专项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在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挂网的所有药品。
二、调整时限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
三、调整内容
(一)阳光目录药品
调整后按照最高限价挂网,医疗机构采购时不得高于最高限价。采集我省挂网参考价(以下简称“参考价”)、最新实际采购价(2024年1月后,以下简称“采购价”)、全国众数价(挂网超过3个省份,以下简称“全国众数价”),按就低原则予以调整,无此三类价格的需重新申报挂网价格。
1.有参考价、有采购价、有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参考价、采购价和全国众数价三者的低值作为挂网限价。
2.有参考价、无采购价、有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参考价和全国众数价两者的低值作为挂网限价。
3.有参考价、有采购价、无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参考价和采购价两者的低值作为挂网限价。
4.有参考价、无采购价、无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参考价作为挂网限价。
5.无参考价、无采购价、有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全国众数价作为挂网限价。
6、无参考价、有采购价、有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采购价和全国众数价两者的低值作为挂网限价。
1-6类药品按照反向申报方式调整,企业认可调整结果的无需任何操作,系统自动调整价格;不认可调整结果的须在系统提交暂停交易申请(未申请的视同认可)。药品暂停后1年内不接受恢复交易资格或新增挂网申请,调整清单和拟调整价格见附件1。
因篇幅有限,无法完整展示。有需要(电子版),请咨询客服
7.无参考价、无采购价、无全国众数价的药品或无参考价、有采购价、无全国众数价的药品。相关企业需重新在系统“药品动态调整-阳光目录药品重新报价”模块申报价格,规定时限内未申报的将暂停交易资格。其中,报价不高于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已挂网最低价1.8倍且不高于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已挂网最高价,也不高于我省实际采购价的,保留交易资格,否则暂停交易资格。独家挂网或其他无比价参考的药品提交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是否保留交易资格,调整清单见附件2。
因篇幅有限,无法完整展示。有需要(电子版),请咨询客服
(二)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全国众数价药品
1.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全国众数价的药品均需调整,调整清单和拟调整价格见附件3。
因篇幅有限,无法完整展示。有需要(电子版),请咨询客服
2.企业登录系统进入“药品动态调整—药品价格调整申报—价格治理专项降价”模块,查看所需申报的药品信息和拟调整价格,填报新的挂网价格。
3.如对拟调整价格有异议不能调整的,在“药品价格调整申报—价格治理专项降价—申诉”模块,填写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价格调整或申诉的,将对相关药品暂停交易,企业降价后可申请恢复交易。
(三)红、黄标管理药品
1.我省挂网的集采药品高于同通用名药品中选价平均值1.8倍及以上的,按照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集采药品价格风险处置结果的公示》相关规则和要求常态化调整。
2.我省挂网的非集采药品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厂牌药品,对挂网价格高于75%分位数1.8倍以上的药品进行红、黄标管理,高于1.8倍但不高于3倍的,纳入黄标管理;高于3倍的,纳入红标管理,调整清单见附件4。
3.纳入红、黄标管理的药品,医疗机构可正常采购,采购时系统弹窗提示“平台还挂网其他同品种低价药品”。
4.注射剂单支价格不超过2元的药品暂不处置。
5.我省接受企业常态化降价,价格符合处置规则的将取消红、黄标管理。
(四)特殊情况处置
1.阳光目录拟调整药品和红、黄标管理药品如有特殊情况(如价格明显不符合市场实际、2年以上未发生实际采购等),系统内无法提交申诉质疑的,企业可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申诉质疑材料扫描成1个PDF文档,于调整截止之日前发送至gansushuju@163.com。
2.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创新目录药品、质量评估药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价格管理。
3.企业提出申诉质疑的,视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应积极响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本次专项调整工作,对未按要求响应造成企业损失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同时,调整期间按照现行价格做好医疗机构采购响应,及时足量做好药品配送。
(二)请各相关企业积极开展挂网价格自查自改,主动参与异常价格调整工作。重点纠正挂网药品不同包装规格不符合差比价规则、仿制药高于参比制剂价格、挂网价格明显高于零售药店价格等问题,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及时自主降价。
(三)我省将在落实专项调整的基础上,对挂网药品价格定期进行梳理排查、规范调整和排除风险,对异常价格药品和企业,动态实行采购风险标识、信息披露、约谈、暂停挂网、取消挂网资格及实施信用评价等措施,及时纠正异常价格。
五、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休息。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咨询:0931-2909261、2909268、2909192
省医疗保障局政策咨询:0931-8127135
2025年3月12日
信息来源:甘肃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