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下,企业家的资金规划难题!| 好买私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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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前

具体解决方案需一事一议,在后续文章中,我们将继续探讨高净值人群企业资金出海可参考的合理公司架构,以及企业家如何利用信托等架构工具更好的实现全球化布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将业务拓展至全球,中资企业正扬帆出海。然而,出海意味着更复杂的跨境资金流管理,这其中涉及到多国别的法规监管。

在接下来的系列性文章中,我们将围绕中资企业家出海这个话题,看看出海时容易遇到哪些难题,有哪些合理的公司架构便于高净值人群的企业资金出海,以及企业家如何利用信托工具更好的完成全球化布局。

本篇文章中,我们将着重探讨高净值人士企业资金出海时可能遇到的资金规划问题。

新环境下的新趋势

近年来高净值人士资金监管呈现的趋势:

一、高收入高净值人士税务稽查趋严

2024年,部分高收入高净值人士收到稽查通知,要求提供银行流水等信息并对历史所得做进一步说明,包括文艺界、金融界等人士。自然人经营所得的汇总清册(ITS模块)中对相关经营所得进行监管。此外,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建立合作,涉及阴阳合同的线索会同步给税务机关核查。

两高解释明确打击阴阳合同、首次列入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的行为、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行为以及不申报行为内涵的扩张。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是通过非实际工作或劳务的人员支付报酬来降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进行偷漏税。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行为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也有出现,不申报行为更是存在问题。高收入高净值人士应做好个税方面的合规。

双高人士的税务风险增大与ITS模块上线有关,ITS模块属于个税监管手段加强,ITS模块即“自然人经营所得汇总清册”,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近期新增的一项、专门针对自然人委托代征、代开的经营所得进行监管的模块。据称,大量灵活用工人员已经接到税务局短信通知,要求其就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取得收入的业务情况进行情况说明,表明个人所得税监管进一步加强。

二、各地税收优惠、财政奖补面临全面审查、清理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783号,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等发布文件提到统一大市场下不允许与招商挂钩的税收财政扶持政策,上海市发布招商整改任务20条,明确了清理、清退、禁止和处理等相关机制,全面清理与税收挂钩的产业扶持政策,清退相关招商中介。

全国范围内与税收挂钩的财税扶持和返还接近收尾阶段,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集团的经营利润可能受到影响,建议企业从全国统一大市场角度尽快做出相关措施。今年部分地方仍在按照原则兑付过去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往后企业应与地方政府协商给予产业支持,但建议协议绝对不与税收或纳税收入挂钩。地方政府可能会延续原有不挂钩的扶持政策并制定新政策支持企业,但不会像过去给予的那么多。

三、境外收入监管趋严

2024年6月,部分高净值人士反馈收到 “境外所得申报提示”的站内信,提示用户核对2022、2023年度是否存在获得境外收入:“尊敬的纳税人,为帮助您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避免出现涉税风险,请您认真核对2022、2023年度是否存在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况。如确实取得境外收入,请您核对年度汇算是否已对境外所得依法在境内进行汇总纳税申报。如有问题,请及时补充。”如取得收入未足额申报及境外收入未申报,中国居民在海外取得的收入应在国内征税,但以往征管中很多人未进行申报,今年此类风险警示增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所得被视为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中国境外企业支付且负担的稿酬;许可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获得的收入;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从中国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获得的租金收入;转让中国境外不动产或股权获得的收入;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中国居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应在国内征税,但以往征管中很多有海外收入的人士未进行申报,近年来体现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征税的趋势,对在境外取得收入的人士是一个警醒。

企业家税务风险提示

新环境下,企业家资金规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全球布局: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法律和税务上的盲区。既要在法律层面合法合规,又要在税务层面不留隐患。

2、公司层面大量利润留存:过去很多企业会在公司层面留存大量利润,在公司层面进行个人相关的消费。针对境内公司长期留存利润未做分红,可能会收到风险预警。对于中国税务居民设立的境外(投资、收款)公司,如果留存大量利润,也可能会涉及成为我国个税法第八条第二款项下的“受控外国企业”,税局有权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3、公司资产与个人资金混同安排:过去通过个人账户代收公司投资款、往来款、货款或者将公司资产用于股东及股东家庭个人消费的情形比较普遍。若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一系列的债务风险、税务风险。在企业设立之初做规划,在经营过程中做检视变得越来越必要。

新环境下,针对以上问题和风险,需要企业家有更合理的公司经营与资金规划方案,并做好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间的平衡。

具体解决方案需一事一议,在后续文章中,我们将继续探讨高净值人群企业资金出海可参考的合理公司架构,以及企业家如何利用信托等架构工具更好的实现全球化布局。

(本文转载自好买财富)

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相关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人请详阅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了解产品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重要提醒:
本文版权为好买财富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和发表。

具体解决方案需一事一议,在后续文章中,我们将继续探讨高净值人群企业资金出海可参考的合理公司架构,以及企业家如何利用信托等架构工具更好的实现全球化布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将业务拓展至全球,中资企业正扬帆出海。然而,出海意味着更复杂的跨境资金流管理,这其中涉及到多国别的法规监管。

在接下来的系列性文章中,我们将围绕中资企业家出海这个话题,看看出海时容易遇到哪些难题,有哪些合理的公司架构便于高净值人群的企业资金出海,以及企业家如何利用信托工具更好的完成全球化布局。

本篇文章中,我们将着重探讨高净值人士企业资金出海时可能遇到的资金规划问题。

新环境下的新趋势

近年来高净值人士资金监管呈现的趋势:

一、高收入高净值人士税务稽查趋严

2024年,部分高收入高净值人士收到稽查通知,要求提供银行流水等信息并对历史所得做进一步说明,包括文艺界、金融界等人士。自然人经营所得的汇总清册(ITS模块)中对相关经营所得进行监管。此外,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建立合作,涉及阴阳合同的线索会同步给税务机关核查。

两高解释明确打击阴阳合同、首次列入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的行为、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行为以及不申报行为内涵的扩张。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是通过非实际工作或劳务的人员支付报酬来降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进行偷漏税。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行为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也有出现,不申报行为更是存在问题。高收入高净值人士应做好个税方面的合规。

双高人士的税务风险增大与ITS模块上线有关,ITS模块属于个税监管手段加强,ITS模块即“自然人经营所得汇总清册”,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近期新增的一项、专门针对自然人委托代征、代开的经营所得进行监管的模块。据称,大量灵活用工人员已经接到税务局短信通知,要求其就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取得收入的业务情况进行情况说明,表明个人所得税监管进一步加强。

二、各地税收优惠、财政奖补面临全面审查、清理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783号,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等发布文件提到统一大市场下不允许与招商挂钩的税收财政扶持政策,上海市发布招商整改任务20条,明确了清理、清退、禁止和处理等相关机制,全面清理与税收挂钩的产业扶持政策,清退相关招商中介。

全国范围内与税收挂钩的财税扶持和返还接近收尾阶段,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集团的经营利润可能受到影响,建议企业从全国统一大市场角度尽快做出相关措施。今年部分地方仍在按照原则兑付过去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往后企业应与地方政府协商给予产业支持,但建议协议绝对不与税收或纳税收入挂钩。地方政府可能会延续原有不挂钩的扶持政策并制定新政策支持企业,但不会像过去给予的那么多。

三、境外收入监管趋严

2024年6月,部分高净值人士反馈收到 “境外所得申报提示”的站内信,提示用户核对2022、2023年度是否存在获得境外收入:“尊敬的纳税人,为帮助您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避免出现涉税风险,请您认真核对2022、2023年度是否存在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况。如确实取得境外收入,请您核对年度汇算是否已对境外所得依法在境内进行汇总纳税申报。如有问题,请及时补充。”如取得收入未足额申报及境外收入未申报,中国居民在海外取得的收入应在国内征税,但以往征管中很多人未进行申报,今年此类风险警示增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所得被视为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中国境外企业支付且负担的稿酬;许可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获得的收入;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从中国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获得的租金收入;转让中国境外不动产或股权获得的收入;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中国居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应在国内征税,但以往征管中很多有海外收入的人士未进行申报,近年来体现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征税的趋势,对在境外取得收入的人士是一个警醒。

企业家税务风险提示

新环境下,企业家资金规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全球布局: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法律和税务上的盲区。既要在法律层面合法合规,又要在税务层面不留隐患。

2、公司层面大量利润留存:过去很多企业会在公司层面留存大量利润,在公司层面进行个人相关的消费。针对境内公司长期留存利润未做分红,可能会收到风险预警。对于中国税务居民设立的境外(投资、收款)公司,如果留存大量利润,也可能会涉及成为我国个税法第八条第二款项下的“受控外国企业”,税局有权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3、公司资产与个人资金混同安排:过去通过个人账户代收公司投资款、往来款、货款或者将公司资产用于股东及股东家庭个人消费的情形比较普遍。若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一系列的债务风险、税务风险。在企业设立之初做规划,在经营过程中做检视变得越来越必要。

新环境下,针对以上问题和风险,需要企业家有更合理的公司经营与资金规划方案,并做好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间的平衡。

具体解决方案需一事一议,在后续文章中,我们将继续探讨高净值人群企业资金出海可参考的合理公司架构,以及企业家如何利用信托等架构工具更好的实现全球化布局。

(本文转载自好买财富)

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相关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人请详阅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了解产品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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