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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使用说明
医药云端工作室
4周前
3.标注为“限XXXXXXXXX(项目编码)”“限XX(单件产品)”的,仅适用于《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临床相对应“XXXXXXXX”的诊疗服务且单件产品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医保通用名一致的医用耗材,该政策代码下的组套、打包产品均不可使用该政策。
编辑:子非鱼
及时关注《医用耗材目录》中的医保耗材代码、单独收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账户支付政策、支付标准、政策备注等并进行动态调整,按通知中统一执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本辖区《医用耗材目录》贯标工作。
3月4日,易联器械网挂出甘肃省医保局公布的该省《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医用耗材目录》适用于全省各级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
调整后的目录全省统一自2025年2月11日零点起执行
。(
目录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
通知指出,各级定点医药机构所使用的医用耗材目录库医保耗材代码,应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已正式公布的“医用耗材编码数据库”中的20位分类代码与我省下发的《医保耗材结算字典库》进行对应管理,
《医保耗材结算字典库》中“一证多码”必须严格按照前三级分类(前7位)准确分解对应至相关科室使用
,
同时应严格按照医用耗材前六级分类对应其所使用的单件产品
,保证其类别相同、功能一致,并维护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医用耗材编码与医保结算编码的一致性,不得相互串换。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组织辖区内各级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关注《医用耗材目录》中的医保耗材代码、单独收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账户支付政策、支付标准、政策备注等并进行动态调整,按通知中统一执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本辖区《医用耗材目录》贯标工作。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 使用说明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坚持“保基本”的 功能定位。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的准入和管理应始终牢牢坚 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支 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注重发挥医保基金的战略性购买作用,
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医用耗材按程序
纳入
医保支 付范围。原则上临床价值不高、价格或费用远超基金和患者承 受能力的医用耗材,以及非治疗性康复器具等
不得纳入
医保支付范围
。对于国家明确要求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耗材,坚持原规定。
(一)基本说明
国家编码前15位为贯标政策编码,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用耗材字典库的20位编码进行对应和管理,医用耗材中 “ 一证多码”应严格按照前六级分类准确使用,维护医疗机构 医用耗材编码与医保结算编码的一致性,不得相互串换。
(二)分类与代码
综合考虑监管需求及临床匹配需求,采用六级分类的方法。
一级
分类为医用耗材的学科、品类,
二级
分类为医用耗材的用
途、品目,
三级
分类为医用耗材的部位、功能、品种,
四级
为医保通用名,
五级
为医用耗材的材质,
六级
为医用耗材的特征 参数。“医用耗材政策代码”共15位,前2-3位为一级分类,4-5 位为二级分类,6-7位为三级分类,8-10位为医保通用名,11-12 位为材质,13-15位为特征。
(三)单独收费
单独收费标记为“
是
”的,代表医疗机构可以单独向患者收取费用。单独收费标记为“
否
”的,代表医疗机构不可以向患者单独收取费用,不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管理范围。
(四)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 类
”医用耗材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乙 类
”医用耗材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 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州确定, 原则上控制在10%-20%。超出规定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丙类
”医用耗材所发生的费用, 属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五)个人账户支付政策
个人账户支付政策分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标 记为“
是
”的,代表此耗材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标记为“
否
”的,代表此耗材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不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六)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是定点医药机构为参 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中使用耗材时,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算的最高支付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对标相关政策进行支付。超出支付标准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不予支付, 须由个人自付。同时,将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
逐步把符合现行支付政策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耗材纳入目录管理
,
并完善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对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临床可相互替代、医保管理趋同的医用耗材,制定统一支付标准。
(七)其他政策使用说明
1.其他政策应按照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 “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 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储存用品、 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标签、防渗漏垫、 中单、护(尿)垫、棉球、棉签、纱布(垫)、手术巾(单) 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属于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
3.根据耗材生产企业及产品变化,
国家医保局将对医用耗材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各地应据此及时进行相应调整。为确保不影响急抢救、手术等使用,对于确属应急使用的相关医用耗材,省医疗保障局将依据国家医用耗材库管理相关规定,对各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备案的耗材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赋予临时政策进行过渡。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每6个月对医疗机构备案的医 用耗材进行重新审核,
核实医用耗材的使用、编码维护、出入库及采购等情况,若不再具备备案条件,则停止其备案使用权限。实行备案管理的医用耗材,需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4.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 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有关要求,医用耗材由国家医保局统一赋码,医用耗材赋码结果不代表该医用耗材可单独收费,具体以本省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为准。
(八)政策备注
1. 标注为“
限XXXXXXXXX(项目编码)”
使用,
仅适用于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服务价格项目》
中临床相对应的诊疗服务项目
,未使用对应诊疗项目时,不适用此政策。
2.标注为
“限XX (单件产品)
”,仅适用于该政策代码下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医保通用名一致的单件医用耗材。
3.标注为“
限XXXXXXXXX(项目编码)
”“
限XX(单件产品)
” 的,仅适用于《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临 床相对应 “XXXXXXXX” 的诊疗服务且单件产品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医保通用名一致的医用耗材,
该政策代码下的组套、打包产品均不可使用该政策
。
4.标注为“
限胰岛素笔配套专用针头,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助医保限额内支付”
的,其报销政策仅限于单件产品为“胰岛素笔配套专用针头”并在慢性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或个人账户支付,该政策代码下的其他单件产品及非慢性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或个人账户支付的均不可使用该报销政策。
5.标注为
“限‘医疗器械管理类别为Ⅲ类’”
的,其收费 政策仅限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中医疗器械管理类别为
Ⅲ类
的单件产品,该政策代码下的其他单件产品均不可使用该政策。
6.标注为
“限‘医疗器械管理类别为Ⅱ类及以上
’”的, 其收费政策仅限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中医疗器械管理类别为
Ⅱ类及以上
的单件产品,该政策代码下的其他单件产品均不 可使用该政策。
7.标注为“
长期门诊限额按照各辖区规定限额执行(其中 包含相关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
的耗材,在各统筹区按照长期门诊限额执行,包含相关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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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注为“限XXXXXXXXX(项目编码)”“限XX(单件产品)”的,仅适用于《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临床相对应“XXXXXXXX”的诊疗服务且单件产品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医保通用名一致的医用耗材,该政策代码下的组套、打包产品均不可使用该政策。
编辑:子非鱼
及时关注《医用耗材目录》中的医保耗材代码、单独收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账户支付政策、支付标准、政策备注等并进行动态调整,按通知中统一执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本辖区《医用耗材目录》贯标工作。
3月4日,易联器械网挂出甘肃省医保局公布的该省《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医用耗材目录》适用于全省各级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
调整后的目录全省统一自2025年2月11日零点起执行
。(
目录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
通知指出,各级定点医药机构所使用的医用耗材目录库医保耗材代码,应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已正式公布的“医用耗材编码数据库”中的20位分类代码与我省下发的《医保耗材结算字典库》进行对应管理,
《医保耗材结算字典库》中“一证多码”必须严格按照前三级分类(前7位)准确分解对应至相关科室使用
,
同时应严格按照医用耗材前六级分类对应其所使用的单件产品
,保证其类别相同、功能一致,并维护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医用耗材编码与医保结算编码的一致性,不得相互串换。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组织辖区内各级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关注《医用耗材目录》中的医保耗材代码、单独收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账户支付政策、支付标准、政策备注等并进行动态调整,按通知中统一执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本辖区《医用耗材目录》贯标工作。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 使用说明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坚持“保基本”的 功能定位。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的准入和管理应始终牢牢坚 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支 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注重发挥医保基金的战略性购买作用,
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医用耗材按程序
纳入
医保支 付范围。原则上临床价值不高、价格或费用远超基金和患者承 受能力的医用耗材,以及非治疗性康复器具等
不得纳入
医保支付范围
。对于国家明确要求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耗材,坚持原规定。
(一)基本说明
国家编码前15位为贯标政策编码,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用耗材字典库的20位编码进行对应和管理,医用耗材中 “ 一证多码”应严格按照前六级分类准确使用,维护医疗机构 医用耗材编码与医保结算编码的一致性,不得相互串换。
(二)分类与代码
综合考虑监管需求及临床匹配需求,采用六级分类的方法。
一级
分类为医用耗材的学科、品类,
二级
分类为医用耗材的用
途、品目,
三级
分类为医用耗材的部位、功能、品种,
四级
为医保通用名,
五级
为医用耗材的材质,
六级
为医用耗材的特征 参数。“医用耗材政策代码”共15位,前2-3位为一级分类,4-5 位为二级分类,6-7位为三级分类,8-10位为医保通用名,11-12 位为材质,13-15位为特征。
(三)单独收费
单独收费标记为“
是
”的,代表医疗机构可以单独向患者收取费用。单独收费标记为“
否
”的,代表医疗机构不可以向患者单独收取费用,不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管理范围。
(四)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 类
”医用耗材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乙 类
”医用耗材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 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州确定, 原则上控制在10%-20%。超出规定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丙类
”医用耗材所发生的费用, 属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五)个人账户支付政策
个人账户支付政策分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标 记为“
是
”的,代表此耗材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标记为“
否
”的,代表此耗材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不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六)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是定点医药机构为参 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中使用耗材时,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算的最高支付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对标相关政策进行支付。超出支付标准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不予支付, 须由个人自付。同时,将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
逐步把符合现行支付政策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耗材纳入目录管理
,
并完善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对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临床可相互替代、医保管理趋同的医用耗材,制定统一支付标准。
(七)其他政策使用说明
1.其他政策应按照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 “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 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储存用品、 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标签、防渗漏垫、 中单、护(尿)垫、棉球、棉签、纱布(垫)、手术巾(单) 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属于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
3.根据耗材生产企业及产品变化,
国家医保局将对医用耗材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各地应据此及时进行相应调整。为确保不影响急抢救、手术等使用,对于确属应急使用的相关医用耗材,省医疗保障局将依据国家医用耗材库管理相关规定,对各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备案的耗材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赋予临时政策进行过渡。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每6个月对医疗机构备案的医 用耗材进行重新审核,
核实医用耗材的使用、编码维护、出入库及采购等情况,若不再具备备案条件,则停止其备案使用权限。实行备案管理的医用耗材,需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4.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 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有关要求,医用耗材由国家医保局统一赋码,医用耗材赋码结果不代表该医用耗材可单独收费,具体以本省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为准。
(八)政策备注
1. 标注为“
限XXXXXXXXX(项目编码)”
使用,
仅适用于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服务价格项目》
中临床相对应的诊疗服务项目
,未使用对应诊疗项目时,不适用此政策。
2.标注为
“限XX (单件产品)
”,仅适用于该政策代码下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医保通用名一致的单件医用耗材。
3.标注为“
限XXXXXXXXX(项目编码)
”“
限XX(单件产品)
” 的,仅适用于《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临 床相对应 “XXXXXXXX” 的诊疗服务且单件产品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医保通用名一致的医用耗材,
该政策代码下的组套、打包产品均不可使用该政策
。
4.标注为“
限胰岛素笔配套专用针头,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助医保限额内支付”
的,其报销政策仅限于单件产品为“胰岛素笔配套专用针头”并在慢性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或个人账户支付,该政策代码下的其他单件产品及非慢性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或个人账户支付的均不可使用该报销政策。
5.标注为
“限‘医疗器械管理类别为Ⅲ类’”
的,其收费 政策仅限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中医疗器械管理类别为
Ⅲ类
的单件产品,该政策代码下的其他单件产品均不可使用该政策。
6.标注为
“限‘医疗器械管理类别为Ⅱ类及以上
’”的, 其收费政策仅限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中医疗器械管理类别为
Ⅱ类及以上
的单件产品,该政策代码下的其他单件产品均不 可使用该政策。
7.标注为“
长期门诊限额按照各辖区规定限额执行(其中 包含相关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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