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涉企检查意见》)旨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有了国务院的文件,企业业主可以鼓足勇气,对行政检查违反规定的说“不”,拒绝非法检查入企。
一、对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企业可以说“不”
《涉企检查意见》要求,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
二、谁有资格实施行政检查?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
《涉企检查意见》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谁无权实施检查?
《涉企检查意见》明确要求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
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
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四、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要公布,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不得入企检查
《涉企检查意见》要求,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涉企检查意见》还指出,强化数字技术赋能,确保执法监督精准高效。
五、行政检查要有公开的标准和法律依据,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涉企检查意见》要求,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六、严格控制专项检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压实规范管理责任
专项检查是集中解决某一个地区、某一个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必要方式和手段。《涉企检查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专项检查要“作评估”“定计划”“经批准”“控数量”“求实效”。
《涉企检查意见》要求,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其中包括了: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等内容。
《涉企检查意见》强调,压实规范管理责任,加强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
七、对违规行政检查的必究,对破坏营商环境的一查到底必须担责
《涉企检查意见》强调,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
原文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6996114.htm
编辑 董诗婕 中国水泥协会 政策研究中心
审核 李 琛 中国水泥协会
往期推荐:
效益是目标,控产是手段
2025年水泥行业发展有支撑——有信心,更有办法
超低排放要从全生命周期角度统筹考虑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加强行业自律 推动效益增长 爱拼才会赢--孔祥忠赴福建省建材工业协会调研
坚定不移执行错峰生产 齐心协力提升行业效益--孔祥忠赴渝调研
加强行业自律反内卷 维护行业效益稳增长--孔祥忠走访湖北省水泥工业协会
推动水泥行业效益稳增长是协会2025年工作重点——孔祥忠赴浙江省水泥协会调研
树立行业价值观 加强行业自律--孔祥忠赴山西省建材工业协会调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涉企检查意见》)旨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有了国务院的文件,企业业主可以鼓足勇气,对行政检查违反规定的说“不”,拒绝非法检查入企。
一、对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企业可以说“不”
《涉企检查意见》要求,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
二、谁有资格实施行政检查?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
《涉企检查意见》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谁无权实施检查?
《涉企检查意见》明确要求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
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
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四、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要公布,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不得入企检查
《涉企检查意见》要求,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涉企检查意见》还指出,强化数字技术赋能,确保执法监督精准高效。
五、行政检查要有公开的标准和法律依据,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涉企检查意见》要求,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六、严格控制专项检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压实规范管理责任
专项检查是集中解决某一个地区、某一个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必要方式和手段。《涉企检查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专项检查要“作评估”“定计划”“经批准”“控数量”“求实效”。
《涉企检查意见》要求,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其中包括了: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等内容。
《涉企检查意见》强调,压实规范管理责任,加强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
七、对违规行政检查的必究,对破坏营商环境的一查到底必须担责
《涉企检查意见》强调,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
原文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6996114.htm
编辑 董诗婕 中国水泥协会 政策研究中心
审核 李 琛 中国水泥协会
往期推荐:
效益是目标,控产是手段
2025年水泥行业发展有支撑——有信心,更有办法
超低排放要从全生命周期角度统筹考虑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加强行业自律 推动效益增长 爱拼才会赢--孔祥忠赴福建省建材工业协会调研
坚定不移执行错峰生产 齐心协力提升行业效益--孔祥忠赴渝调研
加强行业自律反内卷 维护行业效益稳增长--孔祥忠走访湖北省水泥工业协会
推动水泥行业效益稳增长是协会2025年工作重点——孔祥忠赴浙江省水泥协会调研
树立行业价值观 加强行业自律--孔祥忠赴山西省建材工业协会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