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吴晓璐
2月21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联合举行“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检”)发布以证券犯罪为主题的第55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表示,这批指导性案例涵盖资本市场重点领域、高发犯罪,相较于典型案例,更加突出指导性,指导意义的提炼确保可参照、能借鉴。
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证券违法犯罪
杜学毅表示,这批指导性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聚焦证券案件办理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法律适用、指控证明规则。比如,针对新型证券产品的刑法适用问题,检例第219号案例明确要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立法目的和现行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将私募债券纳入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范围。
二是彰显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证券违法犯罪的司法态度,细化规范分层分类处理规则。第一,强调“严”的主基调,坚持全链条追责。第二,压实中介组织“看门人”责任。对配合财务造假、怠于履职的中介组织人员依法追责。第三,依法全面追缴违法所得,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得任何好处。
三是体现检察机关、证券监管机构行刑衔接与协作方面的成效。这批案例中,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力监管对刑事案件成功办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充分体现了办理证券案件行刑衔接的重要意义。在办好刑事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还与证券监管机构协作配合,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惩治等措施,完善全方位追责体系,并注重从案后惩戒向风险防范延伸,参与推动资本市场行业治理的良好效果。
证券犯罪具有“两多一复杂”特点
据杜学毅介绍,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情况看,证券犯罪具有“两多一复杂”的特点:一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交易类犯罪仍然多发,部分行为人利用信托计划、场外期权等金融工具实施犯罪,场外配资、专业操盘、荐股“黑嘴”、分仓软件开发等黑灰产业链参与违法交易。二是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涉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数量增长,造假模式复杂、参与人员众多,涉案数额巨大,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私募基金犯罪情况复杂。既有资金募集端的非法集资犯罪,又有资金使用端的挪用侵占犯罪,且与证券犯罪相互交织。
杜学毅表示,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三个善于”的方法论为指导,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证券案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严格依法追诉证券犯罪。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及类案规范,修订出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制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司法解释,出台操纵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犯罪等类案规范,逐步构建以案例、解答、指引、司法解释为基础的证券犯罪司法办案规范矩阵。
二是坚持依法从严、罚当其罪。在证券案件办理中,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三是依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追赃挽损,以追踪资金为导向,深挖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线索,持续追缴违法所得。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吴晓璐
2月21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联合举行“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检”)发布以证券犯罪为主题的第55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表示,这批指导性案例涵盖资本市场重点领域、高发犯罪,相较于典型案例,更加突出指导性,指导意义的提炼确保可参照、能借鉴。
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证券违法犯罪
杜学毅表示,这批指导性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聚焦证券案件办理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法律适用、指控证明规则。比如,针对新型证券产品的刑法适用问题,检例第219号案例明确要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立法目的和现行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将私募债券纳入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范围。
二是彰显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证券违法犯罪的司法态度,细化规范分层分类处理规则。第一,强调“严”的主基调,坚持全链条追责。第二,压实中介组织“看门人”责任。对配合财务造假、怠于履职的中介组织人员依法追责。第三,依法全面追缴违法所得,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得任何好处。
三是体现检察机关、证券监管机构行刑衔接与协作方面的成效。这批案例中,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力监管对刑事案件成功办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充分体现了办理证券案件行刑衔接的重要意义。在办好刑事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还与证券监管机构协作配合,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惩治等措施,完善全方位追责体系,并注重从案后惩戒向风险防范延伸,参与推动资本市场行业治理的良好效果。
证券犯罪具有“两多一复杂”特点
据杜学毅介绍,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情况看,证券犯罪具有“两多一复杂”的特点:一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交易类犯罪仍然多发,部分行为人利用信托计划、场外期权等金融工具实施犯罪,场外配资、专业操盘、荐股“黑嘴”、分仓软件开发等黑灰产业链参与违法交易。二是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涉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数量增长,造假模式复杂、参与人员众多,涉案数额巨大,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私募基金犯罪情况复杂。既有资金募集端的非法集资犯罪,又有资金使用端的挪用侵占犯罪,且与证券犯罪相互交织。
杜学毅表示,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三个善于”的方法论为指导,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证券案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严格依法追诉证券犯罪。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及类案规范,修订出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制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司法解释,出台操纵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犯罪等类案规范,逐步构建以案例、解答、指引、司法解释为基础的证券犯罪司法办案规范矩阵。
二是坚持依法从严、罚当其罪。在证券案件办理中,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三是依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追赃挽损,以追踪资金为导向,深挖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线索,持续追缴违法所得。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