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药监药处罚﹝2024﹞2-94号)显示,2024年9月20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4〕351号),标示为安徽道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芍(批号231101)经酒泉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JQ2024YC00097,检验项目-部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规定为应不得过400mg/kg,检验结果为482mg/kg,不符合规定),被抽样单位玉门市姚正儒中西医结合诊所。
企业对该批产品提出复验,2024年11月11日,接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4YW00184),复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应不得过400mg/kg,检验结果为424mg/kg)。
2025年2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安徽道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白芍(批号231101)46.11kg;
2.没收违法所得24963.88元;
3.处罚款58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604963.88元。
近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药监药处罚﹝2024﹞2-94号)显示,2024年9月20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4〕351号),标示为安徽道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芍(批号231101)经酒泉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JQ2024YC00097,检验项目-部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规定为应不得过400mg/kg,检验结果为482mg/kg,不符合规定),被抽样单位玉门市姚正儒中西医结合诊所。
企业对该批产品提出复验,2024年11月11日,接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4YW00184),复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应不得过400mg/kg,检验结果为424mg/kg)。
2025年2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安徽道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白芍(批号231101)46.11kg;
2.没收违法所得24963.88元;
3.处罚款58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604963.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