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企业上市(ID:IPO13426309155)
作者:企业上市编委整理
【事件核心】
北京亚泰所(会计师事务所)因多次拒绝提交审计底稿、阻碍证监会检查,被福建证监局罚款100万,其首席合伙人田梦珺被罚款60万+禁入证券市场6年。
【违规行为时间线】
2024年5月9日
证监局要求亚泰所提交紫天科技2023年审计底稿(电子版+纸质版),限期4天。
→ 亚泰所拖到6月17日只交了一家孙公司底稿,母公司及合并报表公司底稿全没交。
2024年7月24日
证监局上门送达通知书,要求2天内补交。
→ 亚泰所次日寄出快递,但偷偷撤回快递(7月28日快递被退回)。
2024年7月29日
证监局发最后通牒,要求田梦珺亲自带底稿来配合检查。
→ 田梦珺拒接电话、不回短信、拒绝到场。
4️2024年8月29日
证监局下达监管令,要求9月5日前必须交。
→ 亚泰所至今未交(截至2025年处罚决定发布时)。
【关键对抗监管证据】
撤回快递:寄给证监局的审计底稿快递被中途撤回
抢夺手机:亚泰所员工曾从检查组处抢回手机(借口“保护隐私”)
拒接电话:田梦珺作为负责人全程失联,连监管谈话都拒绝参加
【听证会狡辩理由(全被驳回)】
“我们在配合公安调查”
→ 经核实,公安机关根本没发过相关文件。
“快递撤回不是我们干的”
→ 证监局:不管谁撤回,你不交就是事实。
“员工离职导致归档慢”
→ 证人指认底稿早已归档,纯属借口。
“已交主要公司底稿”
→ 证监局要的是全部合并报表公司底稿,交1%不算配合。
【处罚结果】
对象 罚款 其他处罚
北京亚泰所 100万 责令改正
田梦珺(合伙人) 60万 6年内禁止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包括跳槽其他机构)
【普通人能看懂的三点启示】
审计底稿=会计界的“作业本”
证监会检查就像老师查作业,不交作业还撕本子
→ 直接挂科+请家长。
对抗监管=自毁前程
田梦珺作为签字会计师,6年禁业意味着职业生涯断送(类似医生被吊销执照)。
借口在证据面前无效
用“配合公安”“员工离职”当挡箭牌
→ 证监局查实证据后全部打脸,执法部门只认事实。
【行业潜规则警示】
审计独立性不能越界:若底稿藏猫腻(如财务造假痕迹),交底稿=自曝风险,但抗拒监管后果更严重。
证券业务红线别碰: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配合监管是法定义务,优先级高于客户保密要求。
一句话总结:想用“拖字诀”应付证监会?结局就是百万罚款+行业封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田梦珺)
当事人: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亚泰所),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田梦珺,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北京亚泰所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涉嫌拒绝、阻碍执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的要求于2025年1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4月,我局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科技或者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北京亚泰所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田梦珺系北京亚泰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因对紫天科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需要,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向北京亚泰所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064号),要求其于2024年5月13日前提交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工作底稿(电子版及纸质版)。2024年5月9日起,我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田梦珺要求其尽快组织安排提交前述工作底稿,北京亚泰所仅在2024年6月17日提供了紫天科技一家孙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的审计底稿,未提供紫天科技及其余并表公司的审计底稿。
2024年7月24日,我局工作人员至北京亚泰所办公场所向其送达《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知书》(证监指报字0262024102号),继续要求北京亚泰所于2024年7月26日前报送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工作底稿。北京亚泰所于次日将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工作底稿通过中国邮政EMS寄出,但相关快递于2024年7月28日被撤单后退回至寄件地址。对此,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280号),明确要求北京亚泰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田梦珺于2024年8月1日前携带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底稿至我局配合检查,但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未予配合。2024年8月29日,我局作出《关于对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田梦珺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9号),再次要求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于2024年9月5日前报送紫天科技2023年度审计底稿,并配合我局检查工作。
北京亚泰所至今仍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工作底稿。
在上述期间内,我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田梦珺配合检查工作,田梦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监管谈话、拒接电话、拒回短信,其作为北京亚泰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有关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以种种理由不组织、推诿提供我局指定报送文件资料,拒绝配合现场检查工作,拒不履行有关监管措施决定。
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证监会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北京亚泰所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田梦珺不配合我局现场检查工作,该两名当事人拒不履行有关监管措施决定等执法文书,均已构成拒绝、阻碍执法行为,严重影响我局对紫天科技有关检查工作正常进行,情节较为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执法文书、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通信及微信聊天记录、北京亚泰所报送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违法行为。
听证过程中,北京亚泰所、田梦珺及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其一,北京亚泰所有理由相信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真实合法,其未按要求向福建证监局提供2023年度审计工作底稿系因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所致;其二,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未主动撤回其通过中国邮政EMS寄给福建证监局的审计底稿,不能以此认定其实施了对抗执法调查行为;其三,宁波麦粒系紫天科技最主要营收公司,北京亚泰所已报送福建证监局要求的大部分资料,2024年5月至7月,因底稿合理归档期未届满和紫天科技审计项目组人员离职导致归档缓慢,以及接受其他行政机关对该所检查影响,其无法向福建证监局提供相关底稿,两名当事人在此期间无对抗执法调查行为;其四,当事人主观无故意,且客观上有无法提供审计底稿的事实依据,福建证监局不应对其处罚。综上,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请求免于或者从轻处罚。
田梦珺及代理人还提出,北京亚泰所员工至福建证监局检查组处拿回手机系因担心隐私泄露,并非为对抗执法调查,其已配合提供与工作相关的聊天记录。
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有关公安机关已向我局回函确认,就目前掌握情况,该局未出具过案涉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其二,证人冯某军指认北京亚泰所于2024年7月25日前完成了案涉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工作,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自2024年5月9日至9月2日期间收到并知悉我局送达的多份要求报送前述审计底稿资料执法文书后,北京亚泰所至今未按要求完整报送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工作底稿,当事人有关无法报送的申辩理由不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其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北京亚泰所未按要求向我局报送文件资料及田梦珺不配合检查工作行为,案涉邮件撤回是否系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所为、北京亚泰所员工抢夺手机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均不影响我局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行为的成立;其四,田梦珺作为北京亚泰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有关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知悉我局相关执法要求,其有关申辩理由均不构成其不配合我局检查工作行为的正当理由;其五,根据在案证据,结合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关于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证行为的陈述申辩,恰恰证明两名当事人有能力且有条件履行我局检查工作要求,但故意拒绝配合的事实,该相关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局对紫天科技相关检查工作的开展,两名当事人主观存在故意,行为性质较为恶劣,且其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法定事由。
综上,本案两名当事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情节较为严重、性质恶劣,我局对其陈述申辩理由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2.对田梦珺责令改正,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田梦珺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田梦珺采取六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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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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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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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4年8月29日
证监局下达监管令,要求9月5日前必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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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亚泰所),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田梦珺,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北京亚泰所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涉嫌拒绝、阻碍执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的要求于2025年1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4月,我局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科技或者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北京亚泰所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田梦珺系北京亚泰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因对紫天科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需要,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向北京亚泰所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064号),要求其于2024年5月13日前提交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工作底稿(电子版及纸质版)。2024年5月9日起,我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田梦珺要求其尽快组织安排提交前述工作底稿,北京亚泰所仅在2024年6月17日提供了紫天科技一家孙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的审计底稿,未提供紫天科技及其余并表公司的审计底稿。
2024年7月24日,我局工作人员至北京亚泰所办公场所向其送达《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知书》(证监指报字0262024102号),继续要求北京亚泰所于2024年7月26日前报送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工作底稿。北京亚泰所于次日将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工作底稿通过中国邮政EMS寄出,但相关快递于2024年7月28日被撤单后退回至寄件地址。对此,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280号),明确要求北京亚泰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田梦珺于2024年8月1日前携带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底稿至我局配合检查,但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未予配合。2024年8月29日,我局作出《关于对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田梦珺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9号),再次要求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于2024年9月5日前报送紫天科技2023年度审计底稿,并配合我局检查工作。
北京亚泰所至今仍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工作底稿。
在上述期间内,我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田梦珺配合检查工作,田梦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监管谈话、拒接电话、拒回短信,其作为北京亚泰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有关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以种种理由不组织、推诿提供我局指定报送文件资料,拒绝配合现场检查工作,拒不履行有关监管措施决定。
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证监会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北京亚泰所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田梦珺不配合我局现场检查工作,该两名当事人拒不履行有关监管措施决定等执法文书,均已构成拒绝、阻碍执法行为,严重影响我局对紫天科技有关检查工作正常进行,情节较为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执法文书、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通信及微信聊天记录、北京亚泰所报送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违法行为。
听证过程中,北京亚泰所、田梦珺及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其一,北京亚泰所有理由相信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真实合法,其未按要求向福建证监局提供2023年度审计工作底稿系因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所致;其二,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未主动撤回其通过中国邮政EMS寄给福建证监局的审计底稿,不能以此认定其实施了对抗执法调查行为;其三,宁波麦粒系紫天科技最主要营收公司,北京亚泰所已报送福建证监局要求的大部分资料,2024年5月至7月,因底稿合理归档期未届满和紫天科技审计项目组人员离职导致归档缓慢,以及接受其他行政机关对该所检查影响,其无法向福建证监局提供相关底稿,两名当事人在此期间无对抗执法调查行为;其四,当事人主观无故意,且客观上有无法提供审计底稿的事实依据,福建证监局不应对其处罚。综上,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请求免于或者从轻处罚。
田梦珺及代理人还提出,北京亚泰所员工至福建证监局检查组处拿回手机系因担心隐私泄露,并非为对抗执法调查,其已配合提供与工作相关的聊天记录。
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有关公安机关已向我局回函确认,就目前掌握情况,该局未出具过案涉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其二,证人冯某军指认北京亚泰所于2024年7月25日前完成了案涉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工作,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自2024年5月9日至9月2日期间收到并知悉我局送达的多份要求报送前述审计底稿资料执法文书后,北京亚泰所至今未按要求完整报送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工作底稿,当事人有关无法报送的申辩理由不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其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北京亚泰所未按要求向我局报送文件资料及田梦珺不配合检查工作行为,案涉邮件撤回是否系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所为、北京亚泰所员工抢夺手机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均不影响我局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行为的成立;其四,田梦珺作为北京亚泰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有关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知悉我局相关执法要求,其有关申辩理由均不构成其不配合我局检查工作行为的正当理由;其五,根据在案证据,结合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关于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证行为的陈述申辩,恰恰证明两名当事人有能力且有条件履行我局检查工作要求,但故意拒绝配合的事实,该相关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局对紫天科技相关检查工作的开展,两名当事人主观存在故意,行为性质较为恶劣,且其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法定事由。
综上,本案两名当事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情节较为严重、性质恶劣,我局对其陈述申辩理由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2.对田梦珺责令改正,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田梦珺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田梦珺采取六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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