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对民生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证监会发现民生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债券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二是承销尽调不规范,部分项目未对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事项进行充分关注和核查;三是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个别项目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事项进行及时关注并督促信息披露。
证监会认为,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六十一条。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民生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2月14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对民生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证监会发现民生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债券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二是承销尽调不规范,部分项目未对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事项进行充分关注和核查;三是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个别项目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事项进行及时关注并督促信息披露。
证监会认为,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六十一条。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民生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