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监管局同意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杏林分理处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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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前

三、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应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手续到上海监管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25年2月18日,上海监管局发布批复称,《上海农商银行关于杏林分理处升格更名为杏林支行的请示》(沪农商行总务〔2024〕133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林分理处升格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林支行,营业场所为上海市宝山区菊太路1223-1227号。

二、该分支机构升格后业务范围为: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批准并经上级机构授权办理的业务。

三、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应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手续到上海监管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上海监管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上海监管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应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手续到上海监管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25年2月18日,上海监管局发布批复称,《上海农商银行关于杏林分理处升格更名为杏林支行的请示》(沪农商行总务〔2024〕133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林分理处升格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林支行,营业场所为上海市宝山区菊太路1223-1227号。

二、该分支机构升格后业务范围为: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批准并经上级机构授权办理的业务。

三、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应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手续到上海监管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上海监管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上海监管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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