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下称《指引》),要求保险集团规范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推动保险集团建立多维度指标及限额管理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等。
根据《指引》,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是指保险集团并表成员公司单个风险或风险组合在保险集团层面聚合后,可能直接或间接对集团正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
《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将集中度风险指标统计表纳入并表管理季度报表,并按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
集中度风险指标统计表分投资资产集中度和保险业务集中度。其中,投资资产集中度的统计内容涵盖交易对手集中度、(权益类资产)投资资产类别集中度、投资行业集中度和(境外区域)投资区域集中度。保险业务集中度则包括了单一再保险交易对手集中度和单一境外承保保费区域集中度。
《指引》明确,保险集团公司需建立集中度风险识别机制、风险计量机制、风险指标体系、风险监测机制、风险应急与缓释管理机制、风险评估管理机制等。
其中,在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中,保险集团公司需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和资本实力等因素,对各类集中度风险设定适当的集中度风险限额,明确集团成员公司分级限额传导机制、分层管控机制、限额占用规则等管理规范。
《指引》强调,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避免过度依赖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客户、地域或市场,充分分析和判断易受宏观政策和经济周期波动影响的特定行业可能形成的冲击。对于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超出集中度风险限额的,应按相关规定报告或审批,并建立有效的超限额管理机制,加强超限额情况风险分析,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及时进行风险化解和处置。
校对:王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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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中,保险集团公司需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和资本实力等因素,对各类集中度风险设定适当的集中度风险限额,明确集团成员公司分级限额传导机制、分层管控机制、限额占用规则等管理规范。
《指引》强调,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避免过度依赖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客户、地域或市场,充分分析和判断易受宏观政策和经济周期波动影响的特定行业可能形成的冲击。对于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超出集中度风险限额的,应按相关规定报告或审批,并建立有效的超限额管理机制,加强超限额情况风险分析,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及时进行风险化解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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