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怎么整?!新实施的重要文件了解一下

来源:理财周刊

7小时前

子女结婚父母出资助力购房,可以说已经成为我国较为普遍的现象,然而,一旦遇上子女离婚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房产的归属极有可能就会成为争议焦点。

本月1日,当我们依旧沉浸在春节假期之时,一份关乎婚姻、家庭、房产、孩子的司法领域重要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正式实施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与财产问题已经愈发紧密地融合在了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公开数据显示,过去三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75%。

因此,在2020年12月实施的《解释(一)》的基础上,此次《解释(二)》就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规则、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认定等更多“疑难杂症”进行了厘清与细化。而对于其中关注度最高的房产问题,我们已经划好了重点,下面就一起来了解!

重点一:同居≠婚姻,各自所得依旧归各自所有

首先明确的一点是,同居并不同于婚姻,因此,同居双方是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一方不当然享用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财产。简单来说,各自所得依旧归于各自所有。不过,对于无法清晰区别所属的财产,将以双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双方对该财产的贡献大小等进行分割,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重点二:明确父母给子女购房分割原则

子女结婚父母出资助力购房,可以说已经成为我国较为普遍的现象,然而,一旦遇上子女离婚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房产的归属极有可能就会成为争议焦点。

对此问题,《解释(二)》区别了两种情况,并分别明确规定: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时:

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而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不论房屋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也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与此同时,也会综合考虑夫妻共同生活和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家庭贡献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A与B结婚时,A的父母全额出资为A、B这对新人购买了婚房,但在共同生活3年后,A与B决定离婚。即便在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只归A所有的情况下,由于此套房产为A父母全额出资,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会将房子判给A所有,但同时,也会综合考虑B在婚姻中的付出,决定A是否应给予B一定补偿和补偿数额。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时:

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而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需要以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数额,具体案例具体处理。

例如,若一方父母出资10%,另一方父母出资90%,原则上房产会判定给出资90%的父母那方所有,同时给予另一方补偿,不过补偿数额不一定就是10%,而会根据情况综合判定。

重点三:明确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处理规则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间可能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对方或双方名下,例如,将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然而在离婚时,如何处理这些房屋反而会成为一件麻烦事。

根据《解释二》规定,若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那么法院可以根据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及补偿金额。

而若离婚诉讼时,房屋已经转移至对方或双方名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则可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量是否要给另一方补偿和补偿数额。

重点四:约定共同财产继承给子女无法撤销返回

根据《解释(二)》规定,如果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但离婚后一方却反悔想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不过在另一方也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反悔。

重点五:违背公序良俗,赠予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举例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向不正当关系人提供了资金/赠予了房产等,由于婚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双方选择了其他财产制,否则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因此,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不正当关系人的行为,不仅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行为被视为无效,不正当关系人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

当然,除了上述所提到与房产相关的重点内容外,此次《解释(二)》还对婚姻责任问题,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一系列疑难进行了明确与解答,如有兴趣可以搜索查阅更多详情。

子女结婚父母出资助力购房,可以说已经成为我国较为普遍的现象,然而,一旦遇上子女离婚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房产的归属极有可能就会成为争议焦点。

本月1日,当我们依旧沉浸在春节假期之时,一份关乎婚姻、家庭、房产、孩子的司法领域重要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正式实施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与财产问题已经愈发紧密地融合在了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公开数据显示,过去三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75%。

因此,在2020年12月实施的《解释(一)》的基础上,此次《解释(二)》就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规则、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认定等更多“疑难杂症”进行了厘清与细化。而对于其中关注度最高的房产问题,我们已经划好了重点,下面就一起来了解!

重点一:同居≠婚姻,各自所得依旧归各自所有

首先明确的一点是,同居并不同于婚姻,因此,同居双方是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一方不当然享用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财产。简单来说,各自所得依旧归于各自所有。不过,对于无法清晰区别所属的财产,将以双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双方对该财产的贡献大小等进行分割,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重点二:明确父母给子女购房分割原则

子女结婚父母出资助力购房,可以说已经成为我国较为普遍的现象,然而,一旦遇上子女离婚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房产的归属极有可能就会成为争议焦点。

对此问题,《解释(二)》区别了两种情况,并分别明确规定: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时:

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而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不论房屋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也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与此同时,也会综合考虑夫妻共同生活和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家庭贡献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A与B结婚时,A的父母全额出资为A、B这对新人购买了婚房,但在共同生活3年后,A与B决定离婚。即便在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只归A所有的情况下,由于此套房产为A父母全额出资,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会将房子判给A所有,但同时,也会综合考虑B在婚姻中的付出,决定A是否应给予B一定补偿和补偿数额。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时:

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而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需要以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数额,具体案例具体处理。

例如,若一方父母出资10%,另一方父母出资90%,原则上房产会判定给出资90%的父母那方所有,同时给予另一方补偿,不过补偿数额不一定就是10%,而会根据情况综合判定。

重点三:明确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处理规则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间可能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对方或双方名下,例如,将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然而在离婚时,如何处理这些房屋反而会成为一件麻烦事。

根据《解释二》规定,若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那么法院可以根据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及补偿金额。

而若离婚诉讼时,房屋已经转移至对方或双方名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则可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量是否要给另一方补偿和补偿数额。

重点四:约定共同财产继承给子女无法撤销返回

根据《解释(二)》规定,如果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但离婚后一方却反悔想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不过在另一方也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反悔。

重点五:违背公序良俗,赠予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举例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向不正当关系人提供了资金/赠予了房产等,由于婚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双方选择了其他财产制,否则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因此,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不正当关系人的行为,不仅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行为被视为无效,不正当关系人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

当然,除了上述所提到与房产相关的重点内容外,此次《解释(二)》还对婚姻责任问题,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一系列疑难进行了明确与解答,如有兴趣可以搜索查阅更多详情。

展开
打开“财经头条”阅读更多精彩资讯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