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波2011年以来,利用担任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云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南某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自己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陈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7.7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共指控7项事实,包括李某波为他人公司谋取利益、为他人分配工作等。被告人李某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15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7.7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李某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认定李某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李某波退缴的违法所得15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113.71万元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波2011年以来,利用担任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云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南某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自己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陈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7.7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共指控7项事实,包括李某波为他人公司谋取利益、为他人分配工作等。被告人李某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15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7.7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李某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认定李某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李某波退缴的违法所得15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113.71万元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