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晚间,国产氮化镓大厂英诺赛科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英诺赛科(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后者简称“英诺苏州”,二者统称“原告”)已向中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英飞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英飞凌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二”)及苏州芯沃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三”),就202311774650.7号专利提交起诉状《(2024)苏05民初1430号》,及就202211387983.X号专利提交起诉状《(2024)苏05民初1431号》(统称“起诉状”)。
公告称,英诺苏州为202311774650.7号及202211387983.X号专利(“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英诺赛科已就涉案专利获得英诺苏州许可。涉案专利分别涉及一种氮化镓(GaN)功率器件及其制备方法,以及一种氮化物基半导体器件及其制造方法。
根据起诉状,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并为英飞凌中文网站的备案主体。该网站向中国的潜在客户展示、宣传及许诺销售多种型号的氮化镓(GaN)半导体器件(“涉案侵权产品”);被告一是涉案侵权产品的进口商和总经销商;根据英飞凌中文网站,被告三是被告一、被告二于中国的增值分销商。经技术比对,原告认为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三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出本案诉讼。
英诺赛科认为,提出上述诉讼将不会对本集团的正常业务或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集团将继续积极寻求法律意见,并在必要时采取合适行动,以维护本集团及其股东之利益,并尽量减少对本集团的负面影响。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发布进一步的公告,以通知股东关于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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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晚间,国产氮化镓大厂英诺赛科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英诺赛科(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后者简称“英诺苏州”,二者统称“原告”)已向中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英飞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英飞凌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二”)及苏州芯沃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三”),就202311774650.7号专利提交起诉状《(2024)苏05民初1430号》,及就202211387983.X号专利提交起诉状《(2024)苏05民初1431号》(统称“起诉状”)。
公告称,英诺苏州为202311774650.7号及202211387983.X号专利(“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英诺赛科已就涉案专利获得英诺苏州许可。涉案专利分别涉及一种氮化镓(GaN)功率器件及其制备方法,以及一种氮化物基半导体器件及其制造方法。
根据起诉状,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并为英飞凌中文网站的备案主体。该网站向中国的潜在客户展示、宣传及许诺销售多种型号的氮化镓(GaN)半导体器件(“涉案侵权产品”);被告一是涉案侵权产品的进口商和总经销商;根据英飞凌中文网站,被告三是被告一、被告二于中国的增值分销商。经技术比对,原告认为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三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出本案诉讼。
英诺赛科认为,提出上述诉讼将不会对本集团的正常业务或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集团将继续积极寻求法律意见,并在必要时采取合适行动,以维护本集团及其股东之利益,并尽量减少对本集团的负面影响。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发布进一步的公告,以通知股东关于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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