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附全文)

中国固废网

3周前

为加强广州市餐厨垃圾全链条全过程闭环管理,规范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修订完善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广州市餐厨垃圾全链条全过程闭环管理,规范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修订完善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对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进行管理,鼓励收运企业对不符合分类标准的餐厨垃圾拒绝接收,明确餐厨垃圾和油脂必须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食品及擅自接收或转移出广州,且收运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家庭厨余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收集、运输。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10日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确定,包含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一般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餐馆、饭店、小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集体用餐配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过期食物等易腐垃圾。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一般餐厨垃圾中提取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一般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规范排放、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理。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事权分工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部门预算,落实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实施本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排放、收集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者履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引导餐厨垃圾产生者与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理违法行为,督促餐厨垃圾产生者及时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合理设置餐厨垃圾收集点,对收集点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制度。

第六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的收取规定交纳一般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产生者单独存放的废弃食用油脂,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单位有偿收购,收购价格由双方根据废弃食用油脂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结合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量、处理设施分布和统一收运成本等因素,将全市划分为若干一般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区域和若干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服务区域。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按服务区域分别确定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取得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

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第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收运、处理的餐厨垃圾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市场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收运、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效率要求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不得向他人转让项目,也不得将项目拆解后向他人转让。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在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区域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收运、处理活动,因突发事件确需跨服务区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与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收运、处理单位签订收运、处理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地点、种类、数量等内容,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合同还应当明确废弃食用油脂收购价格。跨区餐饮连锁服务企业各门店应当分别与其所在服务区域依法确定的收运、处理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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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为加强广州市餐厨垃圾全链条全过程闭环管理,规范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修订完善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广州市餐厨垃圾全链条全过程闭环管理,规范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修订完善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对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进行管理,鼓励收运企业对不符合分类标准的餐厨垃圾拒绝接收,明确餐厨垃圾和油脂必须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食品及擅自接收或转移出广州,且收运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家庭厨余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收集、运输。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10日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确定,包含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一般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餐馆、饭店、小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集体用餐配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过期食物等易腐垃圾。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一般餐厨垃圾中提取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一般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规范排放、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理。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事权分工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部门预算,落实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实施本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排放、收集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者履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引导餐厨垃圾产生者与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理违法行为,督促餐厨垃圾产生者及时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合理设置餐厨垃圾收集点,对收集点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制度。

第六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的收取规定交纳一般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产生者单独存放的废弃食用油脂,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单位有偿收购,收购价格由双方根据废弃食用油脂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结合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量、处理设施分布和统一收运成本等因素,将全市划分为若干一般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区域和若干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服务区域。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按服务区域分别确定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取得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

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第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收运、处理的餐厨垃圾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市场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收运、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效率要求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不得向他人转让项目,也不得将项目拆解后向他人转让。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在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区域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收运、处理活动,因突发事件确需跨服务区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与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收运、处理单位签订收运、处理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地点、种类、数量等内容,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合同还应当明确废弃食用油脂收购价格。跨区餐饮连锁服务企业各门店应当分别与其所在服务区域依法确定的收运、处理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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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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