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财政部发布,旨在坚决打击和遏制财务造假行为...
近日,《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财政部发布,旨在坚决打击和遏制财务造假行为,按照新会计法有关要求,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加大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环节的管理和指导力度,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扎实做好2024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等相关工作。
《通知》共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1、编制2024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包括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提出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对其是否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来作出恰当的判断等;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提出企业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等;关于数据资源,提出对于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等;关于资产减值,提出合理确定关键参数,正确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或估计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充分、及时计提减值并披露与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等;关于收入,明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相关规定,判断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是否适用收入准则等;关于债务重组,明确企业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进行会计处理;关于政府补助,提出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对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所归属的类型作出判断,区分收入、政府补助和政府的资本性投入等不同情况,并分别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等;关于金融工具,提出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等有关规定,划分金融资产的类别,不得随意进行分类和重分类等;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提出企业应当正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等;关于合并财务报表,明确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控制定义的三要素判断企业是否控制被投资单位等;关于关联方及其交易,明确正确判断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应披露,尤其是大股东抽逃出资、违规占用子公司资金等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披露等;关于终止经营,明确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判断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组成部分构成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等;关于报表编制,提出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资产的主要用途及日常活动等合理确定相关资产分类,并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仅因为持有意图临时发生改变等个别因素随意对资产进行重分类。2、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认真扎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明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提升2024年年报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审计鉴证作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持续强化监管,有效促进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编者按】近日,《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财政部发布,旨在坚决打击和遏制财务造假行为...
近日,《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财政部发布,旨在坚决打击和遏制财务造假行为,按照新会计法有关要求,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加大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环节的管理和指导力度,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扎实做好2024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等相关工作。
《通知》共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1、编制2024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包括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提出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对其是否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来作出恰当的判断等;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提出企业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等;关于数据资源,提出对于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等;关于资产减值,提出合理确定关键参数,正确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或估计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充分、及时计提减值并披露与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等;关于收入,明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相关规定,判断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是否适用收入准则等;关于债务重组,明确企业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进行会计处理;关于政府补助,提出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对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所归属的类型作出判断,区分收入、政府补助和政府的资本性投入等不同情况,并分别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等;关于金融工具,提出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等有关规定,划分金融资产的类别,不得随意进行分类和重分类等;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提出企业应当正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等;关于合并财务报表,明确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控制定义的三要素判断企业是否控制被投资单位等;关于关联方及其交易,明确正确判断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应披露,尤其是大股东抽逃出资、违规占用子公司资金等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披露等;关于终止经营,明确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判断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组成部分构成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等;关于报表编制,提出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资产的主要用途及日常活动等合理确定相关资产分类,并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仅因为持有意图临时发生改变等个别因素随意对资产进行重分类。2、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认真扎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明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提升2024年年报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审计鉴证作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持续强化监管,有效促进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