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负担 10项举措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经济参考报

22小时前

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与他们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特别是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这些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

记者7日从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获悉,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10项措施,聚焦企业反映的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痛点问题,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不该检查的坚决不查,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意见》规定的10项措施都是直奔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去的。”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在吹风会上说。

例如,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频次过高问题,《意见》要求合理确定检查方式,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不得入企检查,能合并的要合并,能联合的要联合。2025年6月底前,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目的就是要通过这种硬性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切实把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减下来,降低企业的负担。”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费翔红说。

胡卫列还表示,针对困扰企业的检查标准不透明、不一致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向社会公布检查标准,对不同部门检查标准存在冲突的,要主动进行协调,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针对社会诟病的运动式检查问题,《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提高检查的精准性,特别是检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求有关部门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针对违规异地行政检查问题,强调涉企行政检查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要求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25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

此外,《意见》强调对行政检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规范管理。在检查主体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主体可以检查,哪些主体不能检查,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在检查事项方面,进一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现有检查事项进行清理,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在检查程序方面,进一步细化检查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杜绝随意检查。在检查行为方面,进一步明确提出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值得注意的是,胡卫列指出,此次出台的《意见》主要是为了遏制行政检查的突出问题,给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但是,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与他们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特别是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这些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通过有效的检查,能够让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与他们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特别是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这些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

记者7日从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获悉,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10项措施,聚焦企业反映的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痛点问题,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不该检查的坚决不查,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意见》规定的10项措施都是直奔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去的。”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在吹风会上说。

例如,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频次过高问题,《意见》要求合理确定检查方式,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不得入企检查,能合并的要合并,能联合的要联合。2025年6月底前,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目的就是要通过这种硬性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切实把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减下来,降低企业的负担。”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费翔红说。

胡卫列还表示,针对困扰企业的检查标准不透明、不一致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向社会公布检查标准,对不同部门检查标准存在冲突的,要主动进行协调,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针对社会诟病的运动式检查问题,《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提高检查的精准性,特别是检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求有关部门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针对违规异地行政检查问题,强调涉企行政检查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要求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25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

此外,《意见》强调对行政检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规范管理。在检查主体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主体可以检查,哪些主体不能检查,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在检查事项方面,进一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现有检查事项进行清理,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在检查程序方面,进一步细化检查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杜绝随意检查。在检查行为方面,进一步明确提出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值得注意的是,胡卫列指出,此次出台的《意见》主要是为了遏制行政检查的突出问题,给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但是,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与他们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特别是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这些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通过有效的检查,能够让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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