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河南省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河南省司法厅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介绍此次《条例》修订在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特色亮点情况。
优化生产方式,减少畜牧业碳排放
聚焦绿色兴牧,推进畜牧业减污降碳。首先,为合理规划利用现有资源发展畜牧业,《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确定的发展目标、国土空间规划和地方资源禀赋,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畜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
其二,畜牧业作为农业主要碳源,也具有巨大减排潜力。《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要求畜牧业养殖者做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推进节水节粮节能等新技术研发应用,推广水肥一体化、粪污全量收集制肥等技术,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
李大可介绍,通过不断优化生产方式、创新发展理念,减少畜牧业碳排放,增加碳汇能力。
提高畜禽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服务水平
聚焦品牌强牧,实现链式融合发展。首先,为增强品牌竞争力、提升产品附加值,《条例》第十一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畜牧业品牌建设,引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研发差异化、特色化产品,保证产品安全,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优质、特色、高端畜禽产品的比重和供应能力。
其二,为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延伸产业链,推动畜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条例》第十二条提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培育畜禽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和现代化冷链物流企业,提高畜禽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服务水平。
同时,支持畜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创新联合体等平台建设,加快畜牧业一体化、协作化、网络化,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从育种、养殖、运输及市场流通等全流程发力
聚焦质量兴牧,助力全流程提质增效。《条例》从畜牧业育种、养殖、运输及市场流通等全流程发力,全面提升畜牧业质量水平。
首先,从育种源头施策,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优良种畜品种,指导育种场、种公畜站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改善畜禽繁育条件,建立区域性共享种畜站,为养殖企业和农户提供服务。
其二,完善养殖过程管理,第二十七条对畜禽养殖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严格规范;第二十九条对养殖防疫消毒加以规定,要求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建立免疫档案。
其三,斩断动物疫病传播路径,第三十七至四十条,通过使用卫星定位终端、建立运输台账、附带动物检疫证明、设立指定通道等方式对运输过程中防疫安全加以保障。
其四,强化畜禽及畜禽产品安全监管,《条例》专设第七章“质量与监管”,明晰各环节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
(编辑:王星)
1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河南省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河南省司法厅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介绍此次《条例》修订在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特色亮点情况。
优化生产方式,减少畜牧业碳排放
聚焦绿色兴牧,推进畜牧业减污降碳。首先,为合理规划利用现有资源发展畜牧业,《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确定的发展目标、国土空间规划和地方资源禀赋,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畜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
其二,畜牧业作为农业主要碳源,也具有巨大减排潜力。《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要求畜牧业养殖者做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推进节水节粮节能等新技术研发应用,推广水肥一体化、粪污全量收集制肥等技术,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
李大可介绍,通过不断优化生产方式、创新发展理念,减少畜牧业碳排放,增加碳汇能力。
提高畜禽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服务水平
聚焦品牌强牧,实现链式融合发展。首先,为增强品牌竞争力、提升产品附加值,《条例》第十一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畜牧业品牌建设,引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研发差异化、特色化产品,保证产品安全,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优质、特色、高端畜禽产品的比重和供应能力。
其二,为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延伸产业链,推动畜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条例》第十二条提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培育畜禽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和现代化冷链物流企业,提高畜禽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服务水平。
同时,支持畜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创新联合体等平台建设,加快畜牧业一体化、协作化、网络化,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从育种、养殖、运输及市场流通等全流程发力
聚焦质量兴牧,助力全流程提质增效。《条例》从畜牧业育种、养殖、运输及市场流通等全流程发力,全面提升畜牧业质量水平。
首先,从育种源头施策,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优良种畜品种,指导育种场、种公畜站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改善畜禽繁育条件,建立区域性共享种畜站,为养殖企业和农户提供服务。
其二,完善养殖过程管理,第二十七条对畜禽养殖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严格规范;第二十九条对养殖防疫消毒加以规定,要求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建立免疫档案。
其三,斩断动物疫病传播路径,第三十七至四十条,通过使用卫星定位终端、建立运输台账、附带动物检疫证明、设立指定通道等方式对运输过程中防疫安全加以保障。
其四,强化畜禽及畜禽产品安全监管,《条例》专设第七章“质量与监管”,明晰各环节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
(编辑: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