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工作中违规,佳源创盛、中证鹏元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东方财富网

3天前

1月2日,浙江证监局下发关于对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创盛”)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月2日,浙江证监局下发关于对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创盛”)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佳源创盛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20佳源03”债券持有人提供信用担保增信措施的情况;

二是未按期披露2023年债券年报和2024年债券半年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沈宏杰作为佳源创盛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佳源创盛和沈宏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表示,佳源创盛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浙江证监局公告截图

浙江证监局相关决定称,经查,中证鹏元在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中证鹏元未勤勉尽责执行行业规范和业务规则,首次评级及跟踪评级未对有关创新项目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保持必要和充分关注,未审慎分析并充分揭示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50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1号)第三条、第五条、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50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1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证鹏元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业务规则,强化评级项目质量控制,避免再次发生违规行为。中证鹏元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浙江证监局公告截图

审读:汪蓓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1月2日,浙江证监局下发关于对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创盛”)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月2日,浙江证监局下发关于对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创盛”)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佳源创盛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20佳源03”债券持有人提供信用担保增信措施的情况;

二是未按期披露2023年债券年报和2024年债券半年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沈宏杰作为佳源创盛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佳源创盛和沈宏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表示,佳源创盛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浙江证监局公告截图

浙江证监局相关决定称,经查,中证鹏元在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中证鹏元未勤勉尽责执行行业规范和业务规则,首次评级及跟踪评级未对有关创新项目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保持必要和充分关注,未审慎分析并充分揭示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50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1号)第三条、第五条、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50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1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证鹏元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业务规则,强化评级项目质量控制,避免再次发生违规行为。中证鹏元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浙江证监局公告截图

审读:汪蓓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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