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本月中,央视新闻报道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某电商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恶意使用“仅退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发业内商家共鸣。
本月中,央视新闻报道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某电商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恶意使用“仅退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发业内商家共鸣。
据不完整统计,“仅退款不退货”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法院,其中广东占比最大、其次是山东、河南、北京等地。
绝大部分案件止步于一审,比例高达86%:
90%以上的案件标的为0-10万元区间:
47.51%的案件为全部/部分支持,29.13%的案件为“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数据来源:威科先行,截止于2024年12月30日22:30)
除开头提到的央视新闻报道之外,各地法院也呈现了不同处理态度。
2024年8月20日,公众号“合新闻”报道了安徽颍泉人民法院处置的一起“仅退款”案件,该案件法官提醒称“对于消费者来说,虽然申请退款符合网络平台消费规则,但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如不是因为商品质量本身原因,这种“仅退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触及法律底线。”
而在2024年9月24日,公众号“山东高法”发布文章《“仅退款”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则表达了截然不同的观点:
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首先,电商平台同意消费者的“仅退款”申请,符合其与商家之间合作协议的约定,相应后果应由商家承担;其次,消费者基于信赖利益原则遵守电商平台的处理结果,并将案涉商品自行处理,而诉讼一般发生在数十天、数月乃至一年后,由其举证案涉商品存在问题符合“仅退款”规则的适用条件具有较大难度;最后,申请“仅退款”系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该行为并不具有过错。因此,在“仅退款”案件中,应驳回商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电商平台推出的“仅退款不退货服务”成为商家、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焦点。该服务内容下,消费者在购买到相关货物后,利用平台提供的“仅退款”规则,无需提供理由、证明就可以得到退款。商家面对此种操作,难以通过向平台“自证”中止退款,最终导致钱、货两失。并且,在这一规则下,也催生出“薅羊毛”团伙利用该规则牟利。当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利用该漏洞“占便宜”,或将导致电商交易中的人际信任、商业信任引发重要危机。
作为市场参与者,我们不得不从法律建设、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在商户、消费者的博弈中,提供规则的平台缘何“毫发无伤”,如何从源头改变目前现状?
在2024年11月21日,拼多多发布了三季报:总营收为993.544亿元,同比增长44%。归属于拼多多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49.807亿元,同比增长61%,此前二季报显示,营收970.6亿元,同比增长86%;调整后运营利润349.9亿元,同比增长139%;调整后归属于普通股东净利润344.3亿元,同比增长125%。
拼多多始终保持着利润增长,而淘宝、京东和抖音在2023年却纷纷效仿、推出仅退款服务。海外电商平台亚马逊宣布,自2024年8月14日起,在其美国站点中售价低于75美元的商品(特定商品除外)将实行“仅退款”政策。
自2018年电商法研讨、发布,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电商领域发生了许多变化,而电商法的适用与修改似乎并未得到足够发展。
在电商法下,电商平台也即平台经营者,商户也即平台内经营者。关于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早期有“卖方”或“合营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居间”说、“独立”说、“新兴的交易中介”说。作为主流观点的“活动主体说”认为应当就具体活动进行判断平台的法律地位。杨立新认为,有必要在民法的立场上,确认电子商务平台的具体地位,作为设立和运营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它是电子商务平台的所有权人;在与实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销售者、服务者形成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合同中,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在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的交易价款托管、信用评价法律关系中,电子商务平台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无论是何种学说,都证明了在目前电商领域,平台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的认定都呈现多维、多角度的复杂性。如同在“仅退款”案件中,关于平台的责任与管理问题成为了隐藏在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矛盾背后的源头,作为规则制定者的平台,面对近年来如此被诟病的规则、制度,是否秉承着公平正义?
从裁判文书来看,判决依据的法条主要为《民法典》第509条、595条、577条,其中509条是关于民事关系的诚信原则,也正符合目前部分裁判要旨,消费者应秉承诚信原则交易,超出诚信范围的行为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事实中往往都有平台或平台客服的介入,有些是自动识别之后跳出“仅退款”需求,有些则是向客服反馈介入后,客服提供了“仅退款”选择,而对于此类平台介入双方交易的行为定性以及是否承担责任,目前未见相关判决予以支撑。或许,我们可以在《电商法》中寻求到些许依据。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根据《电商法》第5条、第32条、第63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其中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也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公平”“公正”“诚信”是交易之基础,作为指定规则的平台,理应树立相关形象、坚决遵守相关原则,推动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然而“格式条款”签订的平台协议不应成为商户“自愿”的认定,也不应成为“公平”“公正”的伪装。靠天平倾斜制造的繁荣,同样需要被纠正。
虽然目前,因检索渠道等多方面限制,我们未见相关判决将平台起诉,但在今年7月23日,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联合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起“电商平台'仅退款'调查行动”;8月1日,“电诉宝”上线“仅退款”第三方投诉通道,其调研显示,商家投诉主要集中在平台支持任意仅退款、偏向消费者等问题;9月1日起,市场监督总局所颁布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正式开始实施。11月,快手电商发布公告称,将废止“退款不退货服务”。
“仅退款”或将成为历史,但在电商领域的发展史上,不应仅是历史。
(网经社讯)本月中,央视新闻报道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某电商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恶意使用“仅退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发业内商家共鸣。
本月中,央视新闻报道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某电商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恶意使用“仅退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发业内商家共鸣。
据不完整统计,“仅退款不退货”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法院,其中广东占比最大、其次是山东、河南、北京等地。
绝大部分案件止步于一审,比例高达86%:
90%以上的案件标的为0-10万元区间:
47.51%的案件为全部/部分支持,29.13%的案件为“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数据来源:威科先行,截止于2024年12月30日22:30)
除开头提到的央视新闻报道之外,各地法院也呈现了不同处理态度。
2024年8月20日,公众号“合新闻”报道了安徽颍泉人民法院处置的一起“仅退款”案件,该案件法官提醒称“对于消费者来说,虽然申请退款符合网络平台消费规则,但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如不是因为商品质量本身原因,这种“仅退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触及法律底线。”
而在2024年9月24日,公众号“山东高法”发布文章《“仅退款”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则表达了截然不同的观点:
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首先,电商平台同意消费者的“仅退款”申请,符合其与商家之间合作协议的约定,相应后果应由商家承担;其次,消费者基于信赖利益原则遵守电商平台的处理结果,并将案涉商品自行处理,而诉讼一般发生在数十天、数月乃至一年后,由其举证案涉商品存在问题符合“仅退款”规则的适用条件具有较大难度;最后,申请“仅退款”系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该行为并不具有过错。因此,在“仅退款”案件中,应驳回商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电商平台推出的“仅退款不退货服务”成为商家、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焦点。该服务内容下,消费者在购买到相关货物后,利用平台提供的“仅退款”规则,无需提供理由、证明就可以得到退款。商家面对此种操作,难以通过向平台“自证”中止退款,最终导致钱、货两失。并且,在这一规则下,也催生出“薅羊毛”团伙利用该规则牟利。当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利用该漏洞“占便宜”,或将导致电商交易中的人际信任、商业信任引发重要危机。
作为市场参与者,我们不得不从法律建设、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在商户、消费者的博弈中,提供规则的平台缘何“毫发无伤”,如何从源头改变目前现状?
在2024年11月21日,拼多多发布了三季报:总营收为993.544亿元,同比增长44%。归属于拼多多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49.807亿元,同比增长61%,此前二季报显示,营收970.6亿元,同比增长86%;调整后运营利润349.9亿元,同比增长139%;调整后归属于普通股东净利润344.3亿元,同比增长125%。
拼多多始终保持着利润增长,而淘宝、京东和抖音在2023年却纷纷效仿、推出仅退款服务。海外电商平台亚马逊宣布,自2024年8月14日起,在其美国站点中售价低于75美元的商品(特定商品除外)将实行“仅退款”政策。
自2018年电商法研讨、发布,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电商领域发生了许多变化,而电商法的适用与修改似乎并未得到足够发展。
在电商法下,电商平台也即平台经营者,商户也即平台内经营者。关于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早期有“卖方”或“合营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居间”说、“独立”说、“新兴的交易中介”说。作为主流观点的“活动主体说”认为应当就具体活动进行判断平台的法律地位。杨立新认为,有必要在民法的立场上,确认电子商务平台的具体地位,作为设立和运营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它是电子商务平台的所有权人;在与实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销售者、服务者形成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合同中,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在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的交易价款托管、信用评价法律关系中,电子商务平台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无论是何种学说,都证明了在目前电商领域,平台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的认定都呈现多维、多角度的复杂性。如同在“仅退款”案件中,关于平台的责任与管理问题成为了隐藏在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矛盾背后的源头,作为规则制定者的平台,面对近年来如此被诟病的规则、制度,是否秉承着公平正义?
从裁判文书来看,判决依据的法条主要为《民法典》第509条、595条、577条,其中509条是关于民事关系的诚信原则,也正符合目前部分裁判要旨,消费者应秉承诚信原则交易,超出诚信范围的行为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事实中往往都有平台或平台客服的介入,有些是自动识别之后跳出“仅退款”需求,有些则是向客服反馈介入后,客服提供了“仅退款”选择,而对于此类平台介入双方交易的行为定性以及是否承担责任,目前未见相关判决予以支撑。或许,我们可以在《电商法》中寻求到些许依据。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根据《电商法》第5条、第32条、第63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其中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也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公平”“公正”“诚信”是交易之基础,作为指定规则的平台,理应树立相关形象、坚决遵守相关原则,推动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然而“格式条款”签订的平台协议不应成为商户“自愿”的认定,也不应成为“公平”“公正”的伪装。靠天平倾斜制造的繁荣,同样需要被纠正。
虽然目前,因检索渠道等多方面限制,我们未见相关判决将平台起诉,但在今年7月23日,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联合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起“电商平台'仅退款'调查行动”;8月1日,“电诉宝”上线“仅退款”第三方投诉通道,其调研显示,商家投诉主要集中在平台支持任意仅退款、偏向消费者等问题;9月1日起,市场监督总局所颁布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正式开始实施。11月,快手电商发布公告称,将废止“退款不退货服务”。
“仅退款”或将成为历史,但在电商领域的发展史上,不应仅是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