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保障性住房实行配售制,实行一房一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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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前

12月26日,哈尔滨人民政府发布印发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涵盖配售价格、面积标准、配售管理和封闭管理等内容。

12月26日,哈尔滨人民政府发布印发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涵盖配售价格、面积标准、配售管理和封闭管理等内容。

配售价格方面,在保证项目资金整体平衡的前提下,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均价,由市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单位申请,组织市发改、资源规划、财政、国资、税务等部门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呈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由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存量住房转化的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均价,由存量住房建设单位结合房屋成本及周边住房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实行一房一价,向社会公布。

面积标准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70-110平方米为主,引进人才住房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存量住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结合现有房源实际,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配售管理提到,保障性住房实行配售制,统一纳入市房屋联机备案系统管理。取得《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的家庭方可购买保障性住房。每个申请家庭仅能享受(包括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一套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和公正,应采取摇号等方式组织选房配售,原则上一个项目一个配售方案。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审核准予登记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中注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同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封闭管理包括对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因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按照规定回购。购买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五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可由市政府按规定予以回购,再行配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具体负责实施回购的机构由市政府确定,回购规定另行制定。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再行配售价格根据房屋回购价格并结合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长期未出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及公共事业费用。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购房家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保障性住房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基本公共服务。

12月26日,哈尔滨人民政府发布印发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涵盖配售价格、面积标准、配售管理和封闭管理等内容。

12月26日,哈尔滨人民政府发布印发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涵盖配售价格、面积标准、配售管理和封闭管理等内容。

配售价格方面,在保证项目资金整体平衡的前提下,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均价,由市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单位申请,组织市发改、资源规划、财政、国资、税务等部门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呈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由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存量住房转化的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均价,由存量住房建设单位结合房屋成本及周边住房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实行一房一价,向社会公布。

面积标准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70-110平方米为主,引进人才住房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存量住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结合现有房源实际,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配售管理提到,保障性住房实行配售制,统一纳入市房屋联机备案系统管理。取得《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的家庭方可购买保障性住房。每个申请家庭仅能享受(包括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一套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和公正,应采取摇号等方式组织选房配售,原则上一个项目一个配售方案。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审核准予登记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中注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同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封闭管理包括对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因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按照规定回购。购买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五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可由市政府按规定予以回购,再行配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具体负责实施回购的机构由市政府确定,回购规定另行制定。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再行配售价格根据房屋回购价格并结合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长期未出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及公共事业费用。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购房家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保障性住房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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