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17日发布广西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提出优化生态环境准入、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优化生态环境执法、强化技术政策帮扶、健全服务保障措施等5大类共20项具体措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详情如下:
广西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广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精神,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增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优化生态环境准入
(一)加强前期介入指导,强化环境要素服务保障。加强民营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精准预判指导,在项目招商引资和前期谋划阶段提前介入,选择成熟可靠防治污染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降低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和项目投资风险。积极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成果,指导民营投资项目选址选线,引导优化产业布局。研究制定“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削减方案,为民营投资重点项目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保障。指导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有关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二)优化行政事项办理,探索推行“容缺受理、限期审批”。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完善有关事项办理服务指南。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一站式服务”,探索“一窗通办”“全区(自治区)通办”“一网通办”,持续推动办事流程再优化、办事服务再提速、办事企业和群众满意度再提升。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项目环评通过技术评审后,申请人提交限时补齐相关材料承诺书,可容缺受理、限期审批。
(三)改革优化项目环评审批,开辟民营投资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推行建设项目环评清单管理服务,建立项目环评管理台账及环评帮扶需求清单,定期开展调度、梳理项目环评类别、审批层级等问题,指导推进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审批,合力推动项目尽快落地。落实报告表“打捆”审批等环评改革试点政策。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对于园区区域环评,符合园区规划的,探索简化项目环评编制、降低环评等级或豁免环评等管理方式。
二、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四)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及时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落实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项目碳减排量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落实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制度、碳足迹信息披露制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落实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探索研究细分领域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推动有色金属冶炼、人造岗石、石化产业园等行业绿色改造,探索城市、产业园区和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效模式。指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完善清洁能源使用设施,鼓励重点耗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部署,引导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研究,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交易。
(五)增加环境治理服务供给。大力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搭建节能环保产业链招商平台。提升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利用处置能力,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平陆运河土石方资源综合利用与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鼓励工业园区企业集中治污,推进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提档升级。鼓励工业园区集中建设供水供电供热供汽及工艺设施,鼓励同类型企业共享集中污染防治设施。
(六)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支撑。支持生态环境领域新产品、节能技术、智慧环保等应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研发机构、创新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等,鼓励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联合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与产品征集活动,并定期向企业推介重点行业先进污染防治技术。充分发挥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向地方和企业推广效果好、成本低的先进适用生态环境技术。帮扶企业排查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积极支持企业对各类生产设备、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污水处理设施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七)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培育壮大生态环保产业,推动生态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生态环境与大健康暨宜居康寿广西品牌。探索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区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示范引领作用,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路径。支持“环保管家”、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清洁生产审核、碳核查等创新研究,鼓励新兴生态环境咨询服务业发展。
三、优化生态环境执法
(八)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将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计划性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范畴,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科技手段,强化“非现场”执法监管,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智能化精准化高效化水平。涉及企业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时,既要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又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分类施策,加强指导帮扶,严禁实施“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一刀切”行为。
(九)深化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正面清单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开展以非现场为主的执法检查,减少现场检查次数。针对生态环境管理第三方服务主要工作人员开展系列培训,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提高服务质效。
(十)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慎用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严禁不区分情况一律顶格处罚。
(十一)规范涉企收费事项,减少企业填表。严格审查涉及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收费事项的政策文件,规范涉企收费事项,并及时清理包含不合理收费条款的政策文件,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梳理涉企生态环境业务逻辑关系,建立健全数据标准。研究谋划建设“免重报”系统,减少数据重复填报。
四、强化技术政策帮扶
(十二)积极对接回应企业需求。结合企业需求,常态化开展“送法规、送政策、送技术”服务民营企业专项活动,定期组织技术咨询服务保障团队到重点工业园区、重点排污单位现场开展“一对一”帮扶服务和“问诊”指导,定期指导各类园区开展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
(十三)加强生态环境技术管理指导。主动提供精准服务,指导帮扶民营企业通过优化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指导办理各项生态环境方面手续。指导做好生态修复工作,推进历史矿山、尾矿库、污染场地土壤、海洋及海岸带等生态修复。加强现场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完善防治污染设施,持续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帮助企业规范生态环境安全管理、化解风险隐患,避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十四)规范环保信用评价,培育环保产业质量品牌。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时受理处理信用修复申请,落实对“环保诚信企业”的激励措施。开展生态环境产业类质量品牌优质企业培育活动,引导和激励全区环保民营企业提高质量水平。
(十五)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财政金融支持。鼓励园区监测数据共享,指导拟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及其跟踪评价成果,减少前期成本支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资金项目调度机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等,加快项目落地见效。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污染治理等项目纳入各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绿色贷”等金融产品申报。鼓励有实力有资质的企业参与申报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非EOD项目等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支持开展碳排放权抵质押业务。持续拓宽生态环境领域投融资渠道,加快推进柳州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
(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配合税务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及延长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优惠目录范围的,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金融、银行等部门联合研判,确定企业优惠目录,争取增加企业数量、类别等。
(十七)支持高质量发展试点示范。鼓励民营企业申报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加强专项补助资金落实监督。推动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实施,积极与周边省份建立危险废物跨省(区)转移“白名单”制度,引导推进实力雄厚企业参与“无废集团”建设试点。支持民营经济在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挖掘绿色发展典型案例并推荐至生态环境部相关展示平台。
五、健全服务保障措施
(十八)完善工作机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设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专班,下设专班办公室,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专班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专班成员。加强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联等部门沟通联系,通过专题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形式,加强政企沟通,对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共性生态环境问题,要快速反应、紧抓快办。
(十九)强化政策预期。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政策制修订过程中,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及时进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配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质量基础设施情况调研,对产业标准化能力现状进行摸底,科学确定排放类标准发布时间。结合普法工作加强生态环境法规、标准、政策等宣传解读和培训,激发企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
(二十)营造高质量发展氛围。挖掘并总结民营企业保护生态环境先进典型案例,及时梳理生态环境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及“双微”等形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研究将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措施成效主题列入年度自治区重点工作新闻发布会选题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主召开发布会计划,邀请主流媒体参会并报道,同步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及“双微”平台发布。积极组织主流媒体开展相关主题的集中采访报道,做到报纸有文字、电视有图像、网络有信息。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以强信心为重点加强正面宣传,营造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编辑:李丹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17日发布广西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提出优化生态环境准入、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优化生态环境执法、强化技术政策帮扶、健全服务保障措施等5大类共20项具体措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详情如下:
广西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广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精神,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增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优化生态环境准入
(一)加强前期介入指导,强化环境要素服务保障。加强民营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精准预判指导,在项目招商引资和前期谋划阶段提前介入,选择成熟可靠防治污染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降低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和项目投资风险。积极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成果,指导民营投资项目选址选线,引导优化产业布局。研究制定“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削减方案,为民营投资重点项目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保障。指导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有关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二)优化行政事项办理,探索推行“容缺受理、限期审批”。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完善有关事项办理服务指南。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一站式服务”,探索“一窗通办”“全区(自治区)通办”“一网通办”,持续推动办事流程再优化、办事服务再提速、办事企业和群众满意度再提升。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项目环评通过技术评审后,申请人提交限时补齐相关材料承诺书,可容缺受理、限期审批。
(三)改革优化项目环评审批,开辟民营投资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推行建设项目环评清单管理服务,建立项目环评管理台账及环评帮扶需求清单,定期开展调度、梳理项目环评类别、审批层级等问题,指导推进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审批,合力推动项目尽快落地。落实报告表“打捆”审批等环评改革试点政策。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对于园区区域环评,符合园区规划的,探索简化项目环评编制、降低环评等级或豁免环评等管理方式。
二、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四)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及时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落实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项目碳减排量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落实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制度、碳足迹信息披露制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落实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探索研究细分领域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推动有色金属冶炼、人造岗石、石化产业园等行业绿色改造,探索城市、产业园区和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效模式。指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完善清洁能源使用设施,鼓励重点耗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部署,引导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研究,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交易。
(五)增加环境治理服务供给。大力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搭建节能环保产业链招商平台。提升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利用处置能力,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平陆运河土石方资源综合利用与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鼓励工业园区企业集中治污,推进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提档升级。鼓励工业园区集中建设供水供电供热供汽及工艺设施,鼓励同类型企业共享集中污染防治设施。
(六)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支撑。支持生态环境领域新产品、节能技术、智慧环保等应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研发机构、创新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等,鼓励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联合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与产品征集活动,并定期向企业推介重点行业先进污染防治技术。充分发挥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向地方和企业推广效果好、成本低的先进适用生态环境技术。帮扶企业排查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积极支持企业对各类生产设备、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污水处理设施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七)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培育壮大生态环保产业,推动生态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生态环境与大健康暨宜居康寿广西品牌。探索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区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示范引领作用,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路径。支持“环保管家”、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清洁生产审核、碳核查等创新研究,鼓励新兴生态环境咨询服务业发展。
三、优化生态环境执法
(八)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将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计划性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范畴,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科技手段,强化“非现场”执法监管,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智能化精准化高效化水平。涉及企业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时,既要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又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分类施策,加强指导帮扶,严禁实施“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一刀切”行为。
(九)深化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正面清单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开展以非现场为主的执法检查,减少现场检查次数。针对生态环境管理第三方服务主要工作人员开展系列培训,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提高服务质效。
(十)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慎用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严禁不区分情况一律顶格处罚。
(十一)规范涉企收费事项,减少企业填表。严格审查涉及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收费事项的政策文件,规范涉企收费事项,并及时清理包含不合理收费条款的政策文件,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梳理涉企生态环境业务逻辑关系,建立健全数据标准。研究谋划建设“免重报”系统,减少数据重复填报。
四、强化技术政策帮扶
(十二)积极对接回应企业需求。结合企业需求,常态化开展“送法规、送政策、送技术”服务民营企业专项活动,定期组织技术咨询服务保障团队到重点工业园区、重点排污单位现场开展“一对一”帮扶服务和“问诊”指导,定期指导各类园区开展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
(十三)加强生态环境技术管理指导。主动提供精准服务,指导帮扶民营企业通过优化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指导办理各项生态环境方面手续。指导做好生态修复工作,推进历史矿山、尾矿库、污染场地土壤、海洋及海岸带等生态修复。加强现场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完善防治污染设施,持续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帮助企业规范生态环境安全管理、化解风险隐患,避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十四)规范环保信用评价,培育环保产业质量品牌。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时受理处理信用修复申请,落实对“环保诚信企业”的激励措施。开展生态环境产业类质量品牌优质企业培育活动,引导和激励全区环保民营企业提高质量水平。
(十五)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财政金融支持。鼓励园区监测数据共享,指导拟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及其跟踪评价成果,减少前期成本支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资金项目调度机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等,加快项目落地见效。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污染治理等项目纳入各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绿色贷”等金融产品申报。鼓励有实力有资质的企业参与申报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非EOD项目等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支持开展碳排放权抵质押业务。持续拓宽生态环境领域投融资渠道,加快推进柳州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
(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配合税务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及延长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优惠目录范围的,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金融、银行等部门联合研判,确定企业优惠目录,争取增加企业数量、类别等。
(十七)支持高质量发展试点示范。鼓励民营企业申报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加强专项补助资金落实监督。推动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实施,积极与周边省份建立危险废物跨省(区)转移“白名单”制度,引导推进实力雄厚企业参与“无废集团”建设试点。支持民营经济在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挖掘绿色发展典型案例并推荐至生态环境部相关展示平台。
五、健全服务保障措施
(十八)完善工作机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设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专班,下设专班办公室,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专班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专班成员。加强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联等部门沟通联系,通过专题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形式,加强政企沟通,对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共性生态环境问题,要快速反应、紧抓快办。
(十九)强化政策预期。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政策制修订过程中,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及时进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配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质量基础设施情况调研,对产业标准化能力现状进行摸底,科学确定排放类标准发布时间。结合普法工作加强生态环境法规、标准、政策等宣传解读和培训,激发企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
(二十)营造高质量发展氛围。挖掘并总结民营企业保护生态环境先进典型案例,及时梳理生态环境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及“双微”等形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研究将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措施成效主题列入年度自治区重点工作新闻发布会选题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主召开发布会计划,邀请主流媒体参会并报道,同步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及“双微”平台发布。积极组织主流媒体开展相关主题的集中采访报道,做到报纸有文字、电视有图像、网络有信息。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以强信心为重点加强正面宣传,营造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