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消息!国办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

东方财富网

2天前

试点地区滚动组织筛选形成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中国政府网12月25日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旨在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等积极作用。

来源:中国政府网

要点速览

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

提高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

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

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

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

《意见》提出,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

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专项债券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养老金及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债务利息等。

在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意见》明确,在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将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新兴产业基础设施,算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安全性、智能化改造,以及卫生健康、养老托育、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纳入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提高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

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收益平衡

《意见》提出,完善专项债券项目预算平衡。

《意见》明确,额度分配管理坚持正向激励原则,统筹考虑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支出需要,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管理水平,以及地方项目资金需求等情况合理分配,确保向项目准备充分、投资效率较高、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区倾斜,提高专项债券规模与地方财力、项目收益平衡能力的匹配度。

同时,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收益平衡。对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项目专项收入难以偿还本息的,允许地方依法分年安排专项债券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调度其他项目专项收入、项目单位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偿还,确保专项债券实现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省级政府承担兜底责任,确保法定债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

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

在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下放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权限,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支持经济大省发挥挑大梁作用。试点地区滚动组织筛选形成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打通在建项目续发专项债券“绿色通道”。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以外的省份,完善项目审核“绿色通道”机制。对于已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且需要续发专项债券的在建项目,无需重新申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可直接安排发行专项债券,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统筹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和进度

做到早发行、早使用

《意见》要求,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各地要在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后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提前安排发行时间,及时完善发行计划,做好跨年度预算安排,加强原有专项债券、已安排项目同新发债券、新项目的有机衔接,统筹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和进度,做到早发行、早使用。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在建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在建项目资金需求,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同时,要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分级分类做好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在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方面,加快完善专项债券资金监管机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截留和挪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信息系统,对专项债券资金实施穿透式监管,动态掌握资金使用、项目运营、专项收入、资产等方面情况,将所有专项债券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覆盖范围。

加强专项债券监督问责

《意见》要求,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遏制违规使用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专项债券资金闲置和违规使用等问题,督促各地逐笔逐条建立问题台账,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对新发生违法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问题的“自审自发”试点地区,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停止试点。

在强化保障措施方面,《意见》明确,开展政策实施动态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机制等方面政策实施的跟踪评估,适时动态调整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正面清单”。对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等试点政策,要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研究调整试点范围。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试点地区滚动组织筛选形成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中国政府网12月25日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旨在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等积极作用。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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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

提高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

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

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

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

《意见》提出,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

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专项债券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养老金及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债务利息等。

在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意见》明确,在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将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新兴产业基础设施,算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安全性、智能化改造,以及卫生健康、养老托育、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纳入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提高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

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收益平衡

《意见》提出,完善专项债券项目预算平衡。

《意见》明确,额度分配管理坚持正向激励原则,统筹考虑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支出需要,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管理水平,以及地方项目资金需求等情况合理分配,确保向项目准备充分、投资效率较高、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区倾斜,提高专项债券规模与地方财力、项目收益平衡能力的匹配度。

同时,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收益平衡。对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项目专项收入难以偿还本息的,允许地方依法分年安排专项债券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调度其他项目专项收入、项目单位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偿还,确保专项债券实现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省级政府承担兜底责任,确保法定债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

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

在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下放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权限,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支持经济大省发挥挑大梁作用。试点地区滚动组织筛选形成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打通在建项目续发专项债券“绿色通道”。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以外的省份,完善项目审核“绿色通道”机制。对于已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且需要续发专项债券的在建项目,无需重新申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可直接安排发行专项债券,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统筹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和进度

做到早发行、早使用

《意见》要求,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各地要在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后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提前安排发行时间,及时完善发行计划,做好跨年度预算安排,加强原有专项债券、已安排项目同新发债券、新项目的有机衔接,统筹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和进度,做到早发行、早使用。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在建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在建项目资金需求,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同时,要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分级分类做好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在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方面,加快完善专项债券资金监管机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截留和挪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信息系统,对专项债券资金实施穿透式监管,动态掌握资金使用、项目运营、专项收入、资产等方面情况,将所有专项债券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覆盖范围。

加强专项债券监督问责

《意见》要求,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遏制违规使用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专项债券资金闲置和违规使用等问题,督促各地逐笔逐条建立问题台账,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对新发生违法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问题的“自审自发”试点地区,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停止试点。

在强化保障措施方面,《意见》明确,开展政策实施动态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机制等方面政策实施的跟踪评估,适时动态调整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正面清单”。对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等试点政策,要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研究调整试点范围。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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