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邦服饰及董事长周成建等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服装经理人

4天前

《警示函》主要内容显示,经查,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787408,以下简称美邦服饰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美邦服饰子公司上海库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康桥东路800号园区共3幢房屋建筑物、产证面积32,202.84平方米,公司在2023年年报中将上述房产整体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12月24日,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显示,美邦服饰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成建先生、财务总监李莹女士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周成建、李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409号)。

《警示函》主要内容显示,经查,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787408,以下简称美邦服饰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美邦服饰子公司上海库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康桥东路800号园区共3幢房屋建筑物、产证面积32,202.84平方米,公司在2023年年报中将上述房产整体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经查,其中422平方米在2023年末仍在用于公司品牌直营店经营,直至2024年9月才对外出租,导致上海康桥东路800号园区房产整体在2023年末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

美邦服饰2023年年报中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美邦服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美邦服饰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成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成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美邦服饰财务总监李莹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李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美邦服饰表示,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警示函》主要内容显示,经查,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787408,以下简称美邦服饰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美邦服饰子公司上海库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康桥东路800号园区共3幢房屋建筑物、产证面积32,202.84平方米,公司在2023年年报中将上述房产整体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12月24日,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显示,美邦服饰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成建先生、财务总监李莹女士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周成建、李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409号)。

《警示函》主要内容显示,经查,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787408,以下简称美邦服饰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美邦服饰子公司上海库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康桥东路800号园区共3幢房屋建筑物、产证面积32,202.84平方米,公司在2023年年报中将上述房产整体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经查,其中422平方米在2023年末仍在用于公司品牌直营店经营,直至2024年9月才对外出租,导致上海康桥东路800号园区房产整体在2023年末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

美邦服饰2023年年报中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美邦服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美邦服饰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成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成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美邦服饰财务总监李莹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李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美邦服饰表示,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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