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农药属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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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前

许可证载明:农兴植保中心营业场所为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渫阳社区西溶路农资市场8栋12号,仓储场所为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双红社区,经营范围为农药,无分支机构,有效期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
上图为广告

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在回复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时指出,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农药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表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农药经营者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农药经营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综上,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营业场所销售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下同),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农药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农药经营者为了扩大销售范围,擅自离开许可营业场所进行销售活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给农药市场监管带来了挑战。
例如,湖南省张家界市就曾发生一起跨行政区域销售农药被处罚的案例。石门农兴植保专业化防治中心在未取得慈利县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货车装载农药到慈利县销售,被慈利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并罚款。该案例充分说明了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的意见为农药市场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法加强对农药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同时,也将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农药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认识,引导他们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农药产品。
此外,农业农村部还提醒广大农药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范围进行销售活动。如需跨行政区域销售农药,应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设立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农业农村部的这一意见对于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药产品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该意见精神,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农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呼吁广大农药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农药市场的良好秩序。

以案说法

2020年7月9日下午1时许,农兴植保中心委派三名工作人员驾驶箱式小货车装载一批农药至慈利县销售农药。慈利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检查发现农兴植保中心已销售农药货值500元,货车内载有11种农药,共计1795瓶。
当日,慈利县农业农村局将涉案1795瓶农药予以扣押。2020年7月10日,慈利县农业农村局受理了此案,后委托慈利县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农药的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农药价值为16744元。
2020年11月12日,慈利县农业农村局向农兴植保中心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年12月3日,慈利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农兴植保中心进行听证。慈利县农业农村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农兴植保中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违法经营的1795瓶农药,并处以罚款83720元。
另查,2019年1月16日,农兴植保中心取得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农兴植保中心营业场所为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渫阳社区西溶路农资市场8栋12号,仓储场所为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双红社区,经营范围为农药,无分支机构,有效期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农兴植保中心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记载其营业场所为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渫阳社区西溶路农资市场,经营范围为农药,没有分支机构。
由此可知,上诉人农兴植保中心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按照规定应实行定点经营。2020年7月9日农兴植保中心离开营业场所到慈利县销售农药的行为,违背了定点经营的规定。同时,上诉人在慈利县境内并未设立分支机构,其跨行政区域销售农药的行为不利于当地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其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受处罚。

作者丨钱普贵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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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载明:农兴植保中心营业场所为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渫阳社区西溶路农资市场8栋12号,仓储场所为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双红社区,经营范围为农药,无分支机构,有效期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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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在回复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时指出,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农药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表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农药经营者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农药经营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综上,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营业场所销售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下同),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农药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农药经营者为了扩大销售范围,擅自离开许可营业场所进行销售活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给农药市场监管带来了挑战。
例如,湖南省张家界市就曾发生一起跨行政区域销售农药被处罚的案例。石门农兴植保专业化防治中心在未取得慈利县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货车装载农药到慈利县销售,被慈利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并罚款。该案例充分说明了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的意见为农药市场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法加强对农药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同时,也将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农药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认识,引导他们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农药产品。
此外,农业农村部还提醒广大农药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范围进行销售活动。如需跨行政区域销售农药,应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设立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农业农村部的这一意见对于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药产品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该意见精神,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农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呼吁广大农药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农药市场的良好秩序。

以案说法

2020年7月9日下午1时许,农兴植保中心委派三名工作人员驾驶箱式小货车装载一批农药至慈利县销售农药。慈利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检查发现农兴植保中心已销售农药货值500元,货车内载有11种农药,共计1795瓶。
当日,慈利县农业农村局将涉案1795瓶农药予以扣押。2020年7月10日,慈利县农业农村局受理了此案,后委托慈利县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农药的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农药价值为16744元。
2020年11月12日,慈利县农业农村局向农兴植保中心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年12月3日,慈利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农兴植保中心进行听证。慈利县农业农村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农兴植保中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违法经营的1795瓶农药,并处以罚款83720元。
另查,2019年1月16日,农兴植保中心取得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农兴植保中心营业场所为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渫阳社区西溶路农资市场8栋12号,仓储场所为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双红社区,经营范围为农药,无分支机构,有效期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农兴植保中心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记载其营业场所为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渫阳社区西溶路农资市场,经营范围为农药,没有分支机构。
由此可知,上诉人农兴植保中心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按照规定应实行定点经营。2020年7月9日农兴植保中心离开营业场所到慈利县销售农药的行为,违背了定点经营的规定。同时,上诉人在慈利县境内并未设立分支机构,其跨行政区域销售农药的行为不利于当地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其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受处罚。

作者丨钱普贵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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