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村卫生室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大医保基金对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支持力度,切实强化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协同联动,保障基层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联动,明确目标任务
(一)按照“创造条件、优化流程、加强调度、应纳尽纳”的原则,确保2024年底前各统筹区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县级医保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卫生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的通知》要求,每季度进行数据交换,及时查缺补漏,共同组织引导村卫生室自愿申报,并按规定纳入辖区医保定点管理。
(二)对有多个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县级医保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征求该村卫生室意见的基础上,至少保障1个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村卫生室不纳入即将开展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限制范围。
(三)各市(州)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本统筹区统一的村卫生室医保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医保乡村信息系统使用说明、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范本,由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签字承诺执行。
二、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分类指导
(一)已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市(州)医保部门要完善医保服务协议,可在现有医保服务协议中增加乡村一体化管理相关内容或制定补充协议,实现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同步作为村卫生室的服务协议,服务内容及相关条款对两级医疗机构具有同等效力。县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结合职能,在推进乡村服务一体化管理中,指导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明确医保定点委托关系,理清各自职能职责,确保能依法合规开展医保和医疗服务工作。
(二)正在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要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原则上2025年底前实现一体化管理。在此之前村卫生室与对应的乡镇卫生院可建立临时管理关系,通过乡镇卫生院录入并上传相关医疗数据实现医保直接结算。
(三)已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建立临时管理关系的乡镇卫生院,应在收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拨款10日内,及时将款项拨付到村卫生室指定账户。医保基金与乡村一体化管理其它绩效考核实行“支收两条线”,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拖欠村卫生室提供医疗服务而获得的医保基金。
三、明确工作责任,维护基金安全
(一)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协议管理,优化审核结算流程,加强履约审查,对发现的违约行为按协议约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开展重点巡查、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及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的监管,村卫生室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要监督指导属地村卫生室规范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帮助村医提升服务能力,切实加强执业管理和服务监管,保障村卫生室规范高效运行。
四、加强配套支持,提升服务能力
(一)医保部门要支持村卫生室开展城乡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等医药服务,并按规定及时结算医保费用,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二)推动采取省级医保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总对总”的方式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基本诊疗服务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减轻村卫生室运转压力。
(三)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强化基本药物制度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优化完善基药优先配备使用政策,加大基药政策培训宣传力度,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线上采购并及时配送,严禁村卫生室违规线下购销药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推动村卫生室常见病、多发病用药与乡镇卫生院衔接一致,鼓励村卫生室使用质优价宜的集采中选药品。
(四)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和统一绩效管理的作用,促进村卫生室为参保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和医保服务。
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省级统筹、市级指导、县级主责”原则,上下衔接、部门协同、形成合力,有力推动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强化政策宣传引导,综合应用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印发宣传手册等多渠道广泛宣传定点纳入政策,及时准确解读,积极妥善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市(州)医保局、卫生健康局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2024年12月25日(星期三)前分别报省医保局和省卫生健康委。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综合处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