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合纵科技拟被处罚

证券市场周刊

2天前

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提供资金50,848.06万元,分别占合纵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1.78%、17.01%。

近日,合纵科技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4号)。

经查明,合纵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2年,刘泽刚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同时担任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盛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天津茂联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合纵科技的关联法人。

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提供资金50,848.06万元,分别占合纵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1.78%、17.0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纵科技已收回上述资金。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合纵科技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12月4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一、对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二、对刘泽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三、对韦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四、对张晓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合纵科技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公开资料显示,合纵科技的主营业务是面向国内电网、市政建设、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诸多领域,生产和销售户外中高压配电和控制设备,产品主要包括环网柜、箱式变电站、柱上开关、变压器、电缆附件、其他开关等,共计六大类二十个系列。

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提供资金50,848.06万元,分别占合纵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1.78%、17.01%。

近日,合纵科技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4号)。

经查明,合纵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2年,刘泽刚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同时担任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盛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天津茂联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合纵科技的关联法人。

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提供资金50,848.06万元,分别占合纵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1.78%、17.0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纵科技已收回上述资金。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合纵科技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12月4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一、对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二、对刘泽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三、对韦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四、对张晓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合纵科技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公开资料显示,合纵科技的主营业务是面向国内电网、市政建设、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诸多领域,生产和销售户外中高压配电和控制设备,产品主要包括环网柜、箱式变电站、柱上开关、变压器、电缆附件、其他开关等,共计六大类二十个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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