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耐心资本的典范,高达32亿元规模的保险资金一直是市场上备受瞩目的存在。
除了债券、股票、银行存款这三类“大头”,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资产,由于可以多元化险资的投资组合,具备高收益、对冲市场风险等特点,也备受青睐。
然而,非标资产通常信息透明度低、流动性差、估值难,监管难度相比债券、股票、银行存款等难度更大。
近日,保险业就迎来了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三项非标准化资产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险企对于非标资产的投资,有望得到进一步规范。
01
保险业9年后再迎3项投资指引,多次强调合理设定配置比例
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
九年前,即2015年,原保监会就发布过针对保险公司对于银行存款、固定收益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三项指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
在《指引》1-3号中,监管分别对银行存款投资、固定收益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的关键环节制定了内控标准和流程,指出上述投资领域的主要风险和问题,比如股票投资领域的资产配置风险、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等问题。
此后的2017年,原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征求意见稿),此次《指引》4-6号的基本框架,就出自于此。
此次《指引》,补齐了对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投资方面的要求,如延续2015年的设想,监管后续还可能出台对于保险资管产品、境外投资、衍生品等投资类别的配套指引。
02
提出对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投资方面的要求,多次强调不得将投资企业作为通道开展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多次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将金融产品和股权投资作为通道,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合理设定不动产投资、金融产品的配置比例等。对于不动产投资,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等。
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关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不得将被投资企业作为通道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此次所说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是指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包括直接股权投资和间接股权投资。
《指引》要求, 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至少要关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保险公司不得将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在协议签署和交易执行方面,《指引》提出,保险公司要规范协议用印流程,严格管理印章使用,避免协议签署环节的操作风险。 保险公司不得签订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名股实债业务,将被投资企业作为通道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等。
对于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
合理设定不动产投资的配置比例,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不动产投资,指的是包括以物权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持有的投资性不动产以及主要投资于此类资产的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动产金融产品。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投资需求、负债特性、偿付能力、风险偏好、资产负债管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 合理设定不动产投资的配置比例,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指引》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覆盖底层资产的关联交易控制机制,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及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 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要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者协议,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管理费率、业绩报酬、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变动、投资机构撤换、利益冲突处理、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异常情况处置、资产退出安排以及责任追究等事项。保险公司要通过法律文件约定等方式,确保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形成的财产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在投后管理上,《指引》指出,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加强投后管理,建立以风险控制为主导的投后管理制度和流程。要严格规范项目公司名称,限定其经营范围,项目公司不得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对于保险公司开展金融产品投资
不得将金融产品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此次《指引》提到的金融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理财产品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资产支持计划、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非标准化金融产品。
《指引》强调, 保险机构不得将金融产品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指引》提到,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投资需求、负债特性、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 合理设定金融产品投资的配置比例,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作为耐心资本的典范,高达32亿元规模的保险资金一直是市场上备受瞩目的存在。
除了债券、股票、银行存款这三类“大头”,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资产,由于可以多元化险资的投资组合,具备高收益、对冲市场风险等特点,也备受青睐。
然而,非标资产通常信息透明度低、流动性差、估值难,监管难度相比债券、股票、银行存款等难度更大。
近日,保险业就迎来了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三项非标准化资产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险企对于非标资产的投资,有望得到进一步规范。
01
保险业9年后再迎3项投资指引,多次强调合理设定配置比例
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
九年前,即2015年,原保监会就发布过针对保险公司对于银行存款、固定收益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三项指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
在《指引》1-3号中,监管分别对银行存款投资、固定收益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的关键环节制定了内控标准和流程,指出上述投资领域的主要风险和问题,比如股票投资领域的资产配置风险、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等问题。
此后的2017年,原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征求意见稿),此次《指引》4-6号的基本框架,就出自于此。
此次《指引》,补齐了对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投资方面的要求,如延续2015年的设想,监管后续还可能出台对于保险资管产品、境外投资、衍生品等投资类别的配套指引。
02
提出对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投资方面的要求,多次强调不得将投资企业作为通道开展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多次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将金融产品和股权投资作为通道,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合理设定不动产投资、金融产品的配置比例等。对于不动产投资,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等。
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关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不得将被投资企业作为通道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此次所说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是指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包括直接股权投资和间接股权投资。
《指引》要求, 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至少要关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保险公司不得将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在协议签署和交易执行方面,《指引》提出,保险公司要规范协议用印流程,严格管理印章使用,避免协议签署环节的操作风险。 保险公司不得签订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名股实债业务,将被投资企业作为通道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等。
对于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
合理设定不动产投资的配置比例,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不动产投资,指的是包括以物权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持有的投资性不动产以及主要投资于此类资产的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动产金融产品。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投资需求、负债特性、偿付能力、风险偏好、资产负债管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 合理设定不动产投资的配置比例,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指引》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覆盖底层资产的关联交易控制机制,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及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 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要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者协议,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管理费率、业绩报酬、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变动、投资机构撤换、利益冲突处理、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异常情况处置、资产退出安排以及责任追究等事项。保险公司要通过法律文件约定等方式,确保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形成的财产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在投后管理上,《指引》指出,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加强投后管理,建立以风险控制为主导的投后管理制度和流程。要严格规范项目公司名称,限定其经营范围,项目公司不得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对于保险公司开展金融产品投资
不得将金融产品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此次《指引》提到的金融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理财产品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资产支持计划、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非标准化金融产品。
《指引》强调, 保险机构不得将金融产品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指引》提到,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投资需求、负债特性、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 合理设定金融产品投资的配置比例,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