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不得作为通道 保险资金运用迎重磅新规

东方财富网

4天前

此次发布的《应用指引(4—6号)》包括《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未上市企业股权》(以下简称《应用指引(4号)》)、《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不动产投资》(以下简称《应用指引(5号)》)、《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金融产品》(以下简称《应用指引(6号)》)三份文件。

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迎重磅规范性文件。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引(4—6号)》),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应用指引(4—6号)》提到,保险机构不得将金融产品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应用指引(4—6号)》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提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制度供给,健全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推动保险机构增强资金运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三份规范齐落地

为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提升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应用指引(4—6号)》。

此次发布的《应用指引(4—6号)》包括《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未上市企业股权》(以下简称《应用指引(4号)》)、《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不动产投资》(以下简称《应用指引(5号)》)、《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金融产品》(以下简称《应用指引(6号)》)三份文件。

《应用指引(4号)》《应用指引(5号)》均在项目筛选与立项、尽职调查与商务谈判等方面作出要求。其中,《应用指引(4号)》指出,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至少要关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根据相关注意事项,保险公司不得将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应用指引(4号)》也指出,保险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尽职调查等专业服务。保险公司要建立选聘相关制度及配套流程,明确选聘要求及标准,并符合其相关内部控制规定。专业机构资质应当符合监管要求。

在投后管理方面,《应用指引(4号)》还明确,保险公司要明确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对每个投资项目指定专人管理。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定期编制股权投资后续管理报告。

对于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应用指引(5号)》则明确,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覆盖底层资产的关联交易控制机制,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及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同时,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要形成投资决策文件,为决策提供依据。并且,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要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应用指引(6号)》对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作出了相关要求。比如,要合理设置金融产品投资相关岗位,配备符合监管要求的专业人员;要定期检查和评估金融产品投资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建立审慎的决策机制,设置合理的投资审批权限,并按照逐笔或逐个金融产品决策的原则进行审批;保险机构不得将金融产品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利于建立资金运用标准和体系

2015年,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这对于推动建立全面有效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表示,《应用指引(4—6号)》发布背景主要源于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带来风险、监管政策收紧以及行业稳健发展需求。

“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保险资金运用很有必要,可优化资产配置、服务实体经济、提升竞争力、匹配长期资金需求并适应市场变化。”刘春生补充表示。

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的规模日益庞大,其运用效率和风险防控成为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在业内人士看来,发布《应用指引(4—6号)》,旨在通过规范保险资金在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领域的投资行为,提升保险机构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员王鹏表示,保险机构做好相关资金运用,有助于拓宽投资渠道,提高收益潜力,同时分散风险,实现资产多元化配置,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王鹏进一步表示,《应用指引(4—6号)》的要点包括禁止通道业务、审慎决策、加强投后管理、建立应急机制、确保资金安全独立等。险企应关注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为做好相关工作,险企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风险管理,提升投资决策的专业性和透明度;加强投后管理团队建设,提升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同时,积极应对市场变化,灵活调整投资策略,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通过这些措施,险企可以更好地服务保险消费者,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整体而言,发布《应用指引(4—6号)》,不仅是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更是对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推动。通过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可以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保险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刘春生也表示,险企需重点关注合规风险防控、投资决策要求、投后管理加强、应急机制建立以及资金安全保障等要点。险企做好相关工作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业团队建设、强化风险管理、建立信息系统并加强外部合作与交流,以提升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效益性,适应监管要求与市场发展趋势,在保障保险业务稳定的同时实现资金的高效运作与增值。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此次发布的《应用指引(4—6号)》包括《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未上市企业股权》(以下简称《应用指引(4号)》)、《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不动产投资》(以下简称《应用指引(5号)》)、《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金融产品》(以下简称《应用指引(6号)》)三份文件。

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迎重磅规范性文件。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引(4—6号)》),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应用指引(4—6号)》提到,保险机构不得将金融产品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应用指引(4—6号)》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提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制度供给,健全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推动保险机构增强资金运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三份规范齐落地

为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提升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应用指引(4—6号)》。

此次发布的《应用指引(4—6号)》包括《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未上市企业股权》(以下简称《应用指引(4号)》)、《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不动产投资》(以下简称《应用指引(5号)》)、《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金融产品》(以下简称《应用指引(6号)》)三份文件。

《应用指引(4号)》《应用指引(5号)》均在项目筛选与立项、尽职调查与商务谈判等方面作出要求。其中,《应用指引(4号)》指出,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至少要关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根据相关注意事项,保险公司不得将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应用指引(4号)》也指出,保险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尽职调查等专业服务。保险公司要建立选聘相关制度及配套流程,明确选聘要求及标准,并符合其相关内部控制规定。专业机构资质应当符合监管要求。

在投后管理方面,《应用指引(4号)》还明确,保险公司要明确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对每个投资项目指定专人管理。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定期编制股权投资后续管理报告。

对于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应用指引(5号)》则明确,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覆盖底层资产的关联交易控制机制,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及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同时,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要形成投资决策文件,为决策提供依据。并且,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要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应用指引(6号)》对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作出了相关要求。比如,要合理设置金融产品投资相关岗位,配备符合监管要求的专业人员;要定期检查和评估金融产品投资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建立审慎的决策机制,设置合理的投资审批权限,并按照逐笔或逐个金融产品决策的原则进行审批;保险机构不得将金融产品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利于建立资金运用标准和体系

2015年,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这对于推动建立全面有效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表示,《应用指引(4—6号)》发布背景主要源于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带来风险、监管政策收紧以及行业稳健发展需求。

“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保险资金运用很有必要,可优化资产配置、服务实体经济、提升竞争力、匹配长期资金需求并适应市场变化。”刘春生补充表示。

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的规模日益庞大,其运用效率和风险防控成为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在业内人士看来,发布《应用指引(4—6号)》,旨在通过规范保险资金在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领域的投资行为,提升保险机构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员王鹏表示,保险机构做好相关资金运用,有助于拓宽投资渠道,提高收益潜力,同时分散风险,实现资产多元化配置,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王鹏进一步表示,《应用指引(4—6号)》的要点包括禁止通道业务、审慎决策、加强投后管理、建立应急机制、确保资金安全独立等。险企应关注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为做好相关工作,险企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风险管理,提升投资决策的专业性和透明度;加强投后管理团队建设,提升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同时,积极应对市场变化,灵活调整投资策略,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通过这些措施,险企可以更好地服务保险消费者,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整体而言,发布《应用指引(4—6号)》,不仅是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更是对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推动。通过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可以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保险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刘春生也表示,险企需重点关注合规风险防控、投资决策要求、投后管理加强、应急机制建立以及资金安全保障等要点。险企做好相关工作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业团队建设、强化风险管理、建立信息系统并加强外部合作与交流,以提升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效益性,适应监管要求与市场发展趋势,在保障保险业务稳定的同时实现资金的高效运作与增值。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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