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未到位,相互之间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权威解读

IPO在线

2天前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来源:公司法权威解读(ID:bj13910169772)

作者:唐青林李舒李征

典型案例: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未到位,相互之间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征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具有一定认缴期限,但出资未到位的发起人,相互之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而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条将发起人连带责任规定中的“成立后”改为“设立时”,进一步明确了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本文通过分享一则关于该问题的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时约定了出资认缴期限,发起人对于公司设立后其他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20年12月3日,鼎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候某占99%,王某占1%,认缴期限至2050年12月31日。

二、2021年8月26日,侯某将其在鼎某公司99%的股权以0元对价转让给顾某。2021年9月17日,鼎某公司完成变更登记,股东为顾某占99%,王某占1%。

三、2021年6月13日,鼎某公司向华某借款500万元,后双方产生纠纷,宜兴市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鼎某公司向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2022年4月19日,华某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宜兴市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华某向宜兴市法院起诉,请求顾某在99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侯某对顾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等。

六、一审宜兴市法院未支持王某对顾某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二审无锡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对于其他股东认缴出资未到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法》对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仅限于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出资情况,发起人则无相应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实缴制下,出资义务在设立阶段应全部完成,属于全体发起人履行设立职责的一部分,其对股东出资负有催促和核查义务,因此发起人之间就未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后的认缴出资,公司主要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发起人股东不再负有认缴出资的督促和核查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在开办、投资公司成为发起人时,应当详细了解《公司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充分知悉其中的法律风险,做好各种风险防范,再慎重决定。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法院判决
以下是宜兴市法院、无锡市中院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连带责任问题的详细论述: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款对发起人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规定为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出资情况,发起人则无相应审查义务。本案中,鼎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设立,公司发起股东为侯某某、王某,认缴期限为2050年12月31日,认缴制下,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故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华某以侯某某、王某为发起股东为由,要求其对顾某某的未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基础,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侯某、华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无锡市中院(2024)苏02民终361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各位朋友,微信公众号改了新规则,这样很多朋友将看不到我们的文章。只有将我们公众号“设为星标”,我们才能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里。设置方法如下:

1、进入IPO在线公众号页面,单击右上角

2、选择设为星标

▼喜欢本篇文章 就随手点个“在看”吧▼

精品文章推荐:

IPO潜规则最全版本(建议了解)

对赌协议悄然变味,你不得不留意的18大条款!

最全关于财务分析及价值投资精华总结(好文建议收藏!)

关于IPO流程知识完全整理

财务造假手段及核查要点

干货|企业IPO财务审核要点(收藏版)

中国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全见版,建议所有人收藏!)

一文读懂IPO现场检查,八个必知要点全掌握!

史上最透彻关于财务分析的超级深度全解析

版权事宜、商务合作及投稿联系方式:

zhanguocike@163.com或QQ:565385239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来源:公司法权威解读(ID:bj13910169772)

作者:唐青林李舒李征

典型案例: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未到位,相互之间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征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具有一定认缴期限,但出资未到位的发起人,相互之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而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条将发起人连带责任规定中的“成立后”改为“设立时”,进一步明确了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本文通过分享一则关于该问题的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时约定了出资认缴期限,发起人对于公司设立后其他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20年12月3日,鼎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候某占99%,王某占1%,认缴期限至2050年12月31日。

二、2021年8月26日,侯某将其在鼎某公司99%的股权以0元对价转让给顾某。2021年9月17日,鼎某公司完成变更登记,股东为顾某占99%,王某占1%。

三、2021年6月13日,鼎某公司向华某借款500万元,后双方产生纠纷,宜兴市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鼎某公司向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2022年4月19日,华某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宜兴市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华某向宜兴市法院起诉,请求顾某在99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侯某对顾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等。

六、一审宜兴市法院未支持王某对顾某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二审无锡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对于其他股东认缴出资未到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法》对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仅限于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出资情况,发起人则无相应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实缴制下,出资义务在设立阶段应全部完成,属于全体发起人履行设立职责的一部分,其对股东出资负有催促和核查义务,因此发起人之间就未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后的认缴出资,公司主要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发起人股东不再负有认缴出资的督促和核查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在开办、投资公司成为发起人时,应当详细了解《公司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充分知悉其中的法律风险,做好各种风险防范,再慎重决定。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法院判决
以下是宜兴市法院、无锡市中院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连带责任问题的详细论述: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款对发起人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规定为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出资情况,发起人则无相应审查义务。本案中,鼎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设立,公司发起股东为侯某某、王某,认缴期限为2050年12月31日,认缴制下,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故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华某以侯某某、王某为发起股东为由,要求其对顾某某的未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基础,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侯某、华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无锡市中院(2024)苏02民终361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各位朋友,微信公众号改了新规则,这样很多朋友将看不到我们的文章。只有将我们公众号“设为星标”,我们才能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里。设置方法如下:

1、进入IPO在线公众号页面,单击右上角

2、选择设为星标

▼喜欢本篇文章 就随手点个“在看”吧▼

精品文章推荐:

IPO潜规则最全版本(建议了解)

对赌协议悄然变味,你不得不留意的18大条款!

最全关于财务分析及价值投资精华总结(好文建议收藏!)

关于IPO流程知识完全整理

财务造假手段及核查要点

干货|企业IPO财务审核要点(收藏版)

中国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全见版,建议所有人收藏!)

一文读懂IPO现场检查,八个必知要点全掌握!

史上最透彻关于财务分析的超级深度全解析

版权事宜、商务合作及投稿联系方式:

zhanguocike@163.com或QQ:565385239

展开
打开“财经头条”阅读更多精彩资讯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