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制定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法、龙头法

新华信用

6天前

新华信用呼和浩特12月22日电(王瑜茜)12月20日,在第六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实践与展望”主题论坛上,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建议制定社会信用基本法,重点强化经济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将公共信用制度纳入更加严格的法治轨道,为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等公权力主体的诚信建设构建体系化运行机制。

新华信用呼和浩特12月22日电(王瑜茜)12月20日,在第六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实践与展望”主题论坛上,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建议制定社会信用基本法,重点强化经济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将公共信用制度纳入更加严格的法治轨道,为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等公权力主体的诚信建设构建体系化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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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涵盖面之广、渗入度之深,在我国的社会信用建设历史上前所未有。”王伟介绍,我国从1999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诚信价值观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社会信用立法取得非常丰硕的成果,截至目前,已有73部法律和68部行政法规写入信用条款。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性社会信用立法。“在当前的各类立法中,信用条款正在成为一个标配条款,越来越多的立法将信用作为重要制度予以规定。”

王伟认为,与传统市场经济国家以经济金融信用为核心的狭义信用建设路径不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旨在构建涵盖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重点领域的广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格局,彰显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国特色。未来制定的社会信用基本法要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履约信用与守法信用的关系,综合考虑履约信用、守法信用、伦理信用、数字信用等方面的信用建设问题。

同时,王伟对社会信用基本法的核心结构提出设想,一是确立以政、商、社、司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格局,体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国实践和中国特色;二是把经济金融信用制度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强化经济金融领域的信用应用,着重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三是确立公共信用制度,把以信用监管为重点的公共信用纳入严格法治轨道;四是对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等公权力主体诚信作出原则规定。

在强化经济金融领域信用建设方面,王伟提出,要强化征信、评级、担保、保理、商账追收、债务催收等经济金融领域的信用立法,构建一套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声誉机制,推动市场声誉机制更加制度化、法治化。“加强信用融资、信用销售、信用消费等信用经济的发展,强化经济金融信用建构。”

王伟表示,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信用制度,需要遵循公权力运行的要求,将其纳入严格法治轨道,坚持职权法定、合理关联、过罚相当等法治原则,进一步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信用修复等重点环节的法律规制。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处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全社会对新官不理旧账、拖欠企业账款、政令朝令夕改等问题非常关注。”王伟建议,在公权力主体诚信建设方面要构建一套体系化的运行机制,由社会信用基本法对公权力主体的诚实守信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明确政务诚信监督和管理、失信信息记录、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公务员诚信档案等专门信用制度,并与公权力运行方面的相关立法共同衔接,形成全方位的诚信约束体系,提升公权力透明度和公信力。

据悉,第六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以“诚信建设筑基中国式现代化”为主题,围绕城市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碰撞思想火花、凝聚发展共识,提供信用建设新动能,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国性高端论坛,先后在杭州、福州、济南、广州和郑州成功举办五届,已成为我国城市信用建设领域极具影响力的年度盛会。

新华信用呼和浩特12月22日电(王瑜茜)12月20日,在第六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实践与展望”主题论坛上,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建议制定社会信用基本法,重点强化经济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将公共信用制度纳入更加严格的法治轨道,为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等公权力主体的诚信建设构建体系化运行机制。

新华信用呼和浩特12月22日电(王瑜茜)12月20日,在第六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实践与展望”主题论坛上,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建议制定社会信用基本法,重点强化经济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将公共信用制度纳入更加严格的法治轨道,为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等公权力主体的诚信建设构建体系化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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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涵盖面之广、渗入度之深,在我国的社会信用建设历史上前所未有。”王伟介绍,我国从1999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诚信价值观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社会信用立法取得非常丰硕的成果,截至目前,已有73部法律和68部行政法规写入信用条款。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性社会信用立法。“在当前的各类立法中,信用条款正在成为一个标配条款,越来越多的立法将信用作为重要制度予以规定。”

王伟认为,与传统市场经济国家以经济金融信用为核心的狭义信用建设路径不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旨在构建涵盖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重点领域的广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格局,彰显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国特色。未来制定的社会信用基本法要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履约信用与守法信用的关系,综合考虑履约信用、守法信用、伦理信用、数字信用等方面的信用建设问题。

同时,王伟对社会信用基本法的核心结构提出设想,一是确立以政、商、社、司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格局,体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国实践和中国特色;二是把经济金融信用制度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强化经济金融领域的信用应用,着重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三是确立公共信用制度,把以信用监管为重点的公共信用纳入严格法治轨道;四是对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等公权力主体诚信作出原则规定。

在强化经济金融领域信用建设方面,王伟提出,要强化征信、评级、担保、保理、商账追收、债务催收等经济金融领域的信用立法,构建一套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声誉机制,推动市场声誉机制更加制度化、法治化。“加强信用融资、信用销售、信用消费等信用经济的发展,强化经济金融信用建构。”

王伟表示,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信用制度,需要遵循公权力运行的要求,将其纳入严格法治轨道,坚持职权法定、合理关联、过罚相当等法治原则,进一步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信用修复等重点环节的法律规制。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处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全社会对新官不理旧账、拖欠企业账款、政令朝令夕改等问题非常关注。”王伟建议,在公权力主体诚信建设方面要构建一套体系化的运行机制,由社会信用基本法对公权力主体的诚实守信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明确政务诚信监督和管理、失信信息记录、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公务员诚信档案等专门信用制度,并与公权力运行方面的相关立法共同衔接,形成全方位的诚信约束体系,提升公权力透明度和公信力。

据悉,第六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以“诚信建设筑基中国式现代化”为主题,围绕城市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碰撞思想火花、凝聚发展共识,提供信用建设新动能,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国性高端论坛,先后在杭州、福州、济南、广州和郑州成功举办五届,已成为我国城市信用建设领域极具影响力的年度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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