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再迎3项资金运用内控应用指引

东方财富网

6天前

原保监会曾于2017年9月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征求意见稿)进行过公开意见征求。

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下称“第4号—第6号应用指引”),分别明确了保险资金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投资、金融产品的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第4号—第6号应用指引属于《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的配套应用指引。2016年1月,原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原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采取总、分框架结构,体现为“总指引+配套应用指引”形式。

配套的应用指引主要是对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投资执行控制、投资后管理等重点环节内部控制标准和要求予以明确。此前已出台的“第1号—第3号应用指引”主要针对银行存款、固定收益投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三个资金投向领域明确了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第4号应用指引明确,开展股权投资时,保险公司至少要关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在投后管理方面,第4号应用指引明确了直接股权投资的多项投后管理要点,包括持续关注或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依据监管要求对投资项目开展资产风险分类,揭示保险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充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投资项目的经营及估值的影响等。

同时,第4号应用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开展间接股权投资,要跟踪评价投资机构履职情况,要求投资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企业价值,实现收益最大化目标。

原保监会曾于2017年9月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征求意见稿)进行过公开意见征求。相较征求意见稿,正式的第6号应用指引明确了该指引适用的“金融产品”范围,也即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理财产品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资产支持计划、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非标准化金融产品。

第6号应用指引要求,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覆盖底层资产的关联交易控制机制,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及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保险机构不得将金融产品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原保监会曾于2017年9月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征求意见稿)进行过公开意见征求。

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下称“第4号—第6号应用指引”),分别明确了保险资金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投资、金融产品的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第4号—第6号应用指引属于《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的配套应用指引。2016年1月,原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原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采取总、分框架结构,体现为“总指引+配套应用指引”形式。

配套的应用指引主要是对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投资执行控制、投资后管理等重点环节内部控制标准和要求予以明确。此前已出台的“第1号—第3号应用指引”主要针对银行存款、固定收益投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三个资金投向领域明确了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第4号应用指引明确,开展股权投资时,保险公司至少要关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在投后管理方面,第4号应用指引明确了直接股权投资的多项投后管理要点,包括持续关注或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依据监管要求对投资项目开展资产风险分类,揭示保险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充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投资项目的经营及估值的影响等。

同时,第4号应用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开展间接股权投资,要跟踪评价投资机构履职情况,要求投资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企业价值,实现收益最大化目标。

原保监会曾于2017年9月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征求意见稿)进行过公开意见征求。相较征求意见稿,正式的第6号应用指引明确了该指引适用的“金融产品”范围,也即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理财产品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资产支持计划、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非标准化金融产品。

第6号应用指引要求,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覆盖底层资产的关联交易控制机制,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及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保险机构不得将金融产品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展开
打开“财经头条”阅读更多精彩资讯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