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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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前

明确适用范围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及相关交易信息,对协查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回复结果,协助开展执法工作的行为或活动。

(网经社讯)1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落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的执法协查要求,完善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机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的决策部署,聚焦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目标要求,规范了网络交易执法协查的适用范围、原则、主体、内容、对象、流程、数据字段等,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监管部门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经济领域协同治理的监管模式,推动常态化监管、释放平台经济新动能。《办法》将于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执法协查适用范围。明确适用范围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及相关交易信息,对协查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回复结果,协助开展执法工作的行为或活动。

二是进一步规范执法协查主体。明确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协助调查。涉及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平台经营者协助提供。

三是进一步明确执法协查内容。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为规范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行为、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还规定因案件办理需要,确需平台依法提供标准化字段以外特殊信息的,应当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

四是进一步厘清执法协查对象。《办法》规定了三类执法协查的经营主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经营者。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推动建立高效顺畅的网络交易执法协作机制,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明确适用范围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及相关交易信息,对协查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回复结果,协助开展执法工作的行为或活动。

(网经社讯)1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落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的执法协查要求,完善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机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的决策部署,聚焦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目标要求,规范了网络交易执法协查的适用范围、原则、主体、内容、对象、流程、数据字段等,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监管部门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经济领域协同治理的监管模式,推动常态化监管、释放平台经济新动能。《办法》将于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执法协查适用范围。明确适用范围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及相关交易信息,对协查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回复结果,协助开展执法工作的行为或活动。

二是进一步规范执法协查主体。明确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协助调查。涉及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平台经营者协助提供。

三是进一步明确执法协查内容。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为规范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行为、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还规定因案件办理需要,确需平台依法提供标准化字段以外特殊信息的,应当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

四是进一步厘清执法协查对象。《办法》规定了三类执法协查的经营主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经营者。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推动建立高效顺畅的网络交易执法协作机制,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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