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12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起草,旨在通过健全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对绝大部分行业及相关人群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合规经营企业更无需担忧。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壮大,在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互联网平台企业汇聚着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涉税信息。
规定与电子商务法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并对涉税信息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特别强调,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根据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汇总的相关收入信息,对于规定施行前的存量收入信息则无需报送。税务部门将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减轻平台企业信息报送负担、保障信息安全和质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对工信、人社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可不重复报送。税务机关将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提供安全可靠的渠道和便捷高效的服务。
对良好税收秩序的有效维护,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介绍,2022年以来,税务部门已在天津、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等5省市试点开展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报送涉税信息,参与试点的平台及平台内商户和从业人员普遍感受到“三不变、一变化”。
“三不变”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
“一变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
规定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邮寄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12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起草,旨在通过健全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对绝大部分行业及相关人群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合规经营企业更无需担忧。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壮大,在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互联网平台企业汇聚着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涉税信息。
规定与电子商务法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并对涉税信息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特别强调,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根据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汇总的相关收入信息,对于规定施行前的存量收入信息则无需报送。税务部门将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减轻平台企业信息报送负担、保障信息安全和质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对工信、人社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可不重复报送。税务机关将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提供安全可靠的渠道和便捷高效的服务。
对良好税收秩序的有效维护,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介绍,2022年以来,税务部门已在天津、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等5省市试点开展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报送涉税信息,参与试点的平台及平台内商户和从业人员普遍感受到“三不变、一变化”。
“三不变”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
“一变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
规定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邮寄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