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不断深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持续加大对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4年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孟州市洁达炭化洗毛厂以欺骗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孟州分局执法人员对孟州市洁达炭化洗毛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登记的2吨天然气锅炉未使用,正在使用排污许可证未登记的4吨生物质锅炉。经调查,该厂于2023年4月初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手续时,在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中虚构了已拆除生物质锅炉的事实,以欺骗的方式通过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核,换领了新的排污许可证。
02查处情况
孟州市洁达炭化洗毛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该厂罚款269600元,并撤销其排污许可证。
案例二:郑州鑫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郑州鑫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下,于2021年10月建设,2023年12月投产,现场堆放大量原料和成品,废旧塑料生产线未建设臭气污染治理措施,造成恶臭气体直接排放。
02查处情况
郑州鑫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274667元。2024年4月12日,该公司申请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案例三:河南禹水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排放污染物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对河南禹水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于2023年8月24日已届满,未向排污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延续,且2023年8月25至11月26日期间继续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02查处情况
河南禹水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274700元。
案例四:复寿堂药业河南省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0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义马分局执法人员对复寿堂药业河南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6个废气排放口中有5个未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废气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02查处情况
复寿堂药业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131600元。
案例五:获嘉县中兴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01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0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对获嘉县中兴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五日内完成整改。2024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复核,发现该企业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02查处情况
获嘉县中兴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9000元。
编辑:李丹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不断深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持续加大对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4年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孟州市洁达炭化洗毛厂以欺骗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孟州分局执法人员对孟州市洁达炭化洗毛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登记的2吨天然气锅炉未使用,正在使用排污许可证未登记的4吨生物质锅炉。经调查,该厂于2023年4月初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手续时,在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中虚构了已拆除生物质锅炉的事实,以欺骗的方式通过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核,换领了新的排污许可证。
02查处情况
孟州市洁达炭化洗毛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该厂罚款269600元,并撤销其排污许可证。
案例二:郑州鑫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郑州鑫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下,于2021年10月建设,2023年12月投产,现场堆放大量原料和成品,废旧塑料生产线未建设臭气污染治理措施,造成恶臭气体直接排放。
02查处情况
郑州鑫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274667元。2024年4月12日,该公司申请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案例三:河南禹水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排放污染物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对河南禹水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于2023年8月24日已届满,未向排污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延续,且2023年8月25至11月26日期间继续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02查处情况
河南禹水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274700元。
案例四:复寿堂药业河南省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0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义马分局执法人员对复寿堂药业河南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6个废气排放口中有5个未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废气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02查处情况
复寿堂药业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131600元。
案例五:获嘉县中兴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01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0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对获嘉县中兴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五日内完成整改。2024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复核,发现该企业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02查处情况
获嘉县中兴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9000元。
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