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人员违规炒股!监管出手

东方财富网

1天前

通过对券商人员违规炒股频频“亮剑”,监管部门能够有效震慑潜在的违规行为者,这种“以儆效尤”的方式有助于构建更加良好的行业风气和职业道德。

近日,深圳证监局披露了一则针对券商人员违规炒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蔡义贤作为一名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17年,累计亏损超300万元后,被深圳证监局处以60万元罚款。

近年来,监管层严厉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2024年,监管层多次重申从业人员切勿触碰违规炒股“红线”,并要求券商督促从业人员坚守合规底线。多位券商从业者表示,券商持续强化内部监测、自查自纠及问责机制,落实全员合规管理。

券商从业者使用妻子、儿子等

证券账户炒股被罚

公告显示,蔡义贤为一名“70后”,于2001年9月入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先后任职于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深圳分公司。

中证协证券从业人员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蔡义贤于2004年2月在国元证券办理执业登记,登记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登记状态为“正常”。

叶某娜是蔡义贤配偶。“叶某娜”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叶某娜”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06年8月24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2年6月13日。2006年11月2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蔡义贤使用“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深康佳A联创光电等多只股票,盈利34.8万元。

2013年8月28日至2023年6月9日,蔡义贤使用其子“蔡某彦”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广汇能源长园集团等多只股票,亏损328.68万元。

深圳市汇鑫鑫贸易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汇鑫鑫”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22年4月6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23年2月3日。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蔡义贤使用“汇鑫鑫”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岭南股份、恒生医疗等多只股票,亏损19.65万元。

经计算,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亏损313.54万元。

深圳证监局认为,蔡义贤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一是处罚过重。蔡义贤配合调查、未从涉案交易中获利且案发后主动交还所借账户,目前已丧失大部分工作收入来源,无力支付高额罚款。二是涉案账户违法期间认定有误。“叶某娜”“蔡某彦”证券账户在开设初期由账户名义人实际使用,近年来方才由蔡义贤使用。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

第一,深圳证监局已充分考虑蔡义贤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交易股票情况、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法确定量罚幅度,当事人称未获利等请求减轻处罚于法无据。

第二,认定当事人使用“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期间无误,有在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中非蔡某交易部分,未认定为本案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蔡义贤处以60万元罚款。

监管频频对违规炒股“亮剑”

随着各地证监局监管不断深入,不少券商员工借家人、亲属账户炒股的违规行为被曝光。监管坚持对违规炒股“露头就打”,年内已多次对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开出罚单。

12月4日,广东证监局披露罚单,因违规买卖证券,“90后”证券从业人员谢某旺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可转债,并处以5万元罚款。

据调查,谢某旺控制、决策、使用“梁某丽”银河证券账户,于2018年8月7日至2024年3月5日期间买卖股票,2020年7月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买卖可转债,累计买入金额1886.18万元,卖出金额1869.17万元,亏损19.67万元。

监管机构强调,券商人员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在业内人士看来,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表明了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坚定决心。通过对券商人员违规炒股频频“亮剑”,监管部门能够有效震慑潜在的违规行为者,这种“以儆效尤”的方式有助于构建更加良好的行业风气和职业道德。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通过对券商人员违规炒股频频“亮剑”,监管部门能够有效震慑潜在的违规行为者,这种“以儆效尤”的方式有助于构建更加良好的行业风气和职业道德。

近日,深圳证监局披露了一则针对券商人员违规炒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蔡义贤作为一名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17年,累计亏损超300万元后,被深圳证监局处以60万元罚款。

近年来,监管层严厉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2024年,监管层多次重申从业人员切勿触碰违规炒股“红线”,并要求券商督促从业人员坚守合规底线。多位券商从业者表示,券商持续强化内部监测、自查自纠及问责机制,落实全员合规管理。

券商从业者使用妻子、儿子等

证券账户炒股被罚

公告显示,蔡义贤为一名“70后”,于2001年9月入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先后任职于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深圳分公司。

中证协证券从业人员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蔡义贤于2004年2月在国元证券办理执业登记,登记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登记状态为“正常”。

叶某娜是蔡义贤配偶。“叶某娜”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叶某娜”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06年8月24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2年6月13日。2006年11月2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蔡义贤使用“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深康佳A联创光电等多只股票,盈利34.8万元。

2013年8月28日至2023年6月9日,蔡义贤使用其子“蔡某彦”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广汇能源长园集团等多只股票,亏损328.68万元。

深圳市汇鑫鑫贸易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汇鑫鑫”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22年4月6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23年2月3日。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蔡义贤使用“汇鑫鑫”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岭南股份、恒生医疗等多只股票,亏损19.65万元。

经计算,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亏损313.54万元。

深圳证监局认为,蔡义贤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一是处罚过重。蔡义贤配合调查、未从涉案交易中获利且案发后主动交还所借账户,目前已丧失大部分工作收入来源,无力支付高额罚款。二是涉案账户违法期间认定有误。“叶某娜”“蔡某彦”证券账户在开设初期由账户名义人实际使用,近年来方才由蔡义贤使用。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

第一,深圳证监局已充分考虑蔡义贤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交易股票情况、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法确定量罚幅度,当事人称未获利等请求减轻处罚于法无据。

第二,认定当事人使用“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期间无误,有在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中非蔡某交易部分,未认定为本案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蔡义贤处以60万元罚款。

监管频频对违规炒股“亮剑”

随着各地证监局监管不断深入,不少券商员工借家人、亲属账户炒股的违规行为被曝光。监管坚持对违规炒股“露头就打”,年内已多次对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开出罚单。

12月4日,广东证监局披露罚单,因违规买卖证券,“90后”证券从业人员谢某旺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可转债,并处以5万元罚款。

据调查,谢某旺控制、决策、使用“梁某丽”银河证券账户,于2018年8月7日至2024年3月5日期间买卖股票,2020年7月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买卖可转债,累计买入金额1886.18万元,卖出金额1869.17万元,亏损19.67万元。

监管机构强调,券商人员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在业内人士看来,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表明了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坚定决心。通过对券商人员违规炒股频频“亮剑”,监管部门能够有效震慑潜在的违规行为者,这种“以儆效尤”的方式有助于构建更加良好的行业风气和职业道德。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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