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静五年前编造的“承兴系”300亿元合同诈骗案,如今余波未了。
日前,湘财股份(600095.SH)披露,子公司湘财证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判决湘财证券对3.429亿元回购价款及利息承担56%的补充责任。湘财证券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
该案件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因民事信托纠纷将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诚”)以及湘财证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被告广东中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信托支付回购价款共计3.429亿元及以上述回购价款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湘财证券“对广东中诚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56%的补充责任。”
湘财股份在2024年5月的公告中曾提及,云南信托对上述案件撤诉,当时受理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而重新上诉后云南信托选择了其所在地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12月4日,时代周报记者致电湘财股份,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发送采访邮件。记者当天发去采访函之后,截至发稿未得到进一步回复。
图片来源:湘财股份公告
300亿“承兴系”诈骗案
上述案件实际是2019年轰动一时的300亿元“承兴系”合同诈骗案的系列后续案件。
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广东承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承兴”)以及广东中诚实际控制人罗静利用虚构的京东公司、苏宁公司应收账款私刻印章向湘财证券、摩山保理、诺亚公司旗下上海歌斐公司、云南信托、安徽众信先后签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保理合同等,共计诈骗上述机构300余亿元。
此次事件实际造成上述机构经济损失共计80余亿元,其中上海歌斐涉及34亿余元,摩山保理涉及27亿余元,云南信托涉及15亿余元,湘财证券涉及9亿余元,安徽众信涉及损失约1亿元。
2022年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广东承兴、广东中诚等“承兴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罗静、资金部总监罗岚提起公诉,以合同诈骗罪对“承兴系”公司运营一部经理梁某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判决书中指控上述人员在“承兴系”实际控制人罗静的安排下,通过私刻印章、提供伪造的购销合同等融资所需材料虚构应收账款,与被害单位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等合同,同时采取假冒他人公司员工身份、截留并伪造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文书等方式让被害单位对虚构的应收账款信以为真,以此骗取被害单位融资款。并在明知供应链贸易融资不断亏损,“承兴系”公司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持续骗取被害单位融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过去融资项目及银行借款本息等各类费用。
据一审判决,承兴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罗静因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罗静的妹妹、承兴系资金部负责人罗岚犯合同诈骗罪获刑十七年半,另有10名涉案的承兴系员工获三年四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2024年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广东中诚实控人罗静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代销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湘财证券此次案件的争议点在于“代销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本案在原告云南信托主张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湘财证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一审判决中是要求湘财证券承担56%的补充责任。
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高河律师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有明显区别。在责任顺序上,连带责任无先后之分,债权人可向任一连带责任人索偿全部债务;补充责任则有先后,先由主责任人承担,主责任人财产不足时才轮到补充责任人。追偿权方面,连带责任人内部可追偿,补充责任人一般不可。”
也就是说,按照一审判决,在广东中诚的财产不足时才会轮到湘财证券承担56%的补充责任,但不可再向广东中诚追偿相应金额。
那么法院为什么判决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呢?
“法院判决时通常考虑:一是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责任形式则依约判定;若约定不明则需综合判断。二是法律规定,不同法律领域针对各类情形有相应责任规定,特殊情况会参考案例与法律原则。三是当事人过错程度,过错大的可能被判连带责任,轻微过错多判补充责任。例如金融产品代销案,法院会依据上述因素综合判定代销券商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高河律师分析称。
对此,湘财股份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出具的与上述案件信托产品有关的罗静案刑事判决书,确认云南信托是案涉信托产品的管理机构,湘财证券为代销机构,认定湘财证券为受害机构之一,湘财证券及其相关方未参与罗静等人的合同诈骗。”
在该系列案件中,针对云南信托作为管理方的案涉信托产品,曾有投资者对云南信托、湘财证券等机构提起诉讼,在以往已生效判决中,湘财证券表示其已全部胜诉。
“相关审判法院,包括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均认可湘财证券已经履行了代销机构的义务,均未支持要求湘财证券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等相关诉讼请求。湘财证券认为,上述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依法提起上诉,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湘财股份表示。
除此次诉讼以外,在2023年报中还披露了共计10起同系列案件,不过涉案金额更高,达到了16.78亿元,诉讼机构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件的原告同样是云南信托,被告除了此次的广东中诚和湘财证券以外,还加入了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广东康安贸易有限公司和已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罗静。
此前尚未计提预计负债
一般而言,在履行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公司会将该项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2023年报中,湘财股份曾认为湘财证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并未为此诉讼计提为预计负债。
湘财股份在年报中表示:“根据该案情目前的进展、法律代理人意见及管理层的判断,云南信托现有举证中尚无证据证明湘财证券存在或实施了侵犯云南信托利益的行为,且多起民事案件法院生效裁判明确认定湘财证券在相应产品代销中不存在过错。此外,根据罗静所涉刑事案件现有判决,并无湘财证券人员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如云南信托不能进一步提供湘财证券存在侵权行为的有效证据,上述案件判决湘财证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于本报告期内未对该索赔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目前湘财股份表示将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具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本次计提预计负债是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作出的会计处理,不构成公司在法律上承诺承担相关责任或放弃相关权利。
按照本次涉案本金3.429亿元、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已产生利息6287.09万元计算,湘财证券承担56%的补充责任约为2.27亿元。若此案继续上诉,则涉及利息会继续随时间叠加。
2023年,湘财股份营业总收入23.21亿元,归母净利润为1.17亿元,子公司湘财证券归母净利润为2.44亿元。如果一旦计预计负债,金额或超过湘财股份2023全年净利润。
12月6日,湘财股份报收7.97元/股,下跌3.39%,总市值约为227.88亿元。
(文章来源:时代周报)
罗静五年前编造的“承兴系”300亿元合同诈骗案,如今余波未了。
日前,湘财股份(600095.SH)披露,子公司湘财证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判决湘财证券对3.429亿元回购价款及利息承担56%的补充责任。湘财证券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
该案件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因民事信托纠纷将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诚”)以及湘财证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被告广东中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信托支付回购价款共计3.429亿元及以上述回购价款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湘财证券“对广东中诚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56%的补充责任。”
湘财股份在2024年5月的公告中曾提及,云南信托对上述案件撤诉,当时受理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而重新上诉后云南信托选择了其所在地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12月4日,时代周报记者致电湘财股份,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发送采访邮件。记者当天发去采访函之后,截至发稿未得到进一步回复。
图片来源:湘财股份公告
300亿“承兴系”诈骗案
上述案件实际是2019年轰动一时的300亿元“承兴系”合同诈骗案的系列后续案件。
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广东承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承兴”)以及广东中诚实际控制人罗静利用虚构的京东公司、苏宁公司应收账款私刻印章向湘财证券、摩山保理、诺亚公司旗下上海歌斐公司、云南信托、安徽众信先后签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保理合同等,共计诈骗上述机构300余亿元。
此次事件实际造成上述机构经济损失共计80余亿元,其中上海歌斐涉及34亿余元,摩山保理涉及27亿余元,云南信托涉及15亿余元,湘财证券涉及9亿余元,安徽众信涉及损失约1亿元。
2022年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广东承兴、广东中诚等“承兴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罗静、资金部总监罗岚提起公诉,以合同诈骗罪对“承兴系”公司运营一部经理梁某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判决书中指控上述人员在“承兴系”实际控制人罗静的安排下,通过私刻印章、提供伪造的购销合同等融资所需材料虚构应收账款,与被害单位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等合同,同时采取假冒他人公司员工身份、截留并伪造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文书等方式让被害单位对虚构的应收账款信以为真,以此骗取被害单位融资款。并在明知供应链贸易融资不断亏损,“承兴系”公司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持续骗取被害单位融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过去融资项目及银行借款本息等各类费用。
据一审判决,承兴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罗静因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罗静的妹妹、承兴系资金部负责人罗岚犯合同诈骗罪获刑十七年半,另有10名涉案的承兴系员工获三年四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2024年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广东中诚实控人罗静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代销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湘财证券此次案件的争议点在于“代销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本案在原告云南信托主张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湘财证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一审判决中是要求湘财证券承担56%的补充责任。
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高河律师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有明显区别。在责任顺序上,连带责任无先后之分,债权人可向任一连带责任人索偿全部债务;补充责任则有先后,先由主责任人承担,主责任人财产不足时才轮到补充责任人。追偿权方面,连带责任人内部可追偿,补充责任人一般不可。”
也就是说,按照一审判决,在广东中诚的财产不足时才会轮到湘财证券承担56%的补充责任,但不可再向广东中诚追偿相应金额。
那么法院为什么判决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呢?
“法院判决时通常考虑:一是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责任形式则依约判定;若约定不明则需综合判断。二是法律规定,不同法律领域针对各类情形有相应责任规定,特殊情况会参考案例与法律原则。三是当事人过错程度,过错大的可能被判连带责任,轻微过错多判补充责任。例如金融产品代销案,法院会依据上述因素综合判定代销券商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高河律师分析称。
对此,湘财股份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出具的与上述案件信托产品有关的罗静案刑事判决书,确认云南信托是案涉信托产品的管理机构,湘财证券为代销机构,认定湘财证券为受害机构之一,湘财证券及其相关方未参与罗静等人的合同诈骗。”
在该系列案件中,针对云南信托作为管理方的案涉信托产品,曾有投资者对云南信托、湘财证券等机构提起诉讼,在以往已生效判决中,湘财证券表示其已全部胜诉。
“相关审判法院,包括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均认可湘财证券已经履行了代销机构的义务,均未支持要求湘财证券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等相关诉讼请求。湘财证券认为,上述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依法提起上诉,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湘财股份表示。
除此次诉讼以外,在2023年报中还披露了共计10起同系列案件,不过涉案金额更高,达到了16.78亿元,诉讼机构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件的原告同样是云南信托,被告除了此次的广东中诚和湘财证券以外,还加入了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广东康安贸易有限公司和已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罗静。
此前尚未计提预计负债
一般而言,在履行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公司会将该项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2023年报中,湘财股份曾认为湘财证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并未为此诉讼计提为预计负债。
湘财股份在年报中表示:“根据该案情目前的进展、法律代理人意见及管理层的判断,云南信托现有举证中尚无证据证明湘财证券存在或实施了侵犯云南信托利益的行为,且多起民事案件法院生效裁判明确认定湘财证券在相应产品代销中不存在过错。此外,根据罗静所涉刑事案件现有判决,并无湘财证券人员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如云南信托不能进一步提供湘财证券存在侵权行为的有效证据,上述案件判决湘财证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于本报告期内未对该索赔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目前湘财股份表示将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具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本次计提预计负债是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作出的会计处理,不构成公司在法律上承诺承担相关责任或放弃相关权利。
按照本次涉案本金3.429亿元、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已产生利息6287.09万元计算,湘财证券承担56%的补充责任约为2.27亿元。若此案继续上诉,则涉及利息会继续随时间叠加。
2023年,湘财股份营业总收入23.21亿元,归母净利润为1.17亿元,子公司湘财证券归母净利润为2.44亿元。如果一旦计预计负债,金额或超过湘财股份2023全年净利润。
12月6日,湘财股份报收7.97元/股,下跌3.39%,总市值约为227.88亿元。
(文章来源:时代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