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券商集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金融风险跨境跨业传染
中证协拟出台证券公司并表管理指引
12月3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券商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近日起草了《证券公司并表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向各大券商征求意见,旨在加强券商集团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券商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跨境跨业传染,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完善并表管理架构、模式
2016年,中国证监会启动了并表监管试点相关准备工作,并在2020年初对行业6家券商正式实施并表监管试点,为积累行业并表管理和并表监管经验奠定了基础。试点以来,券商境内外附属机构持续增加、业务领域不断扩展、复杂程度随之提升,集团经营面临诸多挑战,强化证券集团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日益突出,尚需出台统一、全面、兼具可操作性与前瞻性的行业性指引。
在上述背景下,中证协制定适用于全行业的券商并表管理指引,对于引导券商完善并表管理架构和模式,加强对子公司的定位和管控力度,不断提升券商集团经营竞争力及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指引》起草遵循全面性、实质性和有效性原则。一是明确并表管理覆盖券商及各级附属机构,以及各类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业务,涵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等多层级的职责分工,涉及公司治理、业务协同与内部交易管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等各关键领域。二是强调券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充分考虑业务复杂性和风险相关性,合理审慎确定并表范围,建立相适应的并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三是强调券商应当对集团整体风险进行穿透管理,有效识别、计量、监测、评估和控制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对并表管理设置过渡期
《指引》共四十条,主要包括并表管理总则、并表管理的范围、并表管理各要素的管理要求、对并表管理设置过渡期四大方面内容。
《指引》根据控制关系和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范围,并表主体范围:一是涵盖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并表范围的机构;二是券商对被投资机构不构成控制,但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和潜在损失足以对证券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应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并表业务范围:明确券商应当将纳入并表管理机构的各类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业务纳入集团并表管理业务范围。
同时,《指引》对公司治理、业务协同与内部交易管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等并表管理各构成要素的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公司治理方面,明确建立以集团管理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架构、保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附属机构要充分履行相应的并表管理职责,并要求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集团并表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风险管理方面,一是要求在证券集团内建立与证券集团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二是要求从风险文化、制度与偏好、风险识别评估、监测预警、应对报告等全流程及集中度管理等方面强化证券集团风险管理能力;三是要求从信息系统建设、风险管理人员配备、并表数据治理及质量控制等方面加大证券集团风险管理资源投入,夯实基础保障。
资本管理方面,券商应当坚持资本集约型、高质量稳健发展,聚焦主责主业,对各附属机构和各业务条线进行合理的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将资本水平始终维持在监管要求及满足业务发展需求之上,提升资本使用效率和回报水平。
考虑到行业实际情况,《指引》针对不同类型的券商设置了不同的过渡期。一是已正式实施并表监管试点的券商,过渡期为自发布之日起半年;二是其他下设有境外附属机构的券商,过渡期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三是其余券商过渡期为自发布之日起三年。
优化券商集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金融风险跨境跨业传染
中证协拟出台证券公司并表管理指引
12月3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券商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近日起草了《证券公司并表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向各大券商征求意见,旨在加强券商集团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券商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跨境跨业传染,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完善并表管理架构、模式
2016年,中国证监会启动了并表监管试点相关准备工作,并在2020年初对行业6家券商正式实施并表监管试点,为积累行业并表管理和并表监管经验奠定了基础。试点以来,券商境内外附属机构持续增加、业务领域不断扩展、复杂程度随之提升,集团经营面临诸多挑战,强化证券集团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日益突出,尚需出台统一、全面、兼具可操作性与前瞻性的行业性指引。
在上述背景下,中证协制定适用于全行业的券商并表管理指引,对于引导券商完善并表管理架构和模式,加强对子公司的定位和管控力度,不断提升券商集团经营竞争力及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指引》起草遵循全面性、实质性和有效性原则。一是明确并表管理覆盖券商及各级附属机构,以及各类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业务,涵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等多层级的职责分工,涉及公司治理、业务协同与内部交易管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等各关键领域。二是强调券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充分考虑业务复杂性和风险相关性,合理审慎确定并表范围,建立相适应的并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三是强调券商应当对集团整体风险进行穿透管理,有效识别、计量、监测、评估和控制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对并表管理设置过渡期
《指引》共四十条,主要包括并表管理总则、并表管理的范围、并表管理各要素的管理要求、对并表管理设置过渡期四大方面内容。
《指引》根据控制关系和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范围,并表主体范围:一是涵盖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并表范围的机构;二是券商对被投资机构不构成控制,但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和潜在损失足以对证券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应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并表业务范围:明确券商应当将纳入并表管理机构的各类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业务纳入集团并表管理业务范围。
同时,《指引》对公司治理、业务协同与内部交易管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等并表管理各构成要素的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公司治理方面,明确建立以集团管理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架构、保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附属机构要充分履行相应的并表管理职责,并要求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集团并表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风险管理方面,一是要求在证券集团内建立与证券集团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二是要求从风险文化、制度与偏好、风险识别评估、监测预警、应对报告等全流程及集中度管理等方面强化证券集团风险管理能力;三是要求从信息系统建设、风险管理人员配备、并表数据治理及质量控制等方面加大证券集团风险管理资源投入,夯实基础保障。
资本管理方面,券商应当坚持资本集约型、高质量稳健发展,聚焦主责主业,对各附属机构和各业务条线进行合理的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将资本水平始终维持在监管要求及满足业务发展需求之上,提升资本使用效率和回报水平。
考虑到行业实际情况,《指引》针对不同类型的券商设置了不同的过渡期。一是已正式实施并表监管试点的券商,过渡期为自发布之日起半年;二是其他下设有境外附属机构的券商,过渡期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三是其余券商过渡期为自发布之日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