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一起 “收-贩-销”全链条医保诈骗案: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以每次或每月200至4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他人借用医保参保人的医保卡,冒用老年人的身份,以虚开的方式,低价购买相关药品,而后转卖得利。
经查,王某、李某共计骗取医保基金106万余元。徐某某等出借医保卡的医保参保人员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万至数十万不等。最终,全案59名涉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王某、李某以及药品回收人、医院工作人员等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医保参保人员55人也被判刑并处罚金。(案例来源:申工社)
案例启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一些不法分子却通过医保诈骗手段购买药品进行倒卖牟取暴利,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3. 防范医保诈骗案件,需要参保人员提高法律意识,认清骗保的法律后果。不能随便“借卡”给他人去“消费”,“医保卡在一定程度上它比银行卡更重要,因为花去的基金,个人出只是一部分,更多的是国家医保基金那一部分资金。如果自己管理不慎,或者有意地去配合一些想牟利的人员去做这些事,实际上是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这是个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编辑:王星)
2024年11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一起 “收-贩-销”全链条医保诈骗案: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以每次或每月200至4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他人借用医保参保人的医保卡,冒用老年人的身份,以虚开的方式,低价购买相关药品,而后转卖得利。
经查,王某、李某共计骗取医保基金106万余元。徐某某等出借医保卡的医保参保人员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万至数十万不等。最终,全案59名涉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王某、李某以及药品回收人、医院工作人员等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医保参保人员55人也被判刑并处罚金。(案例来源:申工社)
案例启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一些不法分子却通过医保诈骗手段购买药品进行倒卖牟取暴利,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3. 防范医保诈骗案件,需要参保人员提高法律意识,认清骗保的法律后果。不能随便“借卡”给他人去“消费”,“医保卡在一定程度上它比银行卡更重要,因为花去的基金,个人出只是一部分,更多的是国家医保基金那一部分资金。如果自己管理不慎,或者有意地去配合一些想牟利的人员去做这些事,实际上是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这是个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编辑: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