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资本录(ID:cacnorg)
在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创始股东最为关注的即公司因融资、激励等原因导致股权稀释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自身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控制权对于创始股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王石在万科的股权战争中之所以那么被动,就是因为没有牢牢掌握控制权,乔布斯也曾因为未能完全掌控苹果公司控制权,而被罢免在公司的职务,而马云却能在众多投资人进入,股权被多次稀释的情况下,用6%左右的股权取得对阿里集团的实质控制。在面临股权稀释的情况下,创始股东究竟应如何保障自身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呢?继续阅读,本文将为您详细说明!
何为股权稀释?
造成股权稀释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如何理解股权稀释
股权稀释,顾名思义就是股权所占比例的降低。一般情况下,股权代表的是股东对公司的投票权(决策权)和分红权,股权被稀释也就意味股东相应权利的减少。
2、股权稀释的常见情形
减法稀释——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即是减少股权出让方的股权比例,这种股权稀释的形式就是股权转让稀释法,做减法。
股权转让可以是大股东单独转让,也可以是原股东共同等比例转让。股东的股权转让首先要召开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形成公司的决定,并且要求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变,原股东为资本的受让方。
加法稀释——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以用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从而使企业有充足资金投资于必要的项目。具体有以下方式:
(1)原股东增资
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 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详见《公司法》第 28条)。
(2)新投资人进入
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另依据《公司法》第 16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
(3)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依据《公司法》第 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依据《公司法》第 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 (详见《公司法》第 34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详见《公司法》第 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股权稀释的
正负面效应及如何合理进行股权稀释
1、股权稀释的正负面效应
股权稀释的正面效应
实务中,造成公司股权稀释的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公司决定架构股权激励平台,拟通过股权来激励员工,适当地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现金流出,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人才;
二是公司增资扩股,从而达成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公司信用,获取资质或引进投资者,提升公司竞争力的目的。
股权稀释的负面效应
股权稀释容易分散创始股东股权,甚至会因此致使创始股东丧失控股权。因此,如果公司因融资等原因致使股权稀释的,需要通过股权设计、增资方案设计等方式来规避股权稀释可能给创始股东带来的丧失实控权的风险。
2、“股权稀释”如何合理进行?
在公司向外融资时,创始股东应有一定的原则,将保障自身的控制权作为底线。特别是公司发展前期,创始股东应对公司有绝对控制权。虽然股权比例一般与投资方的项目估值以及投资额挂钩,但为保障创始股东的控制权,在确定股权分配的比例时,还是要考虑到后期进行股权激励以及后续新投资人加入的股权需求等方面。
股权被稀释,
如何保证创始股东的控制权?
1、保证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保证创始股东持股比例至少超51%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就是指核心创始人股东要持有公司至少51%的股权,为了保险起见最好可以达到67%,保证自身表决权达到三分之二,从而从股权层面实际控制公司。因为,大部分的股东会表决事项,都是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或注销等)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创始股东掌握了67%及以上的股权,就能够通过持股比例控制股东会,从而保证创始人股东的实际控制权。
有限公司股权的五条生命线
67%——绝对控股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企业面临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修改章程这七种情形时,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够生效。对于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发展的情形,也可以经过创始股东或投资人约定,需获得2/3以上的表决权才能生效。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单个股东独自或多个股东共同拥有67%以上的股份,那么其就拥有了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51%——相对控股
根据《公司法》规定,除了上文提到的七种情形外,公司运营中的其他事项需要经过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生效。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单个股东独自或多个股东共同拥有51%以上的股份,就在这些事项中拥有了控制权。
但是,在公司后续融资过程中,股东持有的比例很容易被稀释,此时如果要拥有对公司事项的积极控制权,就需要联合其他股东。不过,对于持股比例低于49%的股东来说,其仍然可以提出否定决议,即拥有消极的控制权。
34%——一票否决权
对于持股比例为34%的股东来说,虽然他们不能单独就影响公司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但可以给予否决,通过否决自己不支持的事项来控制公司发展,所以,这是一种消极控制权。
10%——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规定,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具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具有诉讼解散权,
1%——代位诉讼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或满足特定条件后自行提起诉讼。
表决权委托
股权分散且几个股东股权比例非常接近的情况下,一般选择将上述几个股东绑定并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在个别情况下,也会直接认定没有实际控制人。但是如果股权比例较高的一方股东是纯粹的财务投资者,而且不愿意被绑定的话,就会存在问题。委托投票权是股东投票形式的一种创新。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来行使。比如京东在上市前,11家投资方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公司创始人刘强东行使,使得持股20%的刘强东通过委托投票权掌控京东上市前过半数的投票权。
一致行动人协议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协议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一致行动人与投票权委托的区别在于投票权委托可以是全权代理,而一致行动人指的是针对特定事项的部分代理。比如阿里巴巴上市招股书,创始人马云仅持有7.8%的股权,软银把不低于阿里巴巴30%普通股的投票权委托给了马云和蔡崇信行使。
一票否决权
可以利用在章程中设定限制性条款,对管理层的控制权起到防御性作用。通过限制性条款赋予管理层“一票否决权”,在投票选举或表决中,只要有一张反对票,该候选人或者被表决的内容就会被否定,例如针对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融资、公司上市、重要人员任免、董事会变更等等。如此一来,即使管理层的股权被稀释,也可以相对限制公司,保证自己不被“扫地出门”。
AB股模式
一般情况下,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投票,但是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而依据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进行。以京东为例,在京东创立的时候,刘强东就考虑到了京东做大后,自己的股权不断稀释,然后话语权旁落的状况,从而设立了 AB 股的双重股权制度。刘强东所持股票属于 B 序列普通股,其 1 股拥有 20 票的投票权,其他股东所持股票属于 A 序列普通股,其 1 股只有 1 票的投票权。据京东商城提交的 IPO 文件,刘强东虽然仅持有该公司21%的股权,但控制该公司超过 80% 的投票权。
2、掌握董事会的控制权
从《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会和董事会职责分工实质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同,股东会是赋权机构,其是公司所有权利的源头,而董事会是实际行使公司决策权的决策机构,其能够控制及决定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为,拥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想要掌握公司的实控权仅仅关注对股东会的控制是不行的,还需要关注自身对于董事会的影响力,其中最核心的就是掌握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席位的提名权。
以阿里为例,在阿里上市之前,其大股东为雅虎和软银,此二者为阿里上市前的大股东,但阿里上市后其实控权却被马云团队牢牢掌控,其中的关键就在于马云团队通过控制董事会的提名权,保证了自身对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影响力,进而保证了其对公司重要事务的控制权和决策权。
3、把控公司经营的实际控制权
除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同样会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比如当当网抢公章的事件,抢夺方即是希望通过抢夺公章取得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此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执行公司经营事务的主要人员,其由哪一方掌控推荐、委派,亦会影响公司的实控权。因此,如创始股东要保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除需关注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外,还需控制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取得推荐或委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等方面,把控在公司经营层面的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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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uocike@163.com或QQ:56538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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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创始股东最为关注的即公司因融资、激励等原因导致股权稀释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自身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控制权对于创始股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王石在万科的股权战争中之所以那么被动,就是因为没有牢牢掌握控制权,乔布斯也曾因为未能完全掌控苹果公司控制权,而被罢免在公司的职务,而马云却能在众多投资人进入,股权被多次稀释的情况下,用6%左右的股权取得对阿里集团的实质控制。在面临股权稀释的情况下,创始股东究竟应如何保障自身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呢?继续阅读,本文将为您详细说明!
何为股权稀释?
造成股权稀释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如何理解股权稀释
股权稀释,顾名思义就是股权所占比例的降低。一般情况下,股权代表的是股东对公司的投票权(决策权)和分红权,股权被稀释也就意味股东相应权利的减少。
2、股权稀释的常见情形
减法稀释——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即是减少股权出让方的股权比例,这种股权稀释的形式就是股权转让稀释法,做减法。
股权转让可以是大股东单独转让,也可以是原股东共同等比例转让。股东的股权转让首先要召开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形成公司的决定,并且要求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变,原股东为资本的受让方。
加法稀释——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以用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从而使企业有充足资金投资于必要的项目。具体有以下方式:
(1)原股东增资
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 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详见《公司法》第 28条)。
(2)新投资人进入
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另依据《公司法》第 16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
(3)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依据《公司法》第 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依据《公司法》第 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 (详见《公司法》第 34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详见《公司法》第 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股权稀释的
正负面效应及如何合理进行股权稀释
1、股权稀释的正负面效应
股权稀释的正面效应
实务中,造成公司股权稀释的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公司决定架构股权激励平台,拟通过股权来激励员工,适当地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现金流出,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人才;
二是公司增资扩股,从而达成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公司信用,获取资质或引进投资者,提升公司竞争力的目的。
股权稀释的负面效应
股权稀释容易分散创始股东股权,甚至会因此致使创始股东丧失控股权。因此,如果公司因融资等原因致使股权稀释的,需要通过股权设计、增资方案设计等方式来规避股权稀释可能给创始股东带来的丧失实控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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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绝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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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单个股东独自或多个股东共同拥有67%以上的股份,那么其就拥有了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51%——相对控股
根据《公司法》规定,除了上文提到的七种情形外,公司运营中的其他事项需要经过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生效。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单个股东独自或多个股东共同拥有51%以上的股份,就在这些事项中拥有了控制权。
但是,在公司后续融资过程中,股东持有的比例很容易被稀释,此时如果要拥有对公司事项的积极控制权,就需要联合其他股东。不过,对于持股比例低于49%的股东来说,其仍然可以提出否定决议,即拥有消极的控制权。
34%——一票否决权
对于持股比例为34%的股东来说,虽然他们不能单独就影响公司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但可以给予否决,通过否决自己不支持的事项来控制公司发展,所以,这是一种消极控制权。
10%——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规定,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具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具有诉讼解散权,
1%——代位诉讼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或满足特定条件后自行提起诉讼。
表决权委托
股权分散且几个股东股权比例非常接近的情况下,一般选择将上述几个股东绑定并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在个别情况下,也会直接认定没有实际控制人。但是如果股权比例较高的一方股东是纯粹的财务投资者,而且不愿意被绑定的话,就会存在问题。委托投票权是股东投票形式的一种创新。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来行使。比如京东在上市前,11家投资方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公司创始人刘强东行使,使得持股20%的刘强东通过委托投票权掌控京东上市前过半数的投票权。
一致行动人协议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协议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一致行动人与投票权委托的区别在于投票权委托可以是全权代理,而一致行动人指的是针对特定事项的部分代理。比如阿里巴巴上市招股书,创始人马云仅持有7.8%的股权,软银把不低于阿里巴巴30%普通股的投票权委托给了马云和蔡崇信行使。
一票否决权
可以利用在章程中设定限制性条款,对管理层的控制权起到防御性作用。通过限制性条款赋予管理层“一票否决权”,在投票选举或表决中,只要有一张反对票,该候选人或者被表决的内容就会被否定,例如针对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融资、公司上市、重要人员任免、董事会变更等等。如此一来,即使管理层的股权被稀释,也可以相对限制公司,保证自己不被“扫地出门”。
AB股模式
一般情况下,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投票,但是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而依据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进行。以京东为例,在京东创立的时候,刘强东就考虑到了京东做大后,自己的股权不断稀释,然后话语权旁落的状况,从而设立了 AB 股的双重股权制度。刘强东所持股票属于 B 序列普通股,其 1 股拥有 20 票的投票权,其他股东所持股票属于 A 序列普通股,其 1 股只有 1 票的投票权。据京东商城提交的 IPO 文件,刘强东虽然仅持有该公司21%的股权,但控制该公司超过 80% 的投票权。
2、掌握董事会的控制权
从《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会和董事会职责分工实质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同,股东会是赋权机构,其是公司所有权利的源头,而董事会是实际行使公司决策权的决策机构,其能够控制及决定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为,拥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想要掌握公司的实控权仅仅关注对股东会的控制是不行的,还需要关注自身对于董事会的影响力,其中最核心的就是掌握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席位的提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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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把控公司经营的实际控制权
除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同样会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比如当当网抢公章的事件,抢夺方即是希望通过抢夺公章取得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此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执行公司经营事务的主要人员,其由哪一方掌控推荐、委派,亦会影响公司的实控权。因此,如创始股东要保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除需关注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外,还需控制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取得推荐或委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等方面,把控在公司经营层面的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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