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向贵州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瓦屋派出所报警,声称派出所不退其保证金要烧房,所长张某获悉警情后未到岗值班,也未上报警情,该男子持刀刺伤一名辅警,辅警抢救无效身亡。11月26日,南都记者从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获悉,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石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铜仁市碧江区瓦屋乡克兰寨村村民刘某章涉嫌故意伤害刘某潮一案,由时任瓦屋派出所所长的张某负责侦办。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刘某章取保候审,刘某章缴纳保证金2000元。2022年11月24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但并未退缴保证金。2023年3月2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章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章于同日向瓦屋派出所主张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果。
同日22时23分,刘某章酒后拨打瓦屋派出所报警电话,声称未退保证金要烧毁自己位于瓦屋乡克兰寨村的住房。瓦屋派出所值班人员为张某、杜某,杜某因次日需参加追逃任务,向张某报备后回家收拾行李,张某未按规定到岗值班,瓦屋派出所值班辅警唐某贵接警后于22时35分向张某电话汇报。
张某获悉警情后既未立即赶赴现场处警,也未向碧江分局上报警情,仅安排辅警唐某贵、刘某涛前往现场,同时电话联系刘某章进行劝说和安抚。
23时许,唐某贵二人赶至刘某章家后,被其持刀追赶,张某电话安排唐某贵二人回派出所等候增援,仍未赶赴现场也未上报警情。其间,刘某章持刀拦停驾车路过的碧江分局六龙山派出所辅警向某清,向某清为夺走刘某章刀具致使左手食指受伤,随即弃车逃离,并电话通知碧江分局交警大队驻六龙山乡、瓦屋乡片区辅警吴某朝。二人会合后前往刘某章家中对其进行劝说。
23时39分,吴某朝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警力增援,110指令瓦屋派出所处警。张某获悉该情况后电话安排唐某贵、刘某涛赶赴现场增援,并从碧江区河西街道家中出发赶往现场。3月3日0时许,刘某章不听劝阻持刀和射钉枪追赶唐某贵等人,吴某朝紧随其后进行劝阻,在瓦屋乡克兰寨广场被刘某章持刀刺伤。
0时17分,吴某朝再次报警。张某接到报警电话后,电话询问了刘某涛等人现场情况,后驾车赶到瓦屋乡与增援警力在克兰寨广场河边将刘某章抓获。同日吴某朝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朝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腹部导致脾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3年3月19日、5月18日以证人方式通知张某到市检察院接受询问,张某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2023年6月30日立案后,于同年7月6日再次通知张某到检察院接受讯问,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张某辩解当时确实无人可用,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违纪,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清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一名人民警察,在处警过程中过于疏忽大意,存在侥幸心理,不正确履职,造成一人被刺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于今年5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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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向贵州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瓦屋派出所报警,声称派出所不退其保证金要烧房,所长张某获悉警情后未到岗值班,也未上报警情,该男子持刀刺伤一名辅警,辅警抢救无效身亡。11月26日,南都记者从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获悉,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石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铜仁市碧江区瓦屋乡克兰寨村村民刘某章涉嫌故意伤害刘某潮一案,由时任瓦屋派出所所长的张某负责侦办。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刘某章取保候审,刘某章缴纳保证金2000元。2022年11月24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但并未退缴保证金。2023年3月2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章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章于同日向瓦屋派出所主张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果。
同日22时23分,刘某章酒后拨打瓦屋派出所报警电话,声称未退保证金要烧毁自己位于瓦屋乡克兰寨村的住房。瓦屋派出所值班人员为张某、杜某,杜某因次日需参加追逃任务,向张某报备后回家收拾行李,张某未按规定到岗值班,瓦屋派出所值班辅警唐某贵接警后于22时35分向张某电话汇报。
张某获悉警情后既未立即赶赴现场处警,也未向碧江分局上报警情,仅安排辅警唐某贵、刘某涛前往现场,同时电话联系刘某章进行劝说和安抚。
23时许,唐某贵二人赶至刘某章家后,被其持刀追赶,张某电话安排唐某贵二人回派出所等候增援,仍未赶赴现场也未上报警情。其间,刘某章持刀拦停驾车路过的碧江分局六龙山派出所辅警向某清,向某清为夺走刘某章刀具致使左手食指受伤,随即弃车逃离,并电话通知碧江分局交警大队驻六龙山乡、瓦屋乡片区辅警吴某朝。二人会合后前往刘某章家中对其进行劝说。
23时39分,吴某朝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警力增援,110指令瓦屋派出所处警。张某获悉该情况后电话安排唐某贵、刘某涛赶赴现场增援,并从碧江区河西街道家中出发赶往现场。3月3日0时许,刘某章不听劝阻持刀和射钉枪追赶唐某贵等人,吴某朝紧随其后进行劝阻,在瓦屋乡克兰寨广场被刘某章持刀刺伤。
0时17分,吴某朝再次报警。张某接到报警电话后,电话询问了刘某涛等人现场情况,后驾车赶到瓦屋乡与增援警力在克兰寨广场河边将刘某章抓获。同日吴某朝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朝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腹部导致脾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3年3月19日、5月18日以证人方式通知张某到市检察院接受询问,张某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2023年6月30日立案后,于同年7月6日再次通知张某到检察院接受讯问,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张某辩解当时确实无人可用,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违纪,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清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一名人民警察,在处警过程中过于疏忽大意,存在侥幸心理,不正确履职,造成一人被刺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于今年5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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