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REITs两项定期报告指引 健全REITs存续期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新华财经

3周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简称“《年报指引》”)显示,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可能对基础设施基金收益分配、资产净值、交易价格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重要提示”中说明相关信息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新华财经北京11月29日电 深交所29日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REITs定期报告披露,完善以“管资产”为核心的基础设施REITs存续期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督促基础设施REITs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简称“《年报指引》”)显示,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可能对基础设施基金收益分配、资产净值、交易价格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重要提示”中说明相关信息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最近三年可供分配金额、单位可供分配金额、实际分配金额、单位实际分配金额,以及报告期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过程。报告期内可供分配金额较上年同期变化超过10%或者报告期调整项与往期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

《年报指引》还显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可供分配金额与招募说明书中刊载的预测可供分配金额差异情况,差异超过10%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说明原因和应对措施。基础设施项目在报告期内合计发生金额占当年收入比例超过10%的资本性支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资本性支出使用情况。

而一同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简称“《中报指引》”)则提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对应的关联关系、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目的、定价政策以及依据、交易金额、就关联交易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等,以及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资产组合类别明细,包括投资金额和占比等。

编辑: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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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简称“《年报指引》”)显示,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可能对基础设施基金收益分配、资产净值、交易价格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重要提示”中说明相关信息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新华财经北京11月29日电 深交所29日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REITs定期报告披露,完善以“管资产”为核心的基础设施REITs存续期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督促基础设施REITs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简称“《年报指引》”)显示,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可能对基础设施基金收益分配、资产净值、交易价格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重要提示”中说明相关信息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最近三年可供分配金额、单位可供分配金额、实际分配金额、单位实际分配金额,以及报告期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过程。报告期内可供分配金额较上年同期变化超过10%或者报告期调整项与往期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

《年报指引》还显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可供分配金额与招募说明书中刊载的预测可供分配金额差异情况,差异超过10%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说明原因和应对措施。基础设施项目在报告期内合计发生金额占当年收入比例超过10%的资本性支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资本性支出使用情况。

而一同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简称“《中报指引》”)则提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对应的关联关系、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目的、定价政策以及依据、交易金额、就关联交易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等,以及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资产组合类别明细,包括投资金额和占比等。

编辑: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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