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北京市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信息集中申报工作的通知,本次集中申报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至12月19日,后续转为日常申报。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信息申报操作手册.pptx 供下载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即日起启动本市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信息集中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已取得“中药配方颗粒医保代码”的全部中药配方颗粒。
二、企业范围
申报企业为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须包含中药配方颗粒)等相关资质证件。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生产企业完成中药配方颗粒用户注册后,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unitLogin),进入“中药饮片管理-申报管理-配方颗粒产品申报”功能,完成产品申报工作。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操作手册,操作手册随系统开放同步上线。
本次集中申报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至12月19日,后续转为日常申报。
未完成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用户注册的,可按照我局官网 《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用户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办理。(网址:https://ybj.beijing.gov.cn/zczxs/2020_ycgga/202410/t20241025_3927909.html)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须按要求如实填报产品信息。
(二)申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备案、流通与使用的相关规定。
(三)申报企业不存在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行为。
(四)申报企业务必于本次集中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产品申报,以免影响产品后续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
五、联系方式
平台咨询电话:010-63359686、010-63359388、010-63350020
答疑QQ群号:863497656(进群申请需备注单位全称)
政策咨询电话:010-55528869
特此通知。
2024年11月26日
信息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声明:本文系转载内容,图片、文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本平台留言,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11月26日,北京市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信息集中申报工作的通知,本次集中申报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至12月19日,后续转为日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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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即日起启动本市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信息集中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已取得“中药配方颗粒医保代码”的全部中药配方颗粒。
二、企业范围
申报企业为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须包含中药配方颗粒)等相关资质证件。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生产企业完成中药配方颗粒用户注册后,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unitLogin),进入“中药饮片管理-申报管理-配方颗粒产品申报”功能,完成产品申报工作。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操作手册,操作手册随系统开放同步上线。
本次集中申报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至12月19日,后续转为日常申报。
未完成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用户注册的,可按照我局官网 《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用户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办理。(网址:https://ybj.beijing.gov.cn/zczxs/2020_ycgga/202410/t20241025_3927909.html)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须按要求如实填报产品信息。
(二)申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备案、流通与使用的相关规定。
(三)申报企业不存在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行为。
(四)申报企业务必于本次集中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产品申报,以免影响产品后续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
五、联系方式
平台咨询电话:010-63359686、010-63359388、010-63350020
答疑QQ群号:863497656(进群申请需备注单位全称)
政策咨询电话:010-55528869
特此通知。
2024年11月26日
信息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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