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典型性、震慑性、示范性作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涉及篡改监测数据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非道路移动机械擅自闲置污染控制装置案、包容审慎不予处罚案、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等7起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抚宁区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元氏县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河北蒙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
案件类型:篡改监测数据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介绍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在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污水处理企业盐山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COD在线监测数采仪数据异常。2024年8月15日,省生态环境厅及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公司在线监测间视频监控发现:2024年1月24日22时,该企业在线监控运维公司河北蒙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运行班长雷某,将COD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插入矿泉水瓶中,用矿泉水瓶中水样代替实际生产废水进行监测,导致2024年1月24日22时数采仪数据异常;2024年5月19日0时,河北蒙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褚某将COD在线监测设备的取样管插入事先准备好的矿泉水瓶中,代替实际生产废水进行监测,导致2024年5月19日0时数采仪数据异常,该运维公司涉嫌故意更换监测样品、篡改监测数据。2024年8月15日,盐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盐山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经理赵某,河北蒙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运行班长雷某、员工褚某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及时固定在线监测间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
(二)查处情况
河北蒙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更换监测样品、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8月19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将该公司涉嫌环境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至盐山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已立案。
(三)启示意义
通过非现场手段梳理发现问题线索,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上下级联防联动,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精准锁定违法犯罪证据,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对存在侥幸心理的违法企业形成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强大震慑力。
二、东光县顺泰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类型: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介绍
2024年4月9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光县顺泰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车辆检验视频,共排查311辆双排气管汽车检验视频,发现67辆双排气管汽车在检验过程中,只插入了1根检测探头进行检验,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要求,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进行取样,涉嫌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执法人员立即对监控视频进行调取归档,提取了涉案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及时锁定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壹拾叁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检验机动车尾气排放的专业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最后一道“防线”,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合格的检验设备,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验。本案警示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日常检验检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并依法依规出具检验报告。
三、秦皇岛市书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办案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抚宁区分局
案件类型: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9日,抚宁区分局接群众举报,秦皇岛市书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量收购废矿物质油桶,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抚宁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与抚宁区公安分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经查,2024年以来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收购废矿物质油桶1400余个,经现场清点并称重,该公司院内空地堆放完整的废矿物质油空桶共660个,共计9.57吨;空桶经加工并已压缩成铁块共计1593块、127.44吨。经鉴定,该废矿物质油空桶和废矿物质油桶压缩铁块均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该公司非法收集、处置的危险废物合计达到137.01吨。
(二)查处情况
秦皇岛市书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的规定。2024年4月30日,抚宁区分局将该案件依法移送至抚宁区公安分局,2024年5月6日,抚宁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点多为偏僻区域,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环境违法线索举报,对及时发现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意义重大。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联勤联动,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职能部门各自优势,以“非法加工废油桶”为切入点,及时斩断违法犯罪企业黑色产业链,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恶性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四、广平县李庄培杰建材厂非道路移动机械轮式装载机擅自闲置污染控制装置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
案例类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擅自闲置污染控制装置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0日,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百日攻坚”方案要求,广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平县李庄培杰建材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建材厂原料棚内有一台国2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轮式装载机(型号:LG952H,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号为:2-3DN69909)正在进行上料作业,其尾气排放口与污染控制装置进气口连接处断开,致使污染控制装置闲置不能正常运行。
(二)查处情况
该建材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伍仟元。
(三)启示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移动源污染中占有较大比重,但在企业和建筑施工工地日常生产管理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控制工作容易被忽视。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帮扶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环境违法问题,为企业和工地管理敲响警钟,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五、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氧化硫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
案例类型:包容审慎不予处罚案
案件来源:非现场线索推送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8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推送信息后,入企进行线索核查。通过现场调阅该公司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发现,2024年3月28日17时至19时,7号燃机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为36.939mg/m3、43.741mg/m3、40.592mg/m3,均超过35mg/m3的许可浓度,20时在线监测数据恢复正常。经查,超标原因为该公司发电净化车间发生突发事故,脱硫塔贫液泵阀门损坏发生泄漏,泄漏气体中含有硫化氢、氰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该企业立即采取了停止贫液泵运行、紧急更换阀门等安全应急措施,由于停泵后脱硫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导致上述时段二氧化硫浓度超标。为减少污染物排放,该公司同时对7号燃机发电机组实施逐步限产。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向武安市分局进行了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该企业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环境管理部门汇报相关情况,积极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同时,执法人员开展服务式执法,坚持包容审慎,对符合免罚、非故意不罚的情形依法依规免予处罚,实现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六、何志江椅子加工厂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
案例类型: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件来源:网络舆情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6日早,某媒体平台开始出现数条短视频,显示在2024年7月25日降雨过程中,霸州市东段乡高郝贾路面上积存的雨水上漂浮大量白色泡沫。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经走访排查,最终锁定白色泡沫排放来源为高家堡村北的何志江椅子加工厂趁下雨之际私设软管,将不知名废液通过临时私设的软管外排至厂外路面。
经查,该厂表面上从事餐桌椅组装,但在厂房西侧隐蔽空间内却存在磷化、喷漆、烤漆等工序,隐蔽空间内北侧存放的废磷化液用于前期椅子表面的磷化处理。经调取该企业内部监控发现在7月25日上午10时至11时,该厂负责人高某某将水槽内的废磷化液通过软管排放。经对水槽中的残留废液取样检测,显示pH值为1.2,呈强酸性。
(二)查处情况
该厂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此案已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三)启示意义
本案属于借雨偷排危险废物的典型环境犯罪案件,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以网络舆情为线索,以人技结合为手段,发挥公众参与和部门联动举措,充分运用视频监控回溯等数字手段,对违法犯罪行为迅速发现、锁定和查处,沉重打击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遗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建设美好生态环境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七、元氏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元氏县分局
案件类型: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7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元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元氏天宇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调阅污水在线设备的历史数据及数采仪后台数据发现,该企业水污染物的COD、氨氮日均值浓度单位在线监测数采仪按kg/m3上传至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未按规范要求将单位转换成mg/L,导致上传平台日均值浓度比实际值缩小至千分之一。执法人员按照规范要求公式对该公司W5100HB-III型智能数采仪通过验收以来的COD、氨氮日均值历史数据分别进行了计算,计算结果显示:2022年9月29日污染因子氨氮平台浓度显示为0.037mg/L,按照规范要求公式计算(扩大1000倍数据还原后)日均值浓度为37mg/L,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35mg/L)0.057倍;2023年2月24日污染因子COD平台浓度显示为0.958mg/L,按照规范要求公式计算(扩大1000倍数据还原后)日均值浓度为958mg/L,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400mg/L)1.395倍;2023年4月14日污染因子COD平台浓度显示为0.424mg/L,按照规范要求公式计算(扩大1000倍数据还原后)日均值浓度为424mg/L,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400mg/L)0.06倍;污染因子氨氮平台浓度显示为0.076mg/L,按照规范要求公式计算(扩大1000倍数据还原后)日均值浓度为76mg/L,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35mg/L)1.17倍。2024年8月7日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企业污水总排放口DW001污染因子COD、氨氮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COD日均值浓度为157mg/L,氨氮日均值浓度为23mg/L,而同时段平台中COD日均值浓度为0.064mg/L,氨氮日均值浓度为0.018mg/L,与检测报告数据存在严重偏差。
(二)查处情况
元氏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类别为重点管理,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至石家庄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在线监测数据是评估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要依据,该公司未依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对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法律责任,为逃避监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在线监测数据失真,用以掩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主观恶性较大,影响较为恶劣。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深挖彻查问题线索,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谋划,充分发挥“行刑”衔接作用,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编辑:陈伟浩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典型性、震慑性、示范性作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涉及篡改监测数据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非道路移动机械擅自闲置污染控制装置案、包容审慎不予处罚案、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等7起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抚宁区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元氏县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河北蒙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
案件类型:篡改监测数据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介绍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在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污水处理企业盐山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COD在线监测数采仪数据异常。2024年8月15日,省生态环境厅及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公司在线监测间视频监控发现:2024年1月24日22时,该企业在线监控运维公司河北蒙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运行班长雷某,将COD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插入矿泉水瓶中,用矿泉水瓶中水样代替实际生产废水进行监测,导致2024年1月24日22时数采仪数据异常;2024年5月19日0时,河北蒙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褚某将COD在线监测设备的取样管插入事先准备好的矿泉水瓶中,代替实际生产废水进行监测,导致2024年5月19日0时数采仪数据异常,该运维公司涉嫌故意更换监测样品、篡改监测数据。2024年8月15日,盐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盐山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经理赵某,河北蒙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运行班长雷某、员工褚某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及时固定在线监测间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
(二)查处情况
河北蒙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更换监测样品、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8月19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将该公司涉嫌环境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至盐山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已立案。
(三)启示意义
通过非现场手段梳理发现问题线索,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上下级联防联动,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精准锁定违法犯罪证据,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对存在侥幸心理的违法企业形成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强大震慑力。
二、东光县顺泰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类型: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介绍
2024年4月9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光县顺泰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车辆检验视频,共排查311辆双排气管汽车检验视频,发现67辆双排气管汽车在检验过程中,只插入了1根检测探头进行检验,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要求,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进行取样,涉嫌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执法人员立即对监控视频进行调取归档,提取了涉案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及时锁定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壹拾叁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检验机动车尾气排放的专业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最后一道“防线”,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合格的检验设备,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验。本案警示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日常检验检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并依法依规出具检验报告。
三、秦皇岛市书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办案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抚宁区分局
案件类型: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9日,抚宁区分局接群众举报,秦皇岛市书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量收购废矿物质油桶,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抚宁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与抚宁区公安分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经查,2024年以来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收购废矿物质油桶1400余个,经现场清点并称重,该公司院内空地堆放完整的废矿物质油空桶共660个,共计9.57吨;空桶经加工并已压缩成铁块共计1593块、127.44吨。经鉴定,该废矿物质油空桶和废矿物质油桶压缩铁块均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该公司非法收集、处置的危险废物合计达到137.01吨。
(二)查处情况
秦皇岛市书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的规定。2024年4月30日,抚宁区分局将该案件依法移送至抚宁区公安分局,2024年5月6日,抚宁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点多为偏僻区域,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环境违法线索举报,对及时发现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意义重大。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联勤联动,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职能部门各自优势,以“非法加工废油桶”为切入点,及时斩断违法犯罪企业黑色产业链,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恶性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四、广平县李庄培杰建材厂非道路移动机械轮式装载机擅自闲置污染控制装置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
案例类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擅自闲置污染控制装置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0日,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百日攻坚”方案要求,广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平县李庄培杰建材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建材厂原料棚内有一台国2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轮式装载机(型号:LG952H,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号为:2-3DN69909)正在进行上料作业,其尾气排放口与污染控制装置进气口连接处断开,致使污染控制装置闲置不能正常运行。
(二)查处情况
该建材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伍仟元。
(三)启示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移动源污染中占有较大比重,但在企业和建筑施工工地日常生产管理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控制工作容易被忽视。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帮扶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环境违法问题,为企业和工地管理敲响警钟,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五、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氧化硫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
案例类型:包容审慎不予处罚案
案件来源:非现场线索推送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8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推送信息后,入企进行线索核查。通过现场调阅该公司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发现,2024年3月28日17时至19时,7号燃机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为36.939mg/m3、43.741mg/m3、40.592mg/m3,均超过35mg/m3的许可浓度,20时在线监测数据恢复正常。经查,超标原因为该公司发电净化车间发生突发事故,脱硫塔贫液泵阀门损坏发生泄漏,泄漏气体中含有硫化氢、氰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该企业立即采取了停止贫液泵运行、紧急更换阀门等安全应急措施,由于停泵后脱硫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导致上述时段二氧化硫浓度超标。为减少污染物排放,该公司同时对7号燃机发电机组实施逐步限产。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向武安市分局进行了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该企业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环境管理部门汇报相关情况,积极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同时,执法人员开展服务式执法,坚持包容审慎,对符合免罚、非故意不罚的情形依法依规免予处罚,实现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六、何志江椅子加工厂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
案例类型: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件来源:网络舆情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6日早,某媒体平台开始出现数条短视频,显示在2024年7月25日降雨过程中,霸州市东段乡高郝贾路面上积存的雨水上漂浮大量白色泡沫。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经走访排查,最终锁定白色泡沫排放来源为高家堡村北的何志江椅子加工厂趁下雨之际私设软管,将不知名废液通过临时私设的软管外排至厂外路面。
经查,该厂表面上从事餐桌椅组装,但在厂房西侧隐蔽空间内却存在磷化、喷漆、烤漆等工序,隐蔽空间内北侧存放的废磷化液用于前期椅子表面的磷化处理。经调取该企业内部监控发现在7月25日上午10时至11时,该厂负责人高某某将水槽内的废磷化液通过软管排放。经对水槽中的残留废液取样检测,显示pH值为1.2,呈强酸性。
(二)查处情况
该厂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此案已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三)启示意义
本案属于借雨偷排危险废物的典型环境犯罪案件,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以网络舆情为线索,以人技结合为手段,发挥公众参与和部门联动举措,充分运用视频监控回溯等数字手段,对违法犯罪行为迅速发现、锁定和查处,沉重打击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遗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建设美好生态环境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七、元氏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元氏县分局
案件类型: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7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元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元氏天宇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调阅污水在线设备的历史数据及数采仪后台数据发现,该企业水污染物的COD、氨氮日均值浓度单位在线监测数采仪按kg/m3上传至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未按规范要求将单位转换成mg/L,导致上传平台日均值浓度比实际值缩小至千分之一。执法人员按照规范要求公式对该公司W5100HB-III型智能数采仪通过验收以来的COD、氨氮日均值历史数据分别进行了计算,计算结果显示:2022年9月29日污染因子氨氮平台浓度显示为0.037mg/L,按照规范要求公式计算(扩大1000倍数据还原后)日均值浓度为37mg/L,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35mg/L)0.057倍;2023年2月24日污染因子COD平台浓度显示为0.958mg/L,按照规范要求公式计算(扩大1000倍数据还原后)日均值浓度为958mg/L,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400mg/L)1.395倍;2023年4月14日污染因子COD平台浓度显示为0.424mg/L,按照规范要求公式计算(扩大1000倍数据还原后)日均值浓度为424mg/L,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400mg/L)0.06倍;污染因子氨氮平台浓度显示为0.076mg/L,按照规范要求公式计算(扩大1000倍数据还原后)日均值浓度为76mg/L,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35mg/L)1.17倍。2024年8月7日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企业污水总排放口DW001污染因子COD、氨氮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COD日均值浓度为157mg/L,氨氮日均值浓度为23mg/L,而同时段平台中COD日均值浓度为0.064mg/L,氨氮日均值浓度为0.018mg/L,与检测报告数据存在严重偏差。
(二)查处情况
元氏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类别为重点管理,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至石家庄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在线监测数据是评估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要依据,该公司未依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对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法律责任,为逃避监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在线监测数据失真,用以掩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主观恶性较大,影响较为恶劣。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深挖彻查问题线索,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谋划,充分发挥“行刑”衔接作用,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编辑:陈伟浩